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十級工傷賠償包括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標準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1.5萬元。
南京十級傷殘賠償標準【法律分析】
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一、1級至4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注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一到四級傷殘單位不能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保留勞動關系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退出工作崗位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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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費:以發票為準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住院天數
三、營養費:500-1000元(病歷有注明“加強營養”才有賠償)
四、后續治療費:二次手術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的費用
五、護理費:50-100(每個法院支持都不一樣)元/天×住院天數
六、誤工費:(本人工資)元/30天×天(計算到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你出鑒定結果的前一天)
七、交通費:500-2000元
八、殘疾賠償金
城鎮標準:30192.9×20×10%=60385.8元
農村標準:12245.6×20×10%=24491.2元
九:鑒定費:依發票為準
十:被撫養人生活費:父親超過60周歲,母親超過55周歲,小孩不滿18周歲有撫養費賠償。
父母撫養費:
城鎮標準:22171.9×[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10%
農村標準:10043.2×[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10%
小孩撫養費:
城鎮標準:[22171.9×(18-實際年齡)÷2]×10%
農村標準:[10043.2×(18-實際年齡)÷2]×10%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8000左右,主要是根據傷殘級別和事故責任確定。
交強險理賠規則:現國家法律規定,機會車必須購買交強險,交強險的理賠規則是不分交通事故責任,不管誰的責任,保險公司交強險限額內先予賠付,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按責任分擔,第1-4項屬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限額是1萬,5-11項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限額是1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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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十級工傷賠償標準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經過工傷認定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GB/T 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作出十級傷殘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的評定后,根據《工傷 保險 條例》的規定,享由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以下是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我分享給大家的關于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篇1:
被告鄭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羅集鄉。
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訴被告鄭某 勞動合同 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傅月琴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了審理。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莊某,被告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訴稱:被告于2007年5月進入原告單位工作,2008年1月1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時發生工傷致左腳第4趾末節粉碎性骨折,經勞動能力鑒定為十級。被告為此向松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裁決。原告認為,第一、被告自進入原告單位后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并沒有終止,造成原告無法為其辦理交保手續,責任不在原告;第二,被告工傷后到休息結束期間的工資原告按照被告2008年前8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分文未少地發給了被告;第三,被告所報醫療費為3,364元,而原告實際已支付被告3,763.20元;第四,被告工傷前月平均工資為1,998元,被告自進入原告單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還不到二年,按照法律規定只能補償二個月的工資。綜上,仲裁委員會裁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此,原告對仲裁裁決的部分內容不服,請求判令:1、不補繳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2、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258元;3、不支付被告醫療費1,400元;4、不支付被告賠償金9,200元。
被告鄭某辯稱:被告于2007年5月進入原告單位工作,按照工傷的相關規定,原告應支付被告工資差額、醫療費及賠償金,同時應繳納綜合保險。原告所述沒有事實和理由。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接受仲裁裁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5月25日進入原告單位從事拉絲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時左腳被刺傷,經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足外傷。2008年8月27日至9月19日,被告在上海市閔行區七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住院治療,出院時,醫院為被告開具病情 證明書 ,醫師意見休六周。期間被告共花費醫療費3,534.98元(其中含護理費230元)。
2008年12月1日,上海市松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被告2008年8月27日所受傷害為工傷。2008年12月20日,經鑒定被告為因工致殘程度等級十級。傷殘鑒定費350元由被告自行承擔。
另查明:2008年1月至8月,被告工傷前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工資不等,合計15,983元。2008年10月15日,原告支付被告醫療費1,963.20元。被告工傷后,原告支付被告工資4,405元。2009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解除證明,內容:由于原告不愿與被告保持勞動關系,對被告解除勞動合同。
原告已為被告繳納了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2009年1月22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2007年5月至2009年3月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2、一次性工傷保險金20,000元、4個月誤工費9,200元、醫療費1,400元、住院伙食費460元、護理費690元、營養費69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350元、交通費145元;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9,200元。審理中,被告增加請求:1、支付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的節假日加班費3,135元;2、支付被告從事有毒有害崗位津貼900元;3、支付2007年、2008年高溫費1,200元。同年9月2日,該仲裁委員會以松勞仲(2009)辦字第355號裁決書作出裁決:一、原告補繳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二、原告支付被告十級傷殘待遇20,000元;三、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258元;四、原告支付被告醫療費1,400元;五、原告支付被告伙食補貼460元;六、原告支付被告傷殘鑒定費350元;七、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200元;八、被告其余仲裁請求不予支持。裁決后,原告接受第二、五、六項裁決,不服第一、三、四、七項裁決,故訴至本院。
再查明:被告所花費的醫療費用3,534.98元中,原告預付押金1,000元。
以上事實,有裁決書、勞動合同、住院費用清單、出院小結、病歷、病情證明書、醫療費 收據 、工資憑證、退工證明、調查筆錄、繳納押金記帳記錄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被告在工作中受傷,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
