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對于這次沉船事件的理賠,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主任岳運生介紹,不同的乘客所對應的賠償可能都不一樣,賠償主要涉及到船方、旅行社和保險公司三方面。
1.首先是船方:
因為是乘坐的交通工具發生了傾覆事件,船方和乘客之間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在旅行中出現事故,船方是有責任的,船方應該首先對乘客進行相應的賠償。
2.乘客和旅行社之間也是合同關系,旅行社的賠償也在其中。岳運生強調說,船方和旅行社兩方面的賠償,對于乘客或者家屬來講是可以選擇的。既可以找承運人船方來要求賠償,同時也可以找旅行社要求賠償。如果找旅行社賠償之后,旅行社還可以找船方運輸公司進行相應的追償,這是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他們之間的責任關系。
3.保險方面的賠償分為幾個方面。包括乘客旅行的相應保險,旅行社和船方相應的保險和除這次旅行以外,乘客自己上的其他相關保險。岳運生強調,保險方面的賠償與前面所說船方和旅行社的賠償有所不同。6月10日,保監會通報了“東方之星”理賠情況顯示,經排查統計,“東方之星”客船翻沉事件中涉及的保險賠款金額共計9252.08萬元。
保監會表示,經排查統計,保險業共承保失事客船船東、相關旅行社、乘客和船員投保的各類保險340份,保險金額共計9252.08萬元。其中,失事客船涉及保險金額共計1570萬元,人保財險重慶分公司已就船舶一切險向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支付了1000萬元保險理賠資金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旅行社責任險涉及保險金額共計1200萬元;396名乘客投保各類人身保險,身故保險金額共計6169.35萬元;18名船上工作人員投保人身保險,身故保險金額共計312.73萬元。從這份數據上來看,“東方之星”事故的遇難者身故理賠一共6482.08萬,此次事故一共造成437人遇難。平均下來,每位遇難者的身故理賠不足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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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之星沉船事件2015年6月1日晚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從南京駛往重慶的客船“東方之星”輪在長江中游湖北監利水域發生翻沉。事發時客船上共有454人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其中旅客403人,船員46人,
旅行社工作人員5人。旅客多為旅行社組織出游的老年人,其中有359名游客購買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了旅游意外險,其中75歲以下保額10萬元,超過75歲保額是5萬元。截至
6月12日,“東方之星”沉船事件442名遇難者遺體均已找到,身份通過DNA比對確認,遺體全部移交事故善后處理組。沉船事件中12人生還。[1]
東方之星游輪沉船事件起因、經過和結果雷雨天氣導致沉船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經過幾天幾夜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的拯救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少數人成功解救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多數已經去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了西天。
“6.01東方之星沉船事故”救援感受紀實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我叫陳於鑫,來自湖北省公安消防總隊漢江支隊天門中隊,現任天門中隊特勤班戰斗員。入伍第一年,就遇到這樣大的事故,心情很復雜、很沉重。2015年6月1日21時許,船載454人的“東方之星”客輪在湖北監利水域突遇龍卷風翻沉。6月2日凌晨4時許,天門消防中隊接警,中隊22名官兵緊急趕往現場增援。 而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我被安排留守中隊做好執勤工作,就這樣,沒能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參與救援行動,當天在中隊,看著新聞不斷傳來現場的消息,想著前線奮勇作戰的戰友們,內心很焦躁不安。是日,徹夜難眠。
時間一分一秒的過去,東方之星上的同胞,您還好嗎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江水很冷,下面很黑,但是,您別怕,我們,都在。6月4日,結合現場任務要求,我被調集與其他19名官兵一起對第一批76名官兵進行輪換。19時許,我隨漢江支隊全勤指揮部作為第二批救援突擊隊員到達現場。有戰友對我說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你要是能第一批去,就能見到李克強總理了。”而我想,“如若一定要發生這樣的災難才能見到總理,那么這個總理我寧可一輩子也不要見。”到達現場,自己的心緒又會有些許微妙的變化。平日里的一切豪言壯志都在長江堤岸化為了最實際的行動,同人民解放軍、舟橋部隊的戰友們一路,為生者、為逝者,我們并肩作戰。白日里氣溫很高,穿著厚重的救援服,我們及時輸送裝備器材,為的是活的生命;夜晚江風很涼,我們整夜不眠,24小時全天候待命,為的是守護亡靈。那一刻,我第一次感到如此無力,生命的脆弱有時候是你無法想象的。
6月6日凌晨4時,我們已經連續奮戰兩天兩夜而剛休息還不到幾個小時,又臨時接到命令:船體已扶正,火速趕往船上進行破折救援。來到“東方之星”的面前,我再一次感到心靈的震撼:依舊雄偉但已殘破不堪的船體,一具具從船上抬出的早已僵硬、腐爛的遇難者遺體,頭一天夜里因奮戰一宿而體力不支倒在甲板上昏睡的戰友們……一幅幅動人心魄的畫面深深地印刻在我的腦海中,不可磨滅。連續十多個小時的作戰,基本完成船體破拆工作。 傍晚回到堤岸,當見到遇難者家屬一批批的前來拜祭時,當聽到那一聲聲為親人逝去的嘶聲痛哭時,我的眼眶也不禁濕潤,再一次陷入對生命意義的沉思:作為一名軍人,我們有血性,但我們更是血肉之軀,我們也會有情感,而能做的只是化悲痛為力量,挺起脊梁,懷著對逝者的悲思繼續在自己的崗位上毅然堅守。
6月7日、8日,漢江消防支隊包括我在內的18名官兵按照指揮部要求,分批次登上客船,進行逐房破拆,二次搜救。破拆門板130余張,再次搜尋到2名遇難者,同時通過了聯合驗收組“所有房間、艙室進出通道順暢、可移動物品及木質結構清理完畢”的驗收。在“東方之星”上破拆搜救時,門板上到處都是鐵銹釘子,手上、身上多處被扎傷,但一想到四百多名遇難者,便再也感覺不到半點疼痛,進行簡單的包扎后繼續搜救。軍人的血性,從來都不是只在嘴上說說,而是要在關鍵時刻拿得出來。和一群有血性的戰友們通過堅毅眼神的交流,我們知道,我們必須戰斗到最后一刻,為了捍衛逝者最后的尊嚴。
愿逝者安息,生者堅強。而我,將會繼續在這神圣的崗位上,盡自己的全部生命力量之所及,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出更大的貢獻。就像歌中唱響的那樣:人民需要我,時刻準備著!
——記于2015年6月17日
陳於鑫
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43人都是哪些單位哪些人名單 m.lc123.net對有關人員及單位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的處理建議
此次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社會影響大。考慮到進一步深入調查中發現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日常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提出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了對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
