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首先樓主在敘述中沒有提到甲方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那么就“乙方與丙方簽訂合同工工傷自理”這一條款來看,丙方又無資質,可以理解為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丙方掛靠乙方承接工程時簽訂的一個協議,其中之一是,丙方的工人出現工傷事故時,由丙方自行負責(或者說與乙方無關)。
現在不管這個條款是否屬于有效條款,丙方都對工人發生工傷事故的賠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丙方或乙方相互推脫的話,應該可以向丙方或乙方同時提出你的主張。如果不成,你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勞動管理部門咨詢一下,或者向工程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甲方包給乙方工地一切安全由乙方負責,乙方分包給丙方,丙方工人受傷住院,乙方有責任嗎?甲方呢?該誰來承...甲方如果把建筑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乙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乙方又雇傭工人,這種情況屬于違法分包。違法分包情況下,丙方施工者發生工傷,由發包方甲方承擔。法律依據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甲方包給乙方工地一切安全由乙方負責乙方是包工乙方分包給丙方,丙方工人發生死亡,乙方有責任嗎甲方呢?如果丙方和乙方都是有相應資質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的屬于合法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的承包者,那么就是丙方負責。案件往往都是不會完全一樣的,具體的還要知道前因后果才能分析,并不是一兩句話就能講得清楚的,可以找個專業律師事務所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了解一下,如果只是咨詢服務這點錢是省不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了的。
如果把建筑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乙,乙方又雇傭工人,這種情況屬于違法分包。違法分包情況下,丙方施工者發生工傷,由發包方甲方承擔。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丙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該怎么辦丙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到醫療機構就醫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復印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甲方包給乙方、乙方又(分包)給丙方、丙與乙方有合同、現在丙方工人受傷(比較嚴重)該誰來負責【發包 承包 工傷】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私人包工負責人工傷待遇支付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1號規定:如果私人包工負責人是發包單位的職工并屬于合法承包者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其工傷待遇由發包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果私人包工負責人與發包單位沒有勞動關系而只簽訂經濟承包合同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若經濟承包合同中對其工傷問題有明確約定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則按照合同執行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若經濟承包合同中對其工傷問題沒有約定丙方工傷由誰負責 ,則由其本人負責。
【承包 工傷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因承包在外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24號規定:企業與企業職工或企業內部科室簽訂承包合同,是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并未改變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因此,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企業應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七十五號令)和《勞動保險條例》等文件的規定,進行報告、調查、統計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