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法律分析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房屋被合法強拆根據房屋價值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的損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等方面的內容確認賠償數額。1、房屋價值的損失。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拆遷人,當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強拆后,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有效維權,切勿因過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了時效而失去了勝訴權。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違法強拆該怎么賠償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如果相關行政部門侵犯被征收方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的合法權益,被征收方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申請國家賠償,即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同時,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了對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被征收方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_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四條_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強拆房屋違法應該怎樣獲得賠償可以向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如拆遷辦、國土資源局等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實際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違法強拆申賠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的情形,造成損害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實踐中,如果征地拆遷中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侵犯了被征收人、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強拆違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實例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不應低于補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6條第8項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以,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了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權益。
所以,根據規定,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是前提,房屋拆遷行為是否違法需要法院進行認定,然后才能申請國家賠償;違法強拆是已經確定系違法行為,因此對當事人進行賠償時要體現出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對當事人的相應賠償不應低于依法拆遷獲得的補償,要填平補齊當事人受損的財產權利,盡可能給予當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確保當事人獲得的賠償利益,能夠充分保障其安置補償權益和實際居住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