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立法精神上看,判斷一個自然人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不能僅以其購買產品的主觀目的進行判斷。商品或服務可根據不同主體的主觀需要實現不同用途,應以消費的產品或服務的客觀性質來進行認定較為合理。食品、藥品是直接關系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費品,在食品、藥品生產領域,購買者的購買目的,不影響其消費者身份認定。此外,該網店銷售的涉案產品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生產地址及食品安全合格證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該產品符合質量標準,應認定其銷售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價款十倍賠償,應予支持。
拓展資料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買到假冒偽劣產品的賠償應該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一般應當賠償其受到的損失,然后增加賠償的金額應該為消費金額費用的一倍,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都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商家出售的商品與描述的不符,怎么賠償商家出售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的商品與描述不符的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可以向商家請求退貨。具體依據消費者受到的損失來衡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商家質量有問題怎么要求補償商品質量有問題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可提要求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如果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可以增加賠償其受到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產品或者服務費用的三倍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同時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買到產品不合格可以索要幾倍賠償嘛?是產品三倍或十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的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關于出售不合格產品致人損害的賣家和廠家各如何承擔責任一、因為產品存在缺陷而發生的責任有兩種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一是產品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又稱產品瑕疵責任,屬于合同法調整的違約責任,如購買的熱水器不具有制熱功能等;另一種產品責任,就是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包括產品使用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侵權賠償責任,此時會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如購買的熱水器突然爆炸(足以說明產品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使使用者受傷,其他物品也受損(侵權責任),這種情形在民法上又叫叫加害給付。
二、關于產品責任,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我國現行法有諸多立法文件,從立法早晚依次有,《民通》第122條,《民通意見》153條,《產品質量法》第41、42、45、46條。
三、下面詳細說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也就是你據以判斷的規定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了)
(一)對外連帶責任:無過錯責任。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即使能舉證自己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在訴訟上,受害人可以將這二人列為共同被告,也可選擇一個單獨訴訟,此時法院可列另一個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二)內部責任劃分(也就是對受害人賠完后):生產者的無過錯責任與銷售者的過錯責任(一般來說不會是二人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
責任劃分遵循以下原則:
(1)生產者的無過錯責任與銷售者的過錯責任
(2)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3)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4)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對外賠完受害者(受害者可隨便選哪個要求賠)之后,(對內)銷售者只有在有過錯或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及供貨者的情形下才承擔責任,其他都由生產者承擔責任。
這樣你應該清楚了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注意,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等是歸責原則,與連帶責任、按份責任(責任的承擔問題,其具體概念和相關知識可搜索百度百科)不是同一個問題。侵權責任是一個大概念,包含了歸責原則,也涉及責任承擔的問題,是民事責任的一種,除侵權責任外還有違約責任,這都是民事責任,此外還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有三種:
1、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
2) 適用過錯責任的意義:
① 在一般侵權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損害也不負賠償責任。
② 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③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或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
A) 在第三人對損害也有過錯時,構成共同過錯;此時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并負連帶責任。
B) 如受害人有過錯的,即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3) 過錯推定責任
① 含義: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體現在民通126條)
② 此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它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舉證倒置原則的含義:
A) 受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并存在因果關系,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情況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B) 受害人為免除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
④ 法條上的體現:民通126條: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2、無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盡管其主觀上無過錯,便根據法律規定(民通106條系3款)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2) 適用情形(民通規定):
① 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
② 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
③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④ 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
3) 適用的注意事項
① 無過錯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② 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
③ 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免于承擔)
3、公平責任原則
1) 含義: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如不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
2) 適用中的注意事項:
① 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過錯,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
② 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條中的體現(民通和民通意見):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險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為人采取的措施無不當);為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損害的(可責令對方或受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