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
【法律分析】
殘疾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應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侵害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 他人造成殘疾的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 ,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意見。殘疾輔助器具補償的對象是權利人現有利益的損失,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區的人均壽命減去權利人實際年齡計算其使用年限。在訴訟中,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常提出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不超過20年,也有一些法院支持按照20年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壽命減去殘疾者實際年齡確定。按照當地人均壽命計算既符合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 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也能體現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假肢賠償期限到多少歲國家規定是到75歲的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 ,從工傷發生的年齡到75歲的時間算。賠償費也是按這個算。城鎮戶口到76歲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 ,農村戶口到73-74歲。根據當地的平均壽命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20年。
法律分析
可以按照受害人安裝假肢的花費來賠償。這叫殘疾輔助器具賠償。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 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工傷殘疾輔助器具賠償(二)第二類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 的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適用性文件。如該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 精神損害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依據上述司法解釋,對受害人提起的安裝假肢等殘疾輔助器具的 訴訟 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對相關的費用計算標準只是籠統地規定為"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并且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賠償年限及合理費用標準和特殊要求應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執行。 (三)第三類,各地省級法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聯合制定的法律適用性文件。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省民政局聯合制定并以川高法(2021)第320號文件出臺的《交通 工傷 傷害意外等 人身損害 事故中 傷殘 人員安裝假肢輔助器具暫行辦法》。
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殘疾輔助器具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 ,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 ,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1)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2)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期限什么情況下按年齡計算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等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 ,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原則上:殘疾輔助器具費以補償傷者的實際損失為目的,對使用年限具有顯著可能超過二十年的傷者,其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按照傷者的實際使用器具的單價計算至平均壽命七十周歲。對于超過七十周歲仍然需要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受害人,以五至十年為限確認其剩余計賠年限。
一、《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p>
2、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但對于費用計算的年限如何確定,并未在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進行明確。
二、實踐中,做法一:殘疾輔助器具費屬于因殘疾導致的損失,應當運用與殘疾賠償金同樣的方法計算,即計算20年。
上海市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師傅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參照護理費的賠償期限確定。即: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根據受害者的年齡、健康等狀況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超過確定年限后,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經法院審理查明,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置輔助器具的,法院應當判令義務人繼續給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五至十年。”
三、實踐中,做法二:殘疾輔助器具費補償的對象是權利人現有利益的損失,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區的人均壽命減去權利人實際年齡計算其使用年限。
四川省高院、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民政部發布的《交通工傷傷害意外人身損害中傷殘人員假肢輔助器具暫行辦法》規定:“假肢輔助器具的適用年限按70年計算,即以傷殘人員定餐之日起,連續計算至70周歲?!?/p>
綜上,按照平均壽命靈活確認殘疾輔助器具費可以避免受害人的后期風險。
1、規定20年的弊端:《解釋》第三十二條對于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作出了規定,該條載明:“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p>
若被侵權人很年輕,如只有10歲,再過20年也才30歲,再加10年,也才40歲,到期后,其權利誰來保障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 ?另外,侵權人20年后是否還活著,也是一個疑問,如果自然死亡了等原因,極可能導致被侵權人余下部分損失無處救濟的局面。
2、規定計算至70歲的益處:在按照70年的平均壽命年限計算的情況下,則可以將本條規定理解為:對于超過七十周歲仍然需要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受害人,以五至十年為限確認其剩余計賠年限。這一理解是符合客觀規律和實體公正的。
此外,在適用平均壽命確認計賠年限的時候,還應該確認殘疾者的返還義務。若殘疾者在年滿七十周歲前便死亡的,對于未實際發生但侵權人已經支付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由殘疾者一方返還給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