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傷情鑒定可以在醫院鑒定或者由法醫檢查。
所謂傷情鑒定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通過法醫調查取證或有醫院證據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顱腦受到物理撞擊,傷情癥狀危及生命應按重傷標準治療。也可根據受害人被傷害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的程度,犯罪情節,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大腦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的恢復程度。
在重要的時間節點內,在入院期間或重癥、昏迷期間,法醫通過公對公到醫院病房調查傷員、公對公取證,確認傷員當時傷情和客觀狀況,劃分傷情等級。通過醫療跟蹤、觀察檢查、癥狀分析、測試比對,進行的一套法律醫學傷殘等級鑒定
法律依據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做傷情鑒定去哪可以做?傷情鑒定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是公安機關內部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的法醫鑒定室(鑒定中心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或鑒定所),辦案單位要明確告知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的。
見:《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三甲醫院可以做傷情鑒定嗎醫院一般無權鑒定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應到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傷情(人身傷害等級)鑒定一般是公安機關設立的法醫鑒定中心進行。
法律依據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醫院傷情鑒定怎么做去哪里做一、醫院傷情鑒定怎么做去哪里做
1、醫院傷情鑒定一般由司法部門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的鑒定
工傷的傷殘鑒定一般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鑒定中心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而其他情況的可以去當地的司法鑒定中心做傷殘鑒定。確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程度的過程。
2、法律依據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二、做傷情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1、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后,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傷殘及治療情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
2、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 15 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3、依照相關的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4、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后,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受傷去哪里做司法鑒定傷情鑒定可以在醫院鑒定或者由法醫檢查。
所謂傷情鑒定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通過法醫調查取證或有醫院證據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顱腦受到物理撞擊,傷情癥狀危及生命應按重傷標準治療。也可根據受害人被傷害傷情鑒定什么醫院可以做 的程度,犯罪情節,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大腦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的恢復程度。
在重要的時間節點內,在入院期間或重癥、昏迷期間,法醫通過公對公到醫院病房調查傷員、公對公取證,確認傷員當時傷情和客觀狀況,劃分傷情等級。通過醫療跟蹤、觀察檢查、癥狀分析、測試比對,進行的一套法律醫學傷殘等級鑒定。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