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路產損害
; 很多地方的道路年久失修道路交通安全法路產損害 ,再加上有不少大車會經過,整個路面的高低存在不同程度的落差,有的破損嚴重,有的坑坑洼洼。而經過的車輛不僅會非常顛簸,甚至造成爆胎等車輛受損情況,那么路面損壞造成車輛受損該怎么辦呢道路交通安全法路產損害 ?
路面損壞造成車輛受損怎么辦?
可以找路政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法路產損害 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當遇到路面坑洼且沒有設立警示牌,而導致的機動車受損,駕駛員可以找道路養護部門進行賠償損失。如何找路政賠償流程道路交通安全法路產損害 :
1、首先將受損車輛移到安全區域,樹立三角架警示牌,以提醒后方車輛減速慢行;
2、報警。高速撥打12122高速報警電話,城市道路則撥打12345市民熱線,并保存事故責任認定書;
3、拍攝車輛受損、道路坑洼照片,以及路段照片,方便以后確認;
4、等待路政消息,車輛修理更換的發票等要拍照保存,以防丟失。
由于道路養護部門養護不到位且路政沒有在坑洼路面設立警示標志,導致車輛受損時,可以向路政要求賠償。但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路產損害 我們自己撞到了道路設施時,我們自己也要賠償。
以撞到了因道路施工所放置的雪花筒為例,,此時就算車輛出現劃痕等情況,這時路政一般不會賠償你的損失,甚至可能還要支付破壞雪花筒的費用。另外,像撞到花壇、圍欄等地方,同樣也需要自掏腰包進行賠償。具體賠償標準,可自行查看《損壞公路路產賠償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主要包括哪些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法路產損害 的損害主要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財產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路產損害 ,以及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道路交通安全法路產損害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路產損害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主要包括哪些?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損害可以分為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害。 (1)人身損害 人身損害是道路交通事故對人格利益的有形損害。侵害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道路交通安全法路產損害 ,其人格利益的損害為有形損害。這種有形損害,首先表現為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損傷和生命的喪失。當違法行為作用于受害人的物質性人格權的時候,受害人所享有的作為物質性人格權的客體的人體利益將受到損害,造成傷害或死亡。人身利益,是人之所以為人的物質條件,維持生命,維護人體組織完整和人體器官正常機能,是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這種利益的損害,破壞了人體組織和器官的完整性及正常機能,甚至造成生命的喪失,因而在外在形態上是有形的。 這種有形損害,其次表現為自然人為醫治傷害、喪葬死者所支出的費用,這種財產上的損失,也表現為有形的損害。此外,人體傷害、死亡還可能造成其道路交通安全法路產損害 他財產上的損失,如傷殘誤工的工資損失、護理傷殘的誤工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所造成的其扶養人的扶養費損失,等等,這些損害也是有形的損害。人格利益的有形損害可以造成財產上的損失這一特點,給其金錢賠償提供了準確計算的基礎,因而人格利益的有形損害是可以計算,并用金錢準確賠償的。人格利益有形損害雖然是一種非財產損害,但卻可以造成財產利益的損失。這種財產利益上的損失,是通過人體傷害、生命喪失的非財產損害引起的,而不是由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人格利益有形損害的這一特征,既區別于財產權損害,又區別于人格利益的無形損害。 精神損害,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動和自然人維護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動的破壞,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精神損害的最終表現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
道路交通事故按造成的損害后果可分為幾類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路產損害 的程度或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1992年1月1日起,事故統計和處理中統一使用的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輕微事故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 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重傷,主要是指下列情況: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道路交通安全法路產損害 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具體重傷的確定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執行。
輕傷指表皮挫裂、皮下溢血、輕度腦震蕩等情況,具體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執行。財產損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在事故處理中,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的為限;重傷、輕傷同樣按上述統計標準;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