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走自行車道撞人
斑馬線是保護行人機動車走自行車道撞人 的機動車走自行車道撞人 ,所以出現機動車撞人事故,如無意外基本上就是機動車的全責。斑馬線上,行人也請小心走路,車子不長眼,生命是自己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如果你開著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一個騎自行車的突然橫穿馬路你撞到他,這算是誰的責任雖然是騎自行車機動車走自行車道撞人 的全責機動車走自行車道撞人 ,但根據法律規定作為強勢一方的機動車一方也要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責任。
機動車超速撞騎自行車的人是否是全責機動車撞人責任認定
接下來我們來關注車禍發生后機動車走自行車道撞人 的責任認定問題,以往“機動車撞人負全責”的規定或許將會成為歷史。10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由國務院提交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根據修正案草案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有所改動,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明確機動車走自行車道撞人 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如果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事實上,法規對怎么減輕機動車的責任,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來源于:寶雞律師
為了明確區分機動車一方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并明確相應的賠償責任,修正案草案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條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規定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