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一、財產損失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追償權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的時效是? 《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已作了明確規定“追償權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的 訴訟時效期間 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由于追償權是一種普通的民事權利,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我國法律規定,只要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公司賠付情形,保險公司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 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二、 交強險 保險公司追償權的概念 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在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交通損害司法解釋)中才出現的,這與之前傳統 保險法 理論上的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是有所區別的,我國《保險法》中的代位追償權是指在財產保險中,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后,在 賠償金 額的范圍內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指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支付 交強險賠償 后,代受害人之位,向侵權人求償的權利。 但不論哪一種追償權,其宗旨均是為被侵權人提供雙重保障,以確保被侵權人的損失得以充分補償,同時,也不至于由于保險賠付而使侵權人或責任人逃避侵權之責。 這個情況的解決辦法是當我們遭受到這個損失的時候,盡量可以像這個法院提起這個 訴訟 的。按照這個法定的程序走下來的話,應該都是能得到這個補償的。這個時效在這個法律上的規定,也是明文寫著的,在這個規定的時間是受到這個法律的保護的。
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內容是什么?一、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內容是什么? 重新定義了關于主體責任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的認定、規范了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以及關于 訴訟 程序的規定。 二、關于主體責任的認定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 造成損害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 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 管制 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 承擔連帶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 法規 、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 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 妨礙通行 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 第十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四、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 交強險 ”)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 保險合同 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 精神損害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 人身損害 ,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五、關于訴訟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因道路 交通事故死亡 ,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 死亡賠償金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權人以已向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為理由,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支付被侵權人 醫療費 、 喪葬費 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 ,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 證據 推翻的除外。 由上可知,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我們對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內容進行了重新的修訂。將條款變得更加合理化,對于之前沒有涉及到的方面也都囊括了進來,基本能做到全面、清晰以及準確。條例全國通用,并且也已經進行了推行,有其他正文沒有涉及到的問題請大家及時咨詢專業 律師 進行解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的賠償責任歸責原則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我國立法曾經對其規定較為模糊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以至于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法官以及各交通事故專業律師在處理事故中對保險公司的歸責原則采取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了不同的觀點。有的法官認為,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判決依據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也有的法官認為,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判決的依據是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的規定。兩種判決在現實生活中都實際存在,那么,研究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歸責原則有什么重要意義呢?交通事故賠償
在交通事故中,認定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歸責原則具有重大意義。原因在于,如果認為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無過錯責任的話,那么,無論交通事故是如何發生的,保險公司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事故的發生是否是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免責情形,在所不問,一律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認為交通事故中自己應當免責的,在向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墊付賠償后,可以肇事方索賠。如果認為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擔過錯責任的話,那么,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承擔賠償責任,在無過錯的情況下不會承擔賠償責任。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正式確定了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無過錯責任。該司法解釋第18條的規定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予以廢除,使得我國對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的歸責原則形成了立法統一,不會存在爭議了,為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獲得賠償款帶來了方便。
交通事故司法解釋是什么交通事故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的解釋》。交通事故首先要受到《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調整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為了更好的適用這些法律,結合審判實踐,我國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所造成結果嚴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還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交通損害司法解釋18條 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