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有權申請重新定責嗎
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保險公司有權申請重新定責嗎 ,找到一篇論文,供參考,我同意筆者的觀點,在交通事故中,法律當仁不讓的是受害者最終的救濟途徑,但法律更應當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法律本身的尊嚴,如果為保險公司有權申請重新定責嗎 了救濟受害方而加重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就是不公平的法律。再者,現行的做法是如果保險公司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重新鑒定,但是對于不能第一時間介入交通事故的賠償方,要取得第一手證據是非常困難的。以下是我找到的論文。
試論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認定中的地位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稱《解釋》
)的施行,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
侵權訴訟中作為被告還是第三人的爭論終于平息,該解釋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
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
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
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不論是承保交強險還是
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在訴訟中都作為被告即當事人的身份已然明
確,
保險公司將運用訴訟當事人所應有的各項權利去維護自身的合法
權益。
在此類交通事故糾紛中,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部門制作的證據在訴訟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依據現有法律,
保
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并不享有事故當事人所應有的各項權利,
卻
不得不依據該認定承擔實際的賠償責任,
這一事實有違權利義務相一
致的法律原則。
法律應賦予保險公司當事人的地位,
讓其能夠充分參
與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整個過程中,
從而避免在后續的理賠、
追償
和訴訟中出現不必要的紛爭。
一、
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認定過程中沒有陳述權和申辯權,事
中維權出師無名。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現場查勘材
料,結合有關法律法規,依據法定程序,對事故成因和各方責任做出
的定性定量的分析結論,因其制作主體的權威性和制作過程的專業
性,
比其它證據材料擁有更高的可信度和說服力,
但其認定過程又難
免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制約,一旦出現微妙的偏差,對各方利益的
調整將會出現難以預料的影響。
《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
程中應依法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
正是對交通
事故認定書客觀公正性合理懷疑的表現。
在實務中,
肇事車輛因投保交強險或商業三者險已把賠償責任轉
移給保險公司,
認定何種責任對被保險人來講有時并無影響。
他們或
因滿懷愧疚,或因對弱者飽含同情,或怕被拖入訴訟,會主動放棄無
責或次責的抗辯,
有時也會出現為了理賠寧愿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情
況。公安交警部門從大局著眼,為了安撫受害方,有時也會加重肇事
方的責任,這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違背了“以事實為依
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即使交管部門辦案人員并無偏袒任
何一方的本意,但其職業素養、實踐經驗、法律知識、專業知識、認
定程序和取證方法,
也會左右交通事故認定的結果,
進而影響到事故
當事人和保險當事人的利益。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交警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應當查找當事人進行詢問,
并制作詢問筆錄。
事故當事人有當然的陳
述權和申辯權,可以在事故認定過程中充分表達意見以維護自身利
益,
但實際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卻完全被排除在外,
沒有被法律賦予同
樣的權利。
為了及時化解矛盾,
使各方當事人最大限度地對交通事故
認定書達成共識,
在認定過程中要讓保險公司充分參與其中,
賦予保
險公司維護公司利益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二、
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認定書制作后沒有受送達權和申請復
核權,事后救濟渠道不暢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
定有異議的,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向上一
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由此可知,
申請復核應
以取得交通事故認定書為前提,
并且其主體僅限于事故當事人。
保險
公司作為事故責任的實際承擔者因不具有當事人的地位,
既沒有受送
達權,
也沒有申請復核權,
無法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向交管部門提
出任何意見。等到被保險人理賠,保險公司看到事故認定書時,早已
過了法定的復核時效。即使保險公司能夠及時與被保險人溝通交流,
第一時間知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并希望通過事故當事人提出復
核申請,很多事故當事人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且自身利益沒有受到影
響,不愿浪費時間和精力對事故認定進行復核。
傷者或者被保險人在權利得不到實現時,勢必會向法院提起訴
訟,保險公司作為訴訟當事人有權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質證。
《解
釋》規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公安機關交通管
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
但交通事故認
定書是反映交通事故事實最原始的資料,
保險公司很難拿出能夠證明
交警部門認定事故有徇私枉法行為的證據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最終
不得不以事故認定書確定的責任進行賠償。
三、
交通事故認定依法賦予保險公司當事人的地位,
關系清暢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保險公司有權申請重新定責嗎 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你好!請問保險公司已經理賠了、還能對事故負責重新認定責任嗎?可以保險公司有權申請重新定責嗎 ,但較為麻煩且意義不大。首先,直接走了保險,說明是小事故而且是只有車損沒有人傷。其次,保險公司已經理賠,說明你當時是對事故的認定是同意的,而且肯定是簽字的。重新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可以,但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而且結果也可能不理想。
什么條件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后警方也進行了責任的認定,分出了主要責任者、事故的原因等等,但這個認定書可能會影響到其中一方當事人的權益,保險公司有權申請重新定責嗎 他就會覺得事故認定不準確。這時可以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1、必須提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予以受理的首要條件。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當有事實依據和理由。當事人不能既無事實依據,又無任何正當理由,主觀地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當,要求重新認定。事實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當,由重新認定機關審查認定。
3、擬寫申請書: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寫明何時接到公安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如有證據或證據線索也應寫明),對事故責任認定有何具體要求。
4、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申請重新認定,必須在法定的15日期限內申請。
5、重新認定的機關: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一般由區(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作出,重新認定機關為該地(市)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
6、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責任書后,30天內會做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并會及時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后,應在五日之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的決定。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只有一次,也就是說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7、重新認定只有一次。重新認定決定是對該事故責任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決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請重新認定。
保險公司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這么辦?1,只能向法院起訴交警,要求改變責任認定。
2,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開具的法律文書,保險公司有異議的只能向法院起訴交警,要求改變責任認定,但法院并不保險公司有權申請重新定責嗎 了解事故經過,保險公司提供的事故經過法院未必采信,所以保險公司起訴交警要求改變責任認定的事是非常少見的,成功受理并勝訴的機會幾乎是零。對于這樣的事,只能和交警協商,擺事實,講道理去說服交警,不能因為不服就不執行交警責任認定的判決。
3,因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受害方一般可訴求以下賠償項目包括保險公司有權申請重新定責嗎 :醫療費;康復費、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就醫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住宿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的相關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直接財產損失。
4,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開具的法律文書,如果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保險公司只能向法院起訴交警,要求改變責任認定,但法院并不保險公司有權申請重新定責嗎 了解事故經過,保險公司提供的事故經過法院未必采信,所以保險公司起訴交警要求改變責任認定的事是非常少見的,成功受理并勝訴的機會幾乎是零。對于這樣的事,只能和交警協商,擺事實,講道理去說服交警,不能因為不服就不執行交警責任認定的判決。
拓展資料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后,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