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有執行費嗎
我們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有執行費嗎 ,難免會與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有執行費嗎 他人出現糾紛事件,那么如果經過協商無法解決時,必要是會通過 訴訟 等手段來解決,那么也存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一種案件形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的賠償有哪些呢?一般情況下會包括人身損傷賠償費用和 財產損害賠償 費用,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范圍 1、 人身損害賠償 (1) 醫療費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有執行費嗎 :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 護理費 :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 撫養 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 喪葬費 :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怎么執行 1、申請法院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 訴訟保全 或 強制執行 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2、申請法院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 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 扶養 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3、申請法院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4、申請法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收費標準刑事附帶民事是不收費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有執行費嗎 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有執行費嗎 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對此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收取訴訟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第二百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本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作出判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能夠賠償哪些費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對普通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有執行費嗎 的民事訴訟賠償范圍較小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有執行費嗎 ,原則上只支持實際的物質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有執行費嗎 ,除了交通肇事罪外,一般都不支持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失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第41問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為兩類:
第一類是人身損害賠償,包括(1)醫療費(2)誤工費(3)護理費(4)交通費(5)住院伙食補助費(6)被撫養人生活費(7)喪葬費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有執行費嗎 ;
第二類是財產損害賠償,包括(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