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最近談及 交通事故 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人們就會常常想到那些血腥的場景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而恐懼萬分。的確交通事故時常出現,加之一旦造成 人身損害 就會給人們留下巨大的心理陰影。沒有作為當事人的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我們要無不對此扼腕嘆息。所以,當我們在駕駛是一定要謹慎細心。特別是要遵守交通規則。如果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中,又該怎么賠償呢。一般而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中有相關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并不能涵蓋所有情形。所以我國制定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那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又是如何做的規定呢,這里我們只是選取重點部分來分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同時還結合了具體的審判實踐。 一、關于主體責任的認定 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如果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造成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他人財產或者是認識的損害的,并且該當事人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如果存在下面的任一情況就會被認定對造成財產損失或者是人身損失由過錯。不存在其他非上述情形的,這時就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當事人如果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自己駕駛的機動車有問題的,比如說是零件破損,零件缺失的。并且該缺陷是引發交通事故原因中的一個原因時的; (二)當事人如果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自己沒有駕駛資格或者是,沒有考過駕照的; (三)當事人如果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駕駛的人飲過酒或者是服用國家所禁止控制的藥品的情況,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二、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 第十四條規定中進一步解釋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的具體含義,它包括人身權利和人身利益兩個方面,具體而言,它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等。結合具體的法律,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的具體含義指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具有財產性質的損失。一般而言,它包括了當事人維修已經損壞的車輛的所支出的費用。還包括車輛上已經損失的物品的費用和車輛被救援時的相關救援費。 三、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 規定了 交強險 ,通常而言交通車發生事故都是交強險在其范圍的先賠償,除非有免責事由。超過交強險的又侵權人賠償。
交通事故司法解釋是什么交通事故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首先要受到《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調整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為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了更好的適用這些法律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結合審判實踐,我國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所造成結果嚴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還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條未經允許駕駛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我國沒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進行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了修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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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有哪些目前,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我國針對 交通事故 并未作出專門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的 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而一般在計算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時,往往就是參考的《 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的內容。該司法解釋一共有三十六條,以民法通則、 民事訴訟法 等作為上位法的依據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該司法解釋中,主要也是以交通事故造成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了人身傷害來展開的,對實際應該賠償哪些項目、具體的 賠償標準 作出了規定。 接下來,選擇性的選取幾條條款進行解釋,其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他內容大家可以在國家政府網上進行查詢,寫的很詳細。第一條中對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進行定義和解釋,并明確可以請求賠償的情形,是當生命、健康、身體遭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對于此原因進行上訴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條主要規定了交通事故損害故意、過失的情形,如果是受害者一方故意、過失的,可以適當減輕或者免除賠償,而對于造成損害的侵權一方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的,都不能減輕賠償,但是要注意第二款中有明確規定,如果受害人出現了重大的過失的,可以減輕對方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我們經常遇到,如最近發生的商場鏡子倒塌,致使小孩被砸中搶救無效不幸去世的情況,還有酒店安保措施不健全,導致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他人進房間騷擾住戶造成損害的,還有餐飲行業應衛生處理不到位造成顧客摔倒的等等新聞屢見不鮮,那么對于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企業等等,或者是其他組織活動的組織者等,都應在合理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對他人承擔起安全保障的義務。如果權利人遭受到損害要求賠償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經營活動或者其他活動中,因為第三人引起的 侵權行為 造成的損害,一般是由第三人進行賠付。但是并不是說這些經營者、組織者沒有義務,他們對第三人在他們 管轄 職責范圍內的侵權行為有防止和制止的義務,如果權利人要求起訴經營者、組織者的,應該要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其實主要就是第三人的責任,經營者、組織者如果進行了賠償了的,可以再對第三人進行索賠。 對于未成年的保護,在第七條中進行了明確規定,規定了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具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如果因沒有履行這些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發生了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應沒有得到該有的教育、管理,對他人進行了 人身損害 的,教育機構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高法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根據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機動車駕駛人因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情形,其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應當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來進行賠償的,其具體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還有對汽車的維修費和折舊費。因為各地的賠償標準是不同的,因此其賠償的金額也是不同的,其具體賠償金額以實際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