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工傷鑒定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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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投訴電話:0574-12345。
受理條件: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余姚工傷鑒定地址及電話 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余姚工傷鑒定地址及電話 ;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10.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屬于下列單位之一:
1、參加市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
2、參加浙江省省級工傷保險統籌的、在甬的行業用人單位;
3、工商登記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記在市民政局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4、生產經營地在市本級統籌范圍內(鄞州、鎮海、北侖區除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市用人單位。
(三)職工與上述(二)中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或者聘用關系。
(四)申報時限: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擴展資料:
法定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認定辦法》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參考資料:浙江政務服務網-職工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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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余姚工傷鑒定地址及電話 ,是指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等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余姚工傷鑒定地址及電話 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余姚工傷鑒定地址及電話 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鑒定機構法定,初次鑒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鑒定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寧波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初次鑒定應當向寧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職工按照寧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鑒定。
寧波市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持申報資料到寧波市社會保障服務大廳(寧波市海曙區解放南路257號)二樓39、40號窗口提出申請,并按規定繳納勞動能力鑒定費,聯系電話為0574-83865525。具體申報資料如下: 1、《寧波市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一式二份,由申請人(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根據職工病殘程度如實填寫余姚工傷鑒定地址及電話 ; 2.本人要求辦理因病退休(職)的書面報告(精神病患者需監護人簽字); 3.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二張; 4.市級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精神病患者須提供寧波市康寧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 5.病歷(包括出院小結)、各種化驗單、特殊檢查報告單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6.根據不同疾病,分別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如復印件須加蓋醫院醫教科公章: (1)癌癥患者:病理切片報告,記錄放療、化療的病歷; (2)心臟病患者:近期動態心電圖、心臟超聲(包括心功能測定)報告單; (3)肝病患者:近期肝功能、凝血酶原時間及B超報告單; (4)腎病患者:遠、近期腎功能、尿常規化驗單; (5)血液病患者:遠、近期血常規、骨髓穿刺病理報告單; (6)肺部疾病患者:胸片及報告單、肺功能測定報告單; (7)腦血管意外者:頭顱X線、CT、MRI片及報告單; (8)眼科疾病患者:近期的視力、矯正視力、視野檢查資料; (9)耳部疾病患者:耳誘發電位報告單; (10)骨科患者:X線、CT、MRI片及報告單; (11)糖尿病患者:遠、近期血糖、尿糖化驗單,根據并發癥不同分別提供視力情況、心功能情況、腎功能情況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