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
公民應按照下列程序來申請國家賠償申請國家賠償 :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國家賠償 的請求申請國家賠償 ;然后由賠償義務機關審查,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申請國家賠償 ;如果決定賠償的,再協商賠償方式、數額等內容申請國家賠償 ;最后由賠償義務機關制作賠償決定書,送達請求人;如果不予賠償的,書面通知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申請國家賠償包括哪些情形?申請 國家賠償 包括哪些情形? 1、違法采取對妨礙 訴訟 的強制措施的申請國家賠償 ,包括4中行為: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 證據 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 定金 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請國家賠償 ,包括5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 債務 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 強制執行 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 行政處罰 、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為: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以上是該解釋列舉的具體應賠償的行為,當然還包括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執行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釋第5條也規定了另一種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為,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比照 國家賠償法 規定賠償。 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 羈押 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這一原則性規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于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國家賠償法》第14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 刑事賠償 中國家的追償權利:"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15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的;((四)刑訴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編者注)(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 賠償金 專門是針對于因國家錯誤的判決而使公民受到了不應有傷害所給出的賠償,一般這筆費用都是由國家的財政部門支付,這也是專門有人在進行管理,但也是必須要符合條件才可以和到,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把每一筆賠償金發放到受害人的手里。
申請國家賠償的賠償標準是什么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申請國家賠償 的,予以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申請國家賠償 的,按下列標準賠償申請國家賠償 :(1)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如同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但最高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3)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付至死亡時止;(4)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