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日化質量問題賠償標準
消費者購買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超市日化質量問題賠償標準 ,存在質量問題超市日化質量問題賠償標準 ,可以視情況不同,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如果商品質量有問題,但消費者未使用,合法權利未受到損害,也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要求退貨、更換或維修。二、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有質量問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或者造成了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具體可以投訴到消協進行處理。
產品質量問題賠償標準【法律分析】超市日化質量問題賠償標準 :
受害人因產品質量問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超市日化質量問題賠償標準 ,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賠償,可以請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造成殘疾的還要支付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可以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醫療費可以根據醫療機構的收款憑證確定,誤工費可以根據誤工時間和被害人的收入狀況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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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里買的東西質量有問題應要求怎樣的賠償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超市日化質量問題賠償標準 ,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超市日化質量問題賠償標準 :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一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四十二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擴展資料
消費者求償主體的確定
社會再生產及社會分工決定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直接、間接與多個經營者產生利害關系,國家為了防止和避免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相互推諉,逃避法律責任,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護,確定了有利于消費者求償的原則超市日化質量問題賠償標準 :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即銷售者負有先行賠償消費者損失的法定義務。如果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責任在于生產者或中間商,銷售者在賠償消費者后,有權向責任方追償。
值得指出的是,違反這一法律規定的現象,在當前還時有發生: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而要求銷售者承擔相應責任時,售貨員(甚至商場管理人員)還嚷著讓消費者去找生產廠家,仿佛理直氣壯,其實這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消費者切不可因此而退讓。
(2)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一規定賦予消費者對求償主體的選擇權,同時也強化和固定了銷售者、生產者的賠償義務。生產者或銷售者在向消費者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向責任者追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直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其他情形的賠償主體的確定。
超市出現問題產品怎么投訴怎么賠償一、投訴超市日化質量問題賠償標準 的方式超市日化質量問題賠償標準 :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決消費爭議的途徑有5條,這5條途徑任消費者自主選擇:
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例如工商等。
3、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機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賠償的標準:
如果是食品,可以要求10倍賠償超市日化質量問題賠償標準 ;如果是食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則可以要求雙倍賠償。2015年10月1日實施的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在延續舊法十倍賠償的基礎上,增加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賠償金額的底線,即消費者可以在要求生產者或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之間進行選擇,且增加賠償金額的底線確定為一千元。
擴展資料:
【案例分析】:
李先生在某大型連鎖超市的一家分店購買了五盒徐福記皇冠巧伯禮桶,購買后對照保質期和生產日期,發現食品已經過期。李先生以超市銷售過期食品存在欺詐為由,將對方訴至法院。庭上,超市以李先生明知產品過期,同時沒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為由抗辯。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李先生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購買時該商品已過了保質期限。法院對于超市抗辯意見中不存在故意銷售過期產品主觀過錯、不同意10倍賠償的主張不予采信,對李先生要求10倍賠償的訴求予以支持。一審判決后,超市上訴至市一中院,堅持認為李先生對于明知是過期食品的商品仍然購買,且購買后并未食用,因而他沒有因涉案產品而受到任何損害,故不同意10倍賠償。
市一中院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對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賠償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此外,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因食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市一中院認為,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李先生在超市購買的脆花生巧克力和朱古力豆為已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故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一:北京法院網--食品安全之“十倍”賠償知多少
參考資料來源二:鳳凰網--食品買過期 十倍索賠勝訴
食品質量問題賠償標準食品問題賠償標準是最低賠償1000元。消費者發現生產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超市日化質量問題賠償標準 ,經營者、生產者出賣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形的超市日化質量問題賠償標準 ,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所付價款十倍或者遭受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增加到一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超市日化質量問題賠償標準 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