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20個月。
根據《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的通知》(民發〔2007〕64號)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的規定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喪葬費是指用于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后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
離休干部喪葬費2022年最新標準一、喪葬費發放標準
計發標準為:當地上一年度(或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由逝者直系親屬領取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如沒有直系親屬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則視情況由組織安葬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的人或組織領取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需要開具相關證明。 喪葬費是統一的,只隨時間和地區不同有所變化,不受逝者年齡或者其他因素影響。舉個例子,若某地區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那么該地區2019年的喪葬費就統一按24000元計發。喪葬費實行“少不退、多不補”原則,即家屬實際安葬逝者所花費的金額多于領取安葬費,也是沒有額外補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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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喪葬費計算標準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三、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托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后,此時,你的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后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你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后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后,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后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后,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后,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后的一個月后,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注: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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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休人員死亡補助的發放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離休干部喪葬費2021年最新標準2021年離休干部喪葬費最新標準如下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
1、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的標準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
2、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的標準發給離退休人員。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離休干部90歲去世后給多少錢離休干部去世后喪葬費按照如下標準發放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烈士和因公犧牲的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對離休干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干部)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于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他親屬:
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后,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國企離退休干部死亡后,對于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
《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從2004年10月1日起,企業離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離休費(即離休時基本離休費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之和)的20個月計發。
第二條 從2009年1月1日起,企業離休干部死亡喪葬補助費標準由現行的400元調整為按上年單位所在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原行業統籌單位按全省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計發。
第三條 調整企業離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標準所需資金,由原渠道支付。
第四條 本通知下發前,各地各部門執行情況與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進行調整,并予補發。
離休干部喪葬費2021年最新標準?1.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的標準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
2、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其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準發給。
3、遺屬生活補助費
從2007年7月1日起,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為: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準上另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職工死亡次月起給付。遺屬待遇標準確定后,除我省統一調整標準外,不因遺屬本人居住地變動而改變。喪葬費的金額,各個地區的標準也不一樣,而如果喪葬費過高可能是撫恤金。比如福建省的喪葬補助金標準是企業退休按職工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倍發給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湖南省退休人員的標準是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
事業單位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的基礎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市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 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