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我國行政賠償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即只有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過錯心態下所為的侵權損害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國家才承擔責任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若行政主體無過錯,則奉行“誰錯誰賠”的原則;若發生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了過錯責任原則確實無法解決的事實造成的損害,或由國家予以行政補償,或由保險機關支付保險金。這樣既可以在確保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使受害者遭受的侵害得以合理賠償(或補償),又可以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大膽行事,從而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
行政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種1、過錯原則。這種意見認為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判斷行政主體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的行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賠償,應以該行政主體做出該行為時主觀上有無過錯為標準。有過錯,就要賠償;無過錯,就不賠償。這種意見考慮了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主觀上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的不同狀態,區分了合法履行職務與違法侵權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無疑是有意義的,且符合普通群眾的心理習慣,容易為人接受。但這種觀點實施起來卻較困難。因為要認定一個行政機關這樣一個組織體有無過錯是很困難的,它不象認定一個人有無過錯那樣容易,這樣在實踐中可能導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實上得不到賠償,悖離了過錯原則的本意,也不符合國家建立行政賠償制度的初衷。
2、無過錯原則。這種意見主張不論行政機關行為時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結果上給公民造成損害,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原則的好處在于克服了過錯原則要考察機關主觀過錯的困難,簡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賠償。但無過錯原則無法區分國家機關的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把賠償與補償混為一談,這是不可取的。
3、違法原則。所謂違法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要不要賠償,以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為唯一標準。它不細究行政機關主觀狀態如何,只考察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與法律的規定一致,是否違反了現行法律的規定。這一原則既避免了過錯原則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無過錯原則賠償過寬的缺點,具有操作方便、認定精確、易于接受的特點,因而是一個比較合適的原則,為我國頒布的《國家賠償法》所接受。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就是對違法原則作為行政賠償基本歸責原則在立法中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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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無論行政機關在作出職權行為時有無過錯,只要其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且因此給相對人造成損失,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管其主觀上有無過錯。受害人也無須證明作出行為的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行政機關無法證明其實施的行為合法就要無條件地予以賠償。
行政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準【行政賠償的方式】行政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予以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
【行政賠償的計算標準】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損害而支付賠償金或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計算標準。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標準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的賠償標準。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標準】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分造成身體傷害,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和造成死亡三種情形。
【造成身體傷害的賠償標準】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標準】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造成死亡的賠償標準】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的賠償方式或標準】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方式或標準處理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①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產、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②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③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④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⑤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⑥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⑦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比例原則是其基本原則嗎?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一原則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的延伸。實行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于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
二、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定應當具有理性,屬于實質行政法治的范疇,尤其適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動。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決定應當具有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與適當,并且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公德。合理行政原則包括三個原則:
1.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2.考慮相關因素原則。作出行政決定和進行行政裁量,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
3.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為滿足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準確理解和正確確定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在多數情況下,法律會對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確規定,但有時法律規定的目的可能比較含混,這些情況下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立法背景、法律的整體精神、條文間的關系、規定含義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第二,適當性。是指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為法律所必需,結果與措施和手段之間存在著正當性。為達到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擬采取的措施對達到結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損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機關在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采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機關能用輕微的方式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就不能選擇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當原則
程序正當是當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則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幾個原則:第一,行政公開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第二,公眾參與原則。行政機關作出重要規定或者決定,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特別是作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利的決定,要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第三,回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則。基本內容有二:首先是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禁止不作為或者不完全作為行政賠償過錯比例原則 ;其次是遵守法定時限,禁止超越法定時限或者不合理延遲。延遲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權的表現。第二是便利當事人原則。在行政活動中增加當事人程序負擔,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權行為。在國際貿易中,行政當局不合理延遲和增加當事人程序負擔,也被認為是政府設置的貿易壁壘形式。
五、誠實守信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實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無論是向普通公眾公布的信息,還是向特定人或者組織提供的信息,行政機關都應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二是保護公民信賴利益原則。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六、權責統一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責任原則。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權力和法律責任的統一,即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