1.劉先祿,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東方之星”輪當班大副。在駕駛船舶航行過程中,對極端惡劣天氣及其風險認知不足,緊急狀態下應對不力。鑒于其已在事件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2.張順文,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東方之星”輪船長。對天氣情況重視不夠,在進入駕駛室接手船舶指揮后,對極端惡劣天氣及其風險認知不足,未能及 早察覺船舶后退態勢,在船舶失控傾覆過程中,未向外發出求救信息并向全船發出警報,緊急狀態下應對不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十四條“船長 在保障水上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負有最終責任”的規定,建議給予吊銷船長適任證書、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由司法機關對其是否涉嫌犯罪進一步調查。
3.覃玉平,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技術部副主任兼體系辦主任。未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水上交通管理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未建立GPS管理制度及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監控平臺形同虛設。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4.胡明安,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勞動人事部主任,負責公司人員培訓考核工作。未嚴格執行人員培訓考試考核有關規定和標準,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培訓記錄代簽、考試代答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5.陳元建,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運輸部經理。未認真開展安全檢查,未發現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在組織開展的培訓考試中船員存在記錄代簽、考試代答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6.郭兆安,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修造船廠廠長。在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時,未執行船舶維修改造有關規定,違規聘請不具備特種作業資質的人員對船舶進行改造施工。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
7.姜毅,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總船長兼安全技術部主任。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發現公司培訓考核弄虛作假、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違規 擅自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機艙門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吊銷船 長適任證書。
8.胡紅偉,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黨委委員兼工會主席,2008年至今分管運輸部,2014年9月增加分管安全技術部。作為 分管運輸部、安全技術部 的公司領導,對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培訓考核弄虛作假、未執行GPS管理規定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 黨內職務處分,并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和程序免去工會主席職務。
9.姜曌,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總經理兼黨委書記。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 責任人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對公司存在違規擅自變更“東方之星” 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培訓考核弄虛作假、隱患排查整治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 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0.秦萍,中共黨員,岳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值班長。未按規定對旅游客船實施動態跟蹤監控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未實時掌握船舶動態,“東方之星”輪失聯以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核實船舶狀態。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開除處分。
11.李長涌,中共黨員,岳陽海事局指揮中心主任。未認真落實旅游客船動態跟蹤監控有關規定,對值班員履行旅游客船動態跟蹤監控職責督促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2.杜國平,岳陽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指揮中心。對指揮中心履行旅游客船動態跟蹤監控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指揮中心工作人員未認真落實旅游客船動態跟蹤監控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3.萬毅,中共黨員,萬州海事處龍寶執法大隊監督員,負責對轄區船舶安全檢查等工作。作為船舶安全檢查監督員,對“東方之星”輪安全檢查不細 致、不全面,未發現該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 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4.付翔,中共黨員,萬州海事處海事監管科工作人員。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龍寶執法 大隊副隊長,負責轄區船舶安全檢查 等工作。任龍寶執法大隊副隊長期間,對監督員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管理監督不力,未發現“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 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5.馮國勇,中共 黨員,萬州海事處新田海巡執法大隊副隊長。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海事執法科副科長,協助科長分管船舶 安全檢查、航運公司管理等工作。任海事執法科副科長期間,對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發現“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
