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的責任認定書開完之后
交警出完認定書之后交警的責任認定書開完之后 的流程有交警的責任認定書開完之后 :
1.處罰執行交警的責任認定書開完之后 ;
2.對當事人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交警的責任認定書開完之后 ,或者在法定的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交警的責任認定書開完之后 ,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另外出現事故后,要給保險公司打電話,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后,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交警隊出了責任認定書下一步干什么【法律分析】交警的責任認定書開完之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了以后的主要流程就是如果有異議的話提出復核交警的責任認定書開完之后 ,如果沒有意義的話,接受處罰,而后,對在交警的協調下完成賠償的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受害方可以根據事故認定書以肇事方和交強險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先由肇事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給予賠償,不足的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交警的責任認定書開完之后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交警出具了責任認定書,接下來怎么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以后交警的責任認定書開完之后 ,就剩賠償問題。通過以下3種途徑任選其一解決交警的責任認定書開完之后 :
1、自行協商;
2、雙方一致請求交警調解;
3、向法院民事起訴。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交警的責任認定書開完之后 ,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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