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電死人誰的責任
你沒有講述具體農村建房電死人誰的責任 的情形,只能設想是多原因引起觸電死亡責任的劃分
一、以案例說明一下:
原告高某所有的房屋,其西側緊鄰10千伏的高壓供電線路。原告高某為該房屋加蓋三層隔熱層,將吊運建材磚頭等工作交由被告呂某完成。后呂某駕駛吊車進行吊運操作,同時原告的父親在二樓平臺上接收吊運物。在吊運大瓦的過程中,由于吊車的力臂碰到農村建房電死人誰的責任 了高壓電線,致使接觸到吊籃的高父不幸被高壓電流擊中而死亡。
二、本案的關鍵在于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各個責任主體之間應該如何進行責任分配?因本案屬于“多因一果”的侵權行為案件,應根據相關當事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大小來劃分責任主體和責任份額。
1、因被告呂某系從事特種作業的專業人員,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而其在明知施工房屋附近有高壓線路、存在重大危險,且未經供電主管部門批準及采取停電或其農村建房電死人誰的責任 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仍在高壓電線附近違規作業,其行為違反了《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7條的規定,應對受害人的觸電死亡承擔50%的賠償責任。
2、供電公司作為高壓線路設施的經營者也應承擔一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應責任。綜合考慮本案觸電事故的發生系多個原因造成的情況,法院確定供電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
3、原告高某與受害人在未經審批,且明知其房屋離高壓電線非常近的情況下,在其私有房屋上加建三層隔熱層,導致存有觸電安全的隱患,其對受害人的觸電死亡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
我家蓋房子雇擁承包方工人意外觸電死亡 我家該承擔多少責任1、蓋房子雇擁承包方工人意外觸電死亡農村建房電死人誰的責任 ,業主是否要承擔責任,要看業主請的承包方是否有資質,如果有資質,業主無責農村建房電死人誰的責任 ;如果承包方沒有資質,則業主要對選任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房施工工人不慎觸碰建筑物上方的高壓線觸電身亡,房主負什么樣的責任跟賠償?按法律規定農村建房電死人誰的責任 ,建房承包人和房東共同承擔相應賠償連帶責任。
縱橫法律網-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侯健懷律師
我父親在農村家里修電,被電死,電業局有責任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審理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其農村建房電死人誰的責任 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審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農村建房電死人誰的責任 ;1千伏(KV)以下電壓等級為非高壓電.第二條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條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三)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第四條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一)醫療費:指醫院對因觸電造成傷害的當事人進行治療所收取的費用.醫療費根據治療醫院診斷證明、處方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確定.醫療費還應當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繼續治療費既可根據案情一次性判決,也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賠償標準.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二)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四)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證明,按照傷殘等級確定.殘疾用具費應一并考慮.(五)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六)殘疾用具費: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制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八)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九)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被撫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生活費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計算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撫養費少計一年,但計算生活費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撫養人七十周歲以上的,撫養費只計五年.(十)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十一)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其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處理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參照第一款的有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三人.第五條依照前條規定計算的各種費用,凡實際發生和受害人急需的,應當一次性支付;其他費用,可以根據數額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當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確定支付時間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賠償方式,應當確定每期的賠償額并要求責任人提供適當的擔保.第六條因非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農村自建房引起工人死亡,作為房主應承當什么責任?任何情況下戶主都會有一定農村建房電死人誰的責任 的連帶農村建房電死人誰的責任 的責任,盡管不是一種違法農村建房電死人誰的責任 的責任,但在經濟賠償方面是必須有一定的責任的。房主和包工頭往往都覺得不應該由自己承擔責任,調解比較困難。受害的農民工一方,有的起訴房主,有的起訴包工頭,多數把房主和包工頭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兩方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房主和包工頭往往都覺得不應該由自己承擔責任,調解比較困難。受害的農民工一方,有的起訴房主,有的起訴包工頭,多數把房主和包工頭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兩方承擔連帶責任。對于此類農村建房中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主體,理論上爭論較大,實務中判決理由和結果各異。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判決包工頭賠償,房主無責任;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由包工頭與房主共同賠償,互負連帶責任。對于加工承攬,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的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農村建房電死人誰的責任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