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日常監管不到位,未發現該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 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6.周全,中共黨員,重慶巫 山海事處綜合辦公室副主任。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海事執法科副科長,主持工作。主持海事執 法科工作期間,對安全檢查監督員管理監督不力,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日常監管工作不到位,未發現該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 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7.廖小奇,萬州海事處黨委委員、副處長,分管海事執 法科。對海事執法科履行對轄區內航運企業日常監管和安全檢查職責監督管理不力,對海事執 法科未發現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失察;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 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8.管大志,重慶朝天門海事處黨委書記、處長,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重慶萬州海事處處長。任萬州海事處處長期間,對轄區內航運 企業安全管理體系日常安全監管、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管理監督不力,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 等問題失察;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 分。
19.賀爾軍,中共黨員,重慶海事局船舶監督處處長。對轄區內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日常監管和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 未有效督促萬州 海事處對“東方之星”輪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2013年12月作為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年度審核組組長,對該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審核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 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0.李祿文,重慶海事局副巡視員。2005年8月至2015年3月任重慶海事局黨委委 員、副局長,分管船舶監督處。分管船舶監督處期間,對船 舶監督處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該處未督促重慶東方輪船公司落實安全管理體系不力的問題失察。對萬州海事處履行船舶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指導督促不到 位,對萬州海事處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東方之星”輪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邱健華,重慶海事局黨委書記、局長。對轄區內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和船舶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和船舶監督處及萬州海事處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2.黃鋼,中共黨員,長江海事局指揮中心副主任,分管安全預警、現代監控(VTS、AIS)等工作。對岳陽海事局貫徹落實有關過境旅游客船動 態跟蹤監控的要求監督指導不力,對岳陽海事局指揮中心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3.謝西洲,中共黨員,長江海事局船舶監督處處長。在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年度審核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 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組織開展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不到位,對重慶海事局、萬州海事處船舶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 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4.桓兆平,長江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船舶監督處。對下屬海事機構開展航運公司及船舶日常安全監管執法監察指導不力,對分管處室及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5.王茹軍,長江海事局黨委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6.謝勇,中共黨員,長江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副調研員。在辦理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換證審核工作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7.甘明玉,長江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黨支部書記、處長。未建立健全換證審查工作制度,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換發《水路運輸許可證》審查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8.朱汝明,長江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運輸管理處。對運輸管理處辦理航運企業運政業務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分管處室建立健全《水路 運輸許可證》換證審查工作制度,對該處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 過處分。
29.王學文,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船檢科助理工程師,驗船師。作為驗船師,多次對“東方之星”輪進行年度檢驗,工作 不認真細致,未發現 “東方之星”輪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也未能發現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違規擅自變更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 議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吊銷驗船師資質。
30.馬兵,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船檢科工程 師,驗船師。作為驗船師,多次對“東方之星”輪進行年度檢驗,工作不細致、不深入,未發現 “東方之星”輪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和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違規擅自移除“東方之星”輪固定壓載物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 議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吊銷驗船師資質。
31.況大坤,中共黨員,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 局船舶檢驗科科長。對本科室驗船師現場檢驗缺乏有效監督管理,審核把關不嚴,對驗船師檢驗 “東方之星”輪時,未能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 黨內嚴重警告,并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職處分。
32.陳定科,中共黨員,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 科科長。對科室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不力,審查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把 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 告,并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職處分。
