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的依據
法律分析:由于學校未履行有關義務而導致人身傷害事故。學校的校舍、場地、其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的依據 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有關標準、要求的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的依據 他活動的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這類案件導致損害的原因是學校的消極不作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學生事故處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學生傷害事故的基本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的規定有學校等教育機構負有對未成年人學生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的依據 ,其是確定學校等教育機構職責范圍的基本依據。
教育部作為我國國家教育工作主管部門,其所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是一個級別低、效力低的法律規范,按照其相應的立法權限,其明確規定的學校等教育機構負有的教育、管理、保護學生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主要是規范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和學校等教育機構的管理責任,以指導學校等教育機構正確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但是,學生傷害事故屬于民事侵權行為,對于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原則和賠償范圍,應依據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確定。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確立的與我們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相一致,不相沖突的,也可以作為認定教育機構職責范圍的參照。
擴展資料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的依據 :
未成年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遭受人身損害或者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的依據 他人人身損害,學校等教育機構應承擔何種責任,普遍認為是一般侵權的過錯責任,按照其職責范圍和過錯大小來確定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未成年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于其自身成長和發育等具體情況,不能理解、辨別、判斷和控制或者不能全部理解、辨別、判斷和控制自已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對自已行為給他人或自身權益可能帶來的后果缺乏識別和預見能力,不具備對自己行為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條件。
因此,當損害發生時,應由對他們負有監護責任的法定監護人或者根據一定情況承擔特定責任的主體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七條以及部門規章所規定的學校等教育機構在履行教育、管理、保護職責不當時應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便屬其情況之一。
學生人身損害事件的歸責原則全部過錯承擔全部責任。對于學生在校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要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的依據 ,即有過錯的要適當承擔責任。有人說既然是“適當”承擔責任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的依據 ,怎么還會有“全部”責任呢?筆者認為,如果學生在校發生的損害全部是由于學校的過錯造成的,就應當由學校承擔全部責任。這種情況一般比較少見,但并非絕無僅有。如前所述的有兩種情況:一是危險教育建筑、教學設施致學生損害。在出現危險教學建筑、教學設施致危害而學生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過錯完全在學校的,應該由學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由于學校校舍倒塌將正常上課的學生砸傷;學校圍墻倒塌將正常行走的學生壓死、壓傷;學校的運動器械有隱患沒有及時發現致學生受傷等。另一種情況是學校的領導、教師完全不正當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甚至是違法的行為造成學生的傷害,如有的教師因學生的輕微缺點而親自動手打、用腳踢學生致學生傷害的;有的教師體罰學生,讓學生自己打自己的嘴巴,或者讓其他學生打他;有的教師侮辱不聽話的學生,讓學生吞吃蒼蠅,造成學生精神嚴重受到刺激。在這些情況下,雖然有時因對學生造成傷害,教師可能因構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是在正常的教學時間,學校就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然后再向犯罪的老師追償。
拓展資料: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一)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1、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為過錯責任。
2、未成年學生受到損害和未成年學生造成他人損害兩種情形下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這兩種責任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3、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時的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的過錯責任原則。
(二)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
在處理學生傷害案件中,公平責任原則在一定條件下也應當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二條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什么確定一、學生傷害事故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的依據 :
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或幼兒園實施的教育教學或保育活動或其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園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的依據 他教育教學或保育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事故基本分為兩類:一類是責任事故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的依據 ;另一類是意外事故。責任事故校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錯在校方,所以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毋庸置疑。而意外事故,具有客觀性,法律責任非一概由校方承擔。
二、教育機構責任認定
針對教育機構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究竟如何,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已經不存在爭議。即教育機構與學生之間形成的是“教育管理關系”,監護人的監護責任不因把學生送到教育機構而發生轉移。
1、教育機構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教育管理關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即:學生彼此間所造成的傷害,原則由實施傷害行為的學生家長承擔監護責任。)
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過錯推定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過錯責任)
以上得知:
學校或幼兒園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為教育、管理關系,而非類似父母對子女的監護關系,因此,園校對學生擔負的是教育、管理職責,這是園校對學生傷害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的基礎。
2、歸責原則:園校基于上述法定的教育、管理職責,雖不需承擔監護人責任,但依據《侵權責任法》其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或相同的推定邏輯下的“補充責任”,也是很重的責任。具體為:
1)過錯推定責任:園校須對其不應該為學生傷害結果承擔侵權法律責任承擔舉證責任,若園校不能證明其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即推定園校對此存在過錯,因此由其承擔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過錯責任:舉證責任在學生家長,家長需有證據證明校方有過錯,即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否則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3)補充責任:校外人侵權所致的學生傷害,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若園校未能證明其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責任范圍:
對于園校須承擔責任的學生人身傷害,按照《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的規定,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實踐中,發生學生傷害事件后,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基于各種因素的考量,有些家長會夸大經濟損失。若有涉及學生面部或重要器官或部位傷害的,家長對孩童未來形象的顧慮,即使醫學上沒有進行確認,家長也會要求園校支付大額的整容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對此問題,首先,園校投資者或經營管理者要依據“情”、“理”、“法”的原則處理,實際處理過程中,更要注意有理、有據、有節。其次要充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的依據 了解對于該述傷害按照法律規定園校的責任底限在哪里,而讓學生家長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的依據 了解并認可依法所能獲得的可能賠償金額就更為重要。學生傷害事件的賠償問題涉及方方面面,既涉及到兒童身心的健康發展,也涉及到家庭關系的穩定,還涉及到園校的正常管理秩序。所以要針對個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三、園校可采取的預防和應對措施
面對形形色色的學生傷害事故,園校應當重視校園安全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加強教職工和學生的安全教育培訓。應通過完善園校各項制度、強化管理、提高安全責任意識等措施予以應對。具體如:
1、可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1)增強法律意識和保護學生的安全意識
2)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3)提高心理素質
4)進行應急措施教育
2、全面及時履行園校的義務:
1)預防、管理責任
2)告知、保護責任
3)提醒、告誡、制止、糾正義務
4)救治、救助義務
3、通過制定有針對性且可行的園校制度文件,防范法律風險、保障合法權益
1)規章制度
?報名須知
?家長告知書
?學生行為規范
2)合同法律文件
4、妥善處理傷害事件
1)堅持“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救治”原則
2)冷靜面對、積極處理,切勿激化矛盾
3)尋求法律支持及相關部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