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吊銷轉注銷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是市場主體退出市場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的兩種方式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盡管兩者均導致企業法人資格的消亡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但其法律后果卻大不相同。注銷登記以企業申請為前提,是企業的主動行為,是企業合法退出市場的唯一途徑,它既是出資人、股東的合法權利,又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吊銷營業執照則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做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著企業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其民事主體資格、經營資格隨之消亡,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市場經營活動。
因此,被吊銷的營業執照必須轉為注銷,才能沒有后顧之憂。
吊銷轉注銷操作步驟如下:
第一步:工商局公司清算組備案(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
第二步:報紙注銷公告;
第三步:地稅注銷(無特殊事項,受理申請后30個工作日)
第四步:國稅注銷(無特殊事項,受理申請后30個工作日)
注:企業所得稅在地稅的應先注銷國稅,再注銷地稅
第五步:工商局注銷登記(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
第六步:組織機構代碼注銷登記(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
高新區公司注冊: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但沒注銷是什么意思?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但沒注銷是什么意思?一般來說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該公司的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但經營資格已經取消。那營業執照被吊銷會有什么樣的后果呢?
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定義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
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但沒注銷是什么意思
當公司不打算經營時,要及時進行注銷;如果企業不幸被吊銷營業執照了,也要走正常的公司注銷流程。因為注銷登記是以企業申請為前提,是企業的主動行為,是企業合法退出市場的唯一途徑。
公司長期不經營,營業執照被工商局吊銷
如果你長期不經營,也沒有去報稅,在達到一定期限,工商部門就會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所以,就像上面說的,你長期零申報,也是不可以的,執照會被吊銷。
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后果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該公司的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但經營資格已經取消。
雖然執照被吊銷,但是稅費照樣還得繳。按照法律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需在15天內進行稅務注銷,到國稅局、地稅局,把之前欠的稅金、滯納金統統補上,否則又是處罰。
執照吊銷后注銷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受牽連
1、如果僅僅是罰款,交點稅也是應該的,但是一旦是被吊銷了執照,連法定代表人都會受牽連。
2、首先,法定代表人在全國范圍3年內都不得申請或擔任其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他企業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
3、另外,如果注冊資本未實繳,導致強制執行的。股東的信用都有影響,特別是在出入境和辦理貸款方面,工商、稅務與公安、銀行等多部門聯合懲戒,就是要讓失信者無路可走。
4、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對法院在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問題進行全面規范,其中包括變更追加瑕疵出資有限合伙人、違規注銷企業的清算責任人。
關于 企業資不抵債,其資產如何清償債權人,有什么具體實施辦法不是我國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的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國外有無限責任公司。
資料:
歷經爭議和十年漫長的起草和審議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終于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以高票通過了,并將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破產是一種古老的解決債務危機的法律制度。破產制度最早源于羅馬法中的債務執行制度,后在意大利的相關法中商人破產制度得以確立。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各國都特別注重破產立法,美國在制定憲法時,將破產制度納入其中,德國、日本2006年根據企業發展也紛紛修改破產法。
過去,我們的企業經營者對“破產”這兩個字非常的避諱,即使在企業負債累累、無以為繼的情況下也寧愿不死不活的拖著,不愿意采取破產程序清理債務。現在,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企業經營者理念的不斷更新,很多陷入困境的企業經營者開始試圖通過破產程序來進行債務清理。這是因為,在現代破產制度下,債務人發起破產程序的目的有兩種:一是通過破產清算清償債務,并在清算完畢后依照破產法免除不能償付的余債,破產企業退出市場,這樣的退出對于破產企業的投資人而言可以盡量的減少損失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二是通過申請破產取得破產法的保護,以破產重整的方式來減少債務負擔,為東山再起創建良好基礎。
那么,到底什么性質的企業才能破產?破產清算或和解和破產重整到底有什么區別?企業申請破產的原因或條件是什么?申請企業破產到底該怎么辦呢?
《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就是對這些問題的總體回答。本文將結合法律規定,針對這些問題逐一進行說明。
一、什么性質的企業能破產?