關于原告要求不補繳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的訴請,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沒有終止,造成原告無法為其辦理交保手續,責任不在原告,原告提供了證明、綜合保險登記名冊。被告對證明表示不能證明原告可以不為被告繳納綜合保險,綜合保險登記名冊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無法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應當按規定為被告繳納綜合保險,因此,原告的該項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258元的訴請,原告系外來從業人員,《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外來從業人員被認定為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執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被告因工致殘程度十級的鑒定結論書于2008年12月20日出具,原告應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發生工傷至2008年12月20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2008年1月至8月,被告負傷前工資合計15,983元,平均工資為1,997.87元,原告要求按1,998元計算本院予以準許。被告要求按3個月平均工資2,300元計算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經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資合計7,582.46元,扣除原告已付的4,40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為3,177.46元,原告應支付被告,故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全額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醫療費1,400元的訴請,原告主張被告所報醫療費為3,364元,原告除預付押金1,000元、已支付醫療費1,963.20元外,另支付被告現金800元,實際已支付被告3,763.20元。原告提供了情況說明及證明人身份證。被告不予認可,表示沒有收到800元,押金1,000元中被告在交押金時錢不夠,向被告拿了一點現金但具體多少不清楚,原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已支付被告800元,被告也未提供押金1,000元中有其支付的錢款,本院對雙方的陳述均不予采信。經查,被告共花費醫療費3,534.98元,原告已支付被告醫療費1,963.20元及押金1,000元,合計2,963.20元,原告還需支付被告醫療費571.78元。
關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賠償金9,200元的訴請,原告主張被告自進入原告單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還不到二年,現愿意按照1,998元支付被告合同到期的二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被告辯稱原告違法強行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本院認為,原、被告的勞動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勞動部門出具鑒定結論書的時間是2008年12月20日,因此原告在被告醫療期結束及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終止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現原告愿意支付被告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本院予以準許。被告平均工資為1,998元,經濟補償金為3,996元。
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支付被告十級傷殘待遇20,000元、伙食補貼460元及傷殘鑒定費350元,雙方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繳被告鄭某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
二、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3,177.46元;
三、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醫療費571.78元;
四、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經濟補償金3,996元;
五、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十級傷殘待遇20,000元;
六、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伙食補貼460元;
七、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傷殘鑒定費35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篇2:
聶某某在蘇州市高新區滸關鎮蘇州某某公司的員工,于2012年5月24日在工作中不幸受傷,后送往蘇州附二院高新區醫院治療,診斷為食指末節末段骨折。事故發生后,聶某某所在公司拒絕為其申報工傷,聶某某找到周仲生律師咨詢。周仲生律師告知:依聶某某的傷情判斷應該為十級,但是需要勞動關系的確定,工傷認定、工傷鑒定等程序。
聶某某把案件委托周仲生律師處理,周仲生律師立即向蘇州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定勞動關系。在開庭前,公司同意協商解決。周律師和公司經過幾次溝通,終于達成賠償協議,聶某某獲得工傷賠償待遇。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篇3:
陳某2007年10月進入某單位,崗位是生產工人。2009年11月,在工作時間陳某發生事故,導致中指肌腱止點斷裂。事發后,單位將其送到附近醫院診斷和治療,工傷鑒定為十級,入院當天,單位墊付了一部分醫藥費。之后,單位就再也沒有關心過這件事情。陳某由于肌腱斷裂,就一直不能上班工作。陳某的丈夫,多系聯系單位,要求單位給個說法,但是單位的老板一直避而不見,偶爾被堵到也沒有承擔責任的意思。經過審理,單位一次性工傷待遇人民幣2萬元,停工留薪期工資人民幣12800元,醫藥費人民幣4448元,鑒定費人民幣350元,補繳外來人員綜合保險。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篇4:
周某某系貴州省黃平縣人,在蘇州吳中區甪直鎮臺資企業上班,2011年11月22日在組模時模具掉下來砸到左手,手指骨折,工傷鑒定十級。周某某受傷時所在單位未為其繳納社保。因此,所在單位拒絕為其申報工傷。周某某向單位提出5萬元賠償,公司拒絕。于是,周某某委托蘇州周仲生律師辦理其工傷賠償事宜。周律師分析:周某某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傷,是典型的工傷。于是,周仲生律師受理該案。
周律師首先向蘇州市吳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定勞動關系,此過程中公司提供了勞動合同。然后經過勞動部門的認定為工傷,鑒定其傷殘等級為十級。周律師先是和公司協商未果,于是向蘇州市吳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案于2013年2月21日開庭,開庭時雙方達成和解:公司于2013年3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周某某工傷賠償款八萬元。2013年3月8日,公司支付了周某某工傷賠償金八萬元。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篇5:
鄭某于2007年5月進入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從事拉絲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至,被告在工作時左腳被刺傷,經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足外傷,經鑒定被告為因工致殘程度等級十級。至9月19日,被告在上海市閔行區七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住院治療,出院時,醫院為被告開具病情證明書,醫師意見休六周。期間被告共花費醫療費3,534.98元(其中含護理費230元)。法院判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繳鄭某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支付鄭某至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3,17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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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工傷南京一共賠償多少月工資,怎么賠償南京市工傷十級賠償有下列項目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報經辦機構同意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單位給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你上的繳費基數);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及生活護理費;
備注:是指工傷后住院治療或休養期間不能正常上班,但是單位應依法支付正常工資。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七)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即勞動局支付。
第(六)(八)項由單位支付。
第(七)(八)項按下列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并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基準標準的調整,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制定。
如果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按上述規定執行,如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單位支付。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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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七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南京地區工傷職工鑒定為十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十級傷殘賠償南京市案例 ;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8、勞動解除或者終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萬元,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萬元。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