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
《產品質量法》規定消費者有哪些權利消費者權利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指的是消費者所享有的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由法律、法規確認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受法律、法規保護的權利。在消費領域中,即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中所享有的權利。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了消費者有以下九項權利:
(1)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得到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取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利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消費者在法定的范圍內可以充分享受自己的權益,但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因為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任何片面地強調某一個方面的做法都是錯誤的。
消費者投訴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什么部門查詢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保護協會(法律授權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的組織)查詢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還可以向市場監督局管理局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二條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產品質量法》
第八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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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縣以上消費者協會已達3000多個,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31個。在農村鄉鎮,城市街道設立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的消協分會,在村委會,居委會,行業管理部門,高等院校,廠礦企業中設立的監督站,聯絡站等各類基層網絡組織達15.6萬個,義務監督員,維權志愿者10萬余名。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組織機構是理事會。協會的日常工作由常設辦事機構承擔,秘書長、副秘書長專職管理,并向會長負責。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經費由政府資助和社會贊助。
《產品質量法》規定消費者有哪些權利?摘 要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用戶和消費者有4項權利,即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一)查詢權;(二)申訴權;(三)要求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權;(四)對處理產品質量糾紛的四條途徑(協商,調解,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有選擇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明確產品質量責任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第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第四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八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九條 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第十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產品質量抽查的結果應當公布。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但不得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第十一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的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用戶、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處理。第十三條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章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一節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四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就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 :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第十五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相應予以標明;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