從法律術語上講,這是破產的主體條件問題,也是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問題。在《破產法》的起草過程中,適用范圍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曾有意見建議將商自然人,即個體工商戶的破產及消費信貸破產納入《破產法》調整(這對于卡奴*和潛在卡奴是個好消息);《破產法》起草組的意見是,適用所有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以及依法設立的其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他盈利組織。但是,最后《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確定為“企業法人”。所謂“企業法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說,如果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你的企業采用的是合伙制或私營獨資企業的形式,那么很不幸,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你的企業不能通過破產程序來解決債務危機。
不過,根據修訂后的《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門檻大大降低,從降低潛在的經營風險的角度考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的形式來替代合伙制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更有利。這是因為,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公司的股東只以其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一旦公司出現嚴重經營困難、陷入債務危機的情況,可以通過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對股東的其他個人財產不產生不利影響;而采用合伙制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投資人要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企業債務負責任,一旦投資失敗則可能失去全部身家。
當然,立法時作這樣的考量也是有其道理的。個人破產和合伙企業、私營獨資企業破產勢必牽涉到的投資人個人的破產,需要一定的財產登記制度與個人信用及相關的配套制度,我國目前在這些方面的制度建設還很不完善。因此,目前的《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只能限定為“企業法人”。
二、破產清算或和解和破產重整到底有什么不一樣?
1.重整
新《破產法》第八章是關于重整程序的規定。這一章是新《破產法》增加的內容,規定了重整程序的適用情形、重整申請與批準、重整期間的財產管理與繼續營業、重整計劃的制定與執行、重整監督等內容和法律制度。
重整,是指債務人的經營與財務狀況瀕臨破產界限,依法申請或被申請進入破產程序或有可能出現上述情形而有挽救希望,經債權人或債務人以及出資達到一定比例的出資人申請,法院裁定批準,對債務人的債務、經營等情況進行重新整合,以緩解困境,使企業獲得重生,并清償到期債務的行為,是瀕臨破產或已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的一種重要程序。
重整具有債務清償和企業經營相結合的特點,這種雙重屬性使它有別于破產清算和傳統的和解制度。重整把清理債務和拯救企業緊密結合在一起,一方面把債權人權利實現建立于企業復興的基礎上,力圖使企業的營運價值得以保留,使債權人得到比在破產清算下更為有利的清償;另一方面通過債務調整,消除破產原因,使企業擺脫困境,獲得重生。其中,后者是主要目標。重整,對于陷入困境、但仍有東山再起潛力的企業而言,不啻為上佳選擇。
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重整適用于以下兩類情形:
一是債務人出現或可能出現第二條所規定的破產原因而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二是企業經債權人申請進入清算程序后,經過清理債權債務或者債權人等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適用重整。其中,值得注意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總額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這對于投資人盡量減少投資損失、挽救虧損企業具有重要的意義。
2.和解
和解,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以讓步方法了結債務的協議,協議經法院認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制度是為了克服和避免破產清算制度的弊端而創設的一項程序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的磋商談判,達成諒解,一攬子解決債務危機以圖復蘇的制度。
和解和重整雖然同為再建型程序,但和解制度只是消極的避免破產清算,而重整則要求深入企業內部調整其生產經營,采取多種措施促進企業復興。
和解申請只有債務人才能提出,但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試圖通過和解方式避免破產清算的企業,必須與債權人進行良好而有效的溝通。
3.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就如同一般人認為的那樣,通過依照法定程序以破產財產來最大限度、公平的清償債務。破產清算后,破產企業的生命即告終結。
三、企業申請破產的原因或條件是什么?
