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瑕疵只能向銷售者索賠嗎
法律分析產品瑕疵只能向銷售者索賠嗎 :1、按實際情況協商賠償產品瑕疵只能向銷售者索賠嗎 ,產品瑕疵產品瑕疵只能向銷售者索賠嗎 ,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2、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3、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產品瑕疵只能向銷售者索賠嗎 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產品須存在瑕疵。產品存在瑕疵,是指產品質量不合格而且質量不合格是確實的,衡量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標準有三種:(1)國家法律的規定;(2)國家質量標準;(3)合同規定的標準須有損害事實產品雖有瑕疵,但并未造成他人的損害,依照法律規定就不應產生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商品質量有問題,能向出售者索賠嗎?可以產品瑕疵只能向銷售者索賠嗎 的產品瑕疵只能向銷售者索賠嗎 ,商品質量不合格產品瑕疵只能向銷售者索賠嗎 ,可能有兩種情況,兩種法律規定分別適用不同情況。
一,產品質量有瑕疵,未說明,但未導致消費者人身財產受損害,銷售者應承擔違約責任,訴訟時效1年。消費者只能起訴銷售者,不可要求生產者承擔違約責任。
二,產品質量有缺陷,造成了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失,這時已構成侵權,屬于產品質量法所說的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而要求賠償的情況,訴訟時效2年。
產品質量缺陷對消費者造成損害,也同時構成違約,消費者可以選擇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選擇其一,就得適用相應的訴訟時效。
具體情況 還的看你的實際情況是什么樣的
簡述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的區別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是產品質量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形式,二者區別表現在產品瑕疵只能向銷售者索賠嗎 :
1.產生依據不同。
瑕疵與缺陷分別是二者的產生依據,瑕疵與缺陷的不同直接導致產品瑕疵只能向銷售者索賠嗎 了兩種責任的區分。瑕疵與缺陷不僅是二者的區分標志,也是兩種責任在產生依據上不同的表現。
2.性質不同。
產品瑕疵責任是一種單純的違約責任,是以當事人違反法定或約定義務為責任承擔前提,也可以說是一種合同責任。產品缺陷責任則是典型的侵權責任,又因生產者產品責任和銷售者產品責任的不同而區分為特殊侵權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
3.歸責原則不同。
根據產品瑕疵只能向銷售者索賠嗎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只要銷售的產品存在瑕疵,銷售者就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不論是否造成損害后果,也不論銷售者是否有過錯。在我國,生產者的缺陷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銷售者的產品缺陷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
4.責任主體不同。
產品瑕疵責任由銷售者承擔,受害人可直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產品瑕疵只能向銷售者索賠嗎 ;屬于生產者或供貨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可向真正責任者追償,但不得以此向受害者抗辯,拒絕賠償。而對于產品缺陷責任,受害人既可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再可根據實際情況追償。
5.免責條件不同。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未就銷售者產品瑕疵責任免責事由作出規定,但根據法定瑕疵的第二種情形,即“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可以推斷出,如果銷售者事先就“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這一瑕疵作出說明的,則可免除瑕疵擔保責任。對于產品缺陷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明確規定產品瑕疵只能向銷售者索賠嗎 了三種免責事由。
6.產生時間不同。
產品瑕疵責任不以損害后果為構成要件,只要產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構成產品瑕疵責任。產品缺陷責任以造成一定損害后果為構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損害后果發生之后才可能成立,沒有損害后果則不可能產生產品缺陷責任。
7.賠償方式和范圍不同。
對產品瑕疵,銷售者應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以至賠償損失。對產品缺陷,生產者或銷售者須按《產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賠償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及其他重大損失。
8.訴訟時效不同。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1年。《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