33.劉袁,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先后分管運輸 管理科、船舶檢驗科。對運政管理和船舶檢驗工作管理不到位,對運輸管理 科審查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把關不嚴;對船舶檢驗科檢驗“東方之星”輪時,未能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 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并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4.蔣明, 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對船檢和運政管理工作指導、管理、監督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及有關科室履行船舶檢驗、 日常監督檢查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并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5.黃昌頓,中共黨員,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副處長,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主持運輸管理處工作。主持工作期間,對重慶東 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審查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 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6.谷磊,中共黨員,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船舶檢驗處處長。未按要求開展定 期的工作質量評審,對萬州船檢局工作指導、管理不到位,對萬州船檢 局檢驗“東方之星”輪時未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7.張虞駿,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船舶運輸管理處。對船舶運輸管理處工作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 政工作指導和督促不到位,對運輸管理處和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在審核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 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8.汪伯濤,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對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所屬處室指導、管理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政和船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和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9.鄔德高,中共黨員,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發展與安全科科長。未認真開展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監督檢查,對該公司存在的培訓考核弄虛作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40.付英權,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2015年2月至今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發展與安全科履行監督檢查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定職責不到位,對分管科室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1.范紅林,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黨委書記、主任。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有關科室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2.楊曉峰,重慶市萬州區交通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工作指導和監督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履行運政管理、監督檢查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3.趙光平,重慶市萬州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分管交通、安全生產等工作。對萬州區交通、安全生產相關部門的督促檢查不到位,對相關部門在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運政管理、監督檢查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4.白文農,重慶市萬州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45.王顯剛,重慶市委常委、萬州區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對萬州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責成重慶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進行停業整頓,并落實對該公司姜毅、郭兆安、陳元建、胡明安、覃玉平等5人的撤職處分;由交通運輸部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對張順文、姜毅吊銷船長適任證書,對馬兵、王學文吊銷驗船師資質的處分。
東方之星沉船事件最終確定生還12人,因重復上報!這兩家家屬大喜大悲之苦啊!應該沒有的 媒體公布的獲救人員名單一直12人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沒有另外兩人的任何公開資料
就“東方之星”號客船翻沉事件此前公布的上船人數和獲救人數變化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唐冠軍作了解釋和說明。他說,翻沉事件發生后,最早公布的船上有458人的信息,是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和上海協和旅行社提供的名單,分別為游客406名、船員47名、旅行社工作人員5名東方之星沉船事件處理結果 ;此后經初步統計,又公布船上有456人,是因為輪船公司和旅行社發現,有1名船員在前一站提前下船,事發時未在船上,同時又核實船上實有旅客405名,比最初提供的406名游客名單減少了1人。有關方面要求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和上海協和旅行社對登船人員再次進行仔細核查,并與相關省市工作組及有關方面對在船人員數量、分布情況進行了逐一核對,特別是重點調查核實了有沒有登船但沒有列入統計的兒童和其他人員。最終核實結果是,事發時船上實有人員454名,其中游客403名、船員46名、旅行社工作人員5名。游客人數由406名變更為403人,是因為旅行社誤將在南京港發航的“東方王子”號5名溫州游客統計到“東方之星”號上,并且漏報了在安慶港上船的2名游客。
唐冠軍說,有關方面在核實登船人員名單的同時,也對最終獲救人員認真進行了甄別和逐一核實,并請參與救援的各有關方面還原了事發經過和認定過程,由最初公布的獲救人員有14人,最終反復核查確定生還的為12人。獲救人員數據變化的主要原因是,最初參與搜救力量多,且來自不同系統和不同單位,在匯總數據時出現了重復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