企業的破產原因,也就是企業的破產界限,是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人破產申請,從而得以啟動破產程序的依據,在整個破產制度中具有基礎性的重要意義。
《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欠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這一規定對破產原因限定為兩個條件,其中對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規定了一個選擇條件,即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同時在第二款規定了一個直接申請重整的選擇條件,即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下面分別對幾個條件的理解作一說明: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具體是指債務人所欠債權人債務的期限已經屆滿,并未實際履行該債務的情形。
對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具體如何理解,《破產法》并未直接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明確解釋,雖然這個《規定》是在新《破產法》通過前頒布施行的,但由于這一解釋已實施多年,其對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含義的解釋也已為大家熟悉和認同,因此繼續沿用的可能性非常高。
《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1)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2)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對于希望通過申請破產來清理債務危機的企業而言,這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那就是必須是確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非“不愿”清償債務,否則就存在意圖通過破產來惡意逃避債務的嫌疑。
為了克服“破產逃債”,法律會對企業 “破產逃債”的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刑事制裁。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規定,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為了保證申請破產的債務人確實是無力償債而非惡意“破產逃債”,防止債務人事先隱匿或轉移資產,《破產法》也做了一些預防性的規定,我們將在本文第五部分中詳細說明。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總額不足以償付其所負的全部債務額。資不抵債的確定標準是根據債務人的資產與負債相比較而言的,只是從單純的財產因素上判斷,而沒有考慮債務人的信用與技術力量等軟實力指標,不能反映債務人的動態經營狀況。
在信用經濟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社會中,負債經營是正常的經濟現象。只有企業還有清償能力,即使是它已經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形,也不應以此為由申請其破產;相反,不能清償也不一定就要到資不抵債的地步。如果負債企業的資產構成中大部分是固定資產或“資”“債”比例不清楚、存在較大爭議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不一定就資不抵債了,或無法判斷是否已經資不抵債。
這就是以資不抵債單獨作為破產原因的缺陷所在。這種做法忽略了現代商品經濟的要求,排除了企業信用能力在企業債務清償中的作用。因此,在對企業資產狀況作動態評估的同時,結合對到期債務的清償狀況,才能判斷負債企業是否已經到了破產界限。
3.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沒有能力清償債務,而不是暫時停止清償債務或者拒絕清償債務,是從企業資產可流動性方面為破產申請劃定的一個界限。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也不能單獨作為破產原因,它是為彌補資不抵債標準過于僵化的不足而并列提出的選擇條件,也應結合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由,作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依據。
對于明確缺乏清償能力的判斷,必須綜合分析、考慮企業的現有資產狀況、信用狀況以及技術力量、知識產權、勞動力等因素來考查。
4.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
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是申請重整的條件,是指債務人企業遭遇的一種困難情形,雖然依據其資產狀況目前尚未出現不能支付或資不抵債的狀況,但是有證據表明其在近期即可能出現喪失清償能力的情形。
對于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的判斷也應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進行,但是由于本條僅僅是申請重整的條件,所以在判斷標準上可以比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稍寬。
四、申請破產的企業該作些什么?
如果你的企業出現了第三點里描述的那些情形,而你希望能夠通過申請破產或重整來清理債務,那么你需要進行哪些工作呢?新《破產法》第八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根據本條規定,你的企業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破產申請書。
破產申請書是表達申請人申請債務破產意愿的書面文件,具體應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在債務人人申請時沒有)的自然情況,如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記機關、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債務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等;申請目的,即請求人民法院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即破產原因存在的事實和申請破產的法定理由,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至于法院認為應當記載于破產申請書中的事項,則屬于授權條款,由法院在具體破產申請中個案決定。
2.有關證據——在債務人為申請人時,即第八條第二款要求的材料。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需提交的材料較多,具體包括:
(1)財產狀況說明。應當包括企業資產的詳細情況,有形資產的情況(列明財產的名稱、處所和價值等),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聯營企業、獨資企業),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開戶時間、開戶金融機構、賬號、資金外來情況等)。
(2)債權清冊。列明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有無擔保和催討償還情況等。
(3)債務清冊。列明債權人名稱、住所,擔保的債權數額,擔保的性質(抵押、保證,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等。
(4)財務會計報告(有條件,還應提供審計報告)。
3.職工安置預案。
應列明職工的人數、性質(離退休情況)以及對職工如何進行安置。
4.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的繳納情況。
五、企業申請破產應該注意些什么?
