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食品質量有問題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的時候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可以找廠家也可以直接找經銷商。如果是找經銷商,由經銷商現行賠付相關損失,后查明是廠家質量問題,還可以向生產商追償;如果是找廠家直接索賠,廠家也要先賠付給消費者,后有證據證明質量問題是經銷商造成的,可以再向經銷商追償。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找廠家還是經銷商,被所請求賠償的一方不可以推諉,在賠付給消費者再進行相關的追償,更好的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一個產品質量出了問題,應該由生產商負責任還是經銷商負責任,生產商公司倒閉了,經銷商該怎么辦?如果一個產品質量出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了問題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正常情況下是應該由生產商負責任的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如果生產商倒閉了,經銷商也是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
經營的產品有質量問題。。經銷商負責 還是廠家負責廠家對消費者的賠償國家有明文規定。而與經銷商的賠償主要在雙方的協商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國家沒有規定。
經銷商的調查雖然在調查內容中單獨分為一個部分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但是經銷商作為從企業一直到終端零售商的銷售渠道鏈里的一個重要的環節,在市場中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
而且經銷商可以獲