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期限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被害人由于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期限是多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根據被害人等申請或檢察機關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的提起,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并審理的訴訟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兩年的起算點,有以下幾種情況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1、若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2、若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一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3、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附民事賠償,民事賠償會不會有期限,會不會過多久就沒執行權力了?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的期限是2年,進入執行程序后一般是6個月執行完畢。如果本次執行沒有完成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的,以后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隨時恢復執行。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期限是多長時間根據法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期限一般是二個月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因特殊情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效是多久?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時效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期限 ,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 刑事案件立案 以后,第 一審 判決宣告以前提起”。這就說明,被害人只要在刑事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應當認為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就沒有超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時效,而不必受單純 民事訴訟時效 的限制。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 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 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根據中國 刑法 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于同一概念。盡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并不完全相同。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應否包括精神賠償問題,許多國家都經歷了一個由不承認到承認的發展過程。隨著人們對 精神損害 認識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精神損害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中國法學界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應包括精神賠償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張,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包括 精神損害賠償 。理由主要是,1979年頒布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時,民事損害賠償的理論與實踐都沒有擴大到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定為物質損害是有道理的。1982年民法通則通過后,中國請求民事侵權賠償的范圍已擴大到侵害人身權。侵害人身權包括侵害公民的 生命健康權 、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在性質上屬于民事訴訟,在程序上應當受民事實體法的調整,因此,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應同樣適用。 應該承認,這種觀點是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一般發展趨勢。但中國在1996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考慮到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沒有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作出修改。因此,在現階段,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仍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發布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2款進一步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 對這一條件的理解要注意兩點: (1)這里的犯罪行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因其行為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最終沒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為實體意義上的犯罪行為,也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 公訴 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據此,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既包括犯罪行為已經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時破壞的門窗、車輛、物品,被害人的 醫療費 、營養費等,這種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此外還包括被害人將來必然遭受的物質利益的損失,例如,因 傷殘 減少的勞動收入、今后繼續醫療的費用、被毀壞的豐收在望的莊稼等,這種損失又稱消極損失。但是,被害人應當獲得賠償的損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過努力才能爭得的物質利益,比如超產獎、發明獎、 加班費 等。至于在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則不應由被告人承擔。此外,因民事上的 債權債務 關系糾紛而引起的 刑事犯罪 ,不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債權債務問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被害人受到的物質損失必須是因被告人對其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第一條.第五條之規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常見的如 詐騙罪 ,又如 搶劫 過程中的被搶財物。這是因為無論是詐騙罪中被騙的財物價值,還是 搶劫罪 中被搶的財物價值,均已經過價值鑒定,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都是明確、可知的,無需經過審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權利遭受到的損失,例如 故意傷害 造成的 人身損害 、搶劫罪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這里指由于暴力行為造成的損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則需要經過審理才能判定賠償數額。前述無需經過審理的物質損失,合議庭在判決時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該份判決生效后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無需被害人走其他訴訟途徑,可以說是節省了訴訟資源。 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時效 并沒有一個具體的時間上的規定,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它只規定了在刑事案件判決宣告之前提出,也就是說,只要不超過這個時間,法院都會受理該附帶民事訴訟,但我們也應該意識到,并不是所有的物質損失都會被法院予以支持,這個物質損失應該是犯罪行為引起的,與犯罪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的損失才會被法院所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