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
傷殘賠償金每級68400元。2020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 :傷殘賠償金每級68400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 ,例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 :10級68400元,9級是136800元,1級是684000元,精神損失費按照傷殘等級精神,每級5000元,例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 :10級5000元,1級50000元,死亡賠償標準等同一級傷殘。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最新)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確定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 了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 的劃分應當確定賠償問題。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不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 了解賠償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 的相關規定導致賠償結果的爭議。以下是最新版本的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表供大家參考。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表根據上表所示的交通事故賠償明細表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傷殘需要等待傷者康復后再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最后根據傷殘鑒定結果賠償相應的殘疾賠償金和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等;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輕傷害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 ,需要做傷殘等級評定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 ,有傷殘等級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 的和無傷殘等級的賠償項目不一樣。
交通事故賠償一般包括以下項目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 :
受害人受傷未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計算概述
1、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2、誤工費=誤工月收入×誤工時間
3、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4、營養費=依據傷情確定營養費標準*天數
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住院天數
6、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7、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8、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9、此外,還有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費、車輛停運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表20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 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交通事故輕傷賠償標準明細表2020 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