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后續治療費遭遇不斷起訴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當事人可以申請對治療和用藥的合理性進行鑒定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如果不需要再治療用藥,就可以請求法院駁回對方起訴。
法律分析
后續治療費訴訟時效為一年。可以待實際發生時起訴,也可以在還沒有發生室進行法醫鑒定后起訴。時效應在實際發生后開始計算起始日。哪些情形下需要賠償后續治療費:
1、受害人傷勢尚未治愈,仍需繼續治療;
2、受害人傷勢雖然治愈,但需要二次手術,取出為治療而植入體內的鋼板、螺釘等固定物;
3、受害人的傷勢已無法徹底根治,需要長期依賴某種藥物或治療手段;
4、受害人雖然痊愈,但要進行恢復器官功能的訓練,從而發生康復費;
5、受害人傷勢雖然痊愈,但需要進行整容,從而發生整容費費。
后續治療費的賠償方法:
1、等后續治療費實際發生后,由賠償權利人另行起訴。
2、一次性支付,其前提是“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
3、一次性支付后,今后實際治療所發生的費用超出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了一次性賠償確定的數額的,對于超出的部分,賠償權利人另行主張,原則上不予受理,但可在不超過實際發生的醫藥費正常審核后的金額內進行協商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后續治療費用,起訴的問題關于后續治療費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第二款??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 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用,賠 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人身傷害賠償是本著“實際支付”的原則進行賠償,在確有需要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后續治療費。??
需要賠償后續治療費的情形:?
1、受害人傷勢尚未治愈,仍需繼續治療;?
2、受害人傷勢雖然治愈,但需要二次手術,取出為治療而植入體內的鋼板、螺釘等固定物;?
3、受害人的傷勢已無法徹底根治,需要長期依賴某種藥物或治療手段;?
4、受害人雖然痊愈,但要進行恢復器官功能的訓練,從而發生康復費;?
5、受害人傷勢雖然痊愈,但需要進行整容,從而發生整容費費。? ?
所以在合理合法范圍內,再次起訴應該能受到法律的支持。
擴展資料
后續治療費包含的項目:
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第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后續治療費包含因后續治療確需的醫療費,以及所產生的必需的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費用。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誤工費的認定,如果因傷害導致殘疾的,對于已經按照傷殘等級支付了殘疾賠償金的,不應再計算,只能賠償確實需要同往陪護人的誤工費,因為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對受害人應當得到而沒有的收入的補償。 ??
四、后續治療費的賠償方法?
1、等后續治療費實際發生后,由賠償權利人另行起訴。?
2、一次性支付,其前提是“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
3、一次性支付后,今后實際治療所發生的費用超出了一次性賠償確定的數額的,對于超出的部分,賠償權利人另行主張,原則上不予受理,但可在不超過實際發生的醫藥費正常審核后的金額內進行協商處理。? ?
五、確定后續治療費的原則?
1 、應是必然發生的費用。受害人受到損害后留有殘疾的,通過治療,可以減輕其殘疾程度所發生的費用,應該認定為必然發生的費 用;反之,通過治療,不能減輕甚至擴大其殘疾程度所發生的費用,則不應認定為必然發生的費用。?
2、已評定傷殘等級者,原則上不給予可能減輕傷殘等級的后續治療費用。?
3、后續治療費原則上按普通價格(暫定為市級三甲醫院收費標準)和/或參照實際經治醫院收費標準評估;?
4、后續治療費必須經合法機構評估。? ?
六、后續治療費先行支付的原則
目前,我國對后續治療費的先行支付并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從法律的公平性和司法的效率出發,考慮到后續治療一般情況下時間跨度較大、受害人經濟承受能力有限等各項因素,后續治療費要求先行支付一般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作出該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的機構必須合法,并且與申請人的傷害治療具有關聯性。即一般要求作出該證明或鑒定的機構同時必須是申請人傷害治療機構,從而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該證明或鑒定內容的客觀真實性。?
2、該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對后續治療費的認定必須是一個合理、確定的金額數據。?
3、該后續治療費用具有先行支付的緊迫性。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百度百科
法院判決后續治療費另行起訴,兩年后進行后續治療,然后另行起訴,會不會超出訴訟時效?法院判決后續治療費另行起訴,兩年后進行后續治療,另行起訴,不會超出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是自人身損害發生的一年內起訴,后續治療是在兩年后進行的,其損害后果要在治療結束才能明確,即所謂確診之日,因此在后續治療結束的一年內起訴都可以。當事人在治療結束后,攜帶相關證據和材料到法院起訴就可以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了。法院起訴流程是: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相應的材料;3、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4、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5、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進行開庭審理。訴訟費用怎么承擔: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案件審結時,人民法院應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用書面通知本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當事人憑交款收據和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二)有明確的被告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后續醫療費可以起訴幾次,中間已起訴兩次,現已鑒定傷殘賠償完畢,如今又起訴沒治好當然可以繼續看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后續治療費護理費和傷殘賠償金無關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只有誤工費和傷殘賠償金有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內容四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后續治療費追訴時效期???后續治療費訴訟時效為一年。可以待實際發生時起訴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也可以在還沒有發生室進行法醫鑒定后起訴。時效應在實際發生后開始計算起始日。按照規定,侵害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經法院調解后續治療費,發生其它后續治療費還可以起訴么?經法院調解后續治療費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發生其它后續治療費還可以起訴六年后多次起訴后續治療費用 的。
法律分析
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法院起訴流程是: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相應的材料;3、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4、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5、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進行開庭審理。訴訟費用怎么承擔: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案件審結時,人民法院應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用書面通知本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當事人憑交款收據和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