《破產法》規定法院有最長三十日的時間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查。這種審查雖然主要是一種形式上的審查,但是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意圖假借破產方式逃避債務的或發現債務人有巨額財產下落不明而債務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會裁定駁回破產申請。而如果出現以下法條所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就有可能認定債務人有惡意逃債的嫌疑,即使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已被受理,下列行為也是會因被撤銷而歸于無效的。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身前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明顯以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 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因此,如果你的企業深陷債務危機,意圖通過破產程序來進行清理,在申請破產一定時間以前,就必須根據以上條款調整企業行為,以避免被認定為意圖通過惡意破產逃債。
最高法院關于執轉破的規定法律分析:為服務和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推動僵尸企業清理,建立順暢有序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促進執行積案化解,現就加強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的有序銜接和高效聯動、進一步做好“執轉破”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執行案件定期通報制度。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每兩個月將各省法院執行案件化解情況包括終結本次執行案件數量向全國法院通報,通報材料一并報送各高院院長。
二、將“執轉破”納入專項巡查范圍。鑒于“執轉破”案件數量已被納入“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指標體系”,下一步專項巡查中,最高人民法院將把“執轉破”工作開展情況作為重點巡查內容進行檢查監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做好執轉破有關工作的通知》
一、建立執行案件定期通報制度。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每兩個月將各省法院執行案件化解情況包括終結本次執行案件數量向全國法院通報,通報材料一并報送各高院院長。
二、將“執轉破”納入專項巡查范圍。鑒于“執轉破”案件數量已被納入“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指標體系”,下一步專項巡查中,最高人民法院將把“執轉破”工作開展情況作為重點巡查內容進行檢查監督。
三、嚴肅查處無故拒絕移送、拒絕接收“執轉破”案件
的責任人。對于符合移送破產審查條件的案件,執行部門不得拒絕、拖延移送;對于執行部門移送的符合“執轉破”條件、材料齊備的案件,破產審判部門不得推脫、拒絕接受。違反上述要求的,一經發現,將在全國通報,并建議相關法院對直接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四、建立“執轉破”案件快速審理機制。對于債權債務關系簡單、財產狀況明晰的“執轉破”案件,受理法院可以建立快速審理機制,通過簡化債權人會議、簡化送達方式、簡化財產審計、壓縮公告期限等方法,高效及時審結。
企業破產所欠個人債務還會還嗎?首先要分清是借給親戚個人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的,還是借給公司的。如果是親戚個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凍結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他的私有財產,如房屋、車船等。如果是公司,還得清楚是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查封后將清理公司財產,并拍賣抵債,如果公司財產可以抵償債務,則可以還清。如果不足以抵償欠債,則屬于資不抵債,可能無法全額還清債務,甚至無法償還。
如果是無限責任公司,公司財產不足以抵償債務,可以追糾個人資產。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擴展資料
公司欠款不還可以協商或者訴訟到人民法院解決,判決生效后申請強制執行。
1、寫起訴狀,份數為被告人數+1份。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單位,要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個各一份;
2、到被告地人民法院立案,交納訴訟費。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單位,要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3、證據材料復印件,份數為被告人數+1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參考資料:人民網 最高法院公布司法解釋 明確企業破產債務人財產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和二十一條的解讀?答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您好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因為實踐中,公司解散不依法進行清算的現象非常突出,嚴重損害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您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和二十一條主要是為了對于依法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規定了其不適當履行清算義務的民事責任,以規范目前不誠信的市場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關于公司法解釋二答記者問中提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有義務及時啟動清算程序對公司進行清算,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應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應當清算而沒有清算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定清算義務人的民事責任,目的在于督促清算義務人依法組織清算,規范法人退出機制,保護債權人的應有利益,以解決最高法院關于企業退出市場 我國目前實踐中該清算不清算的突出問題。如此規定除了有事后救濟的法律價值外,更多的價值在于警示、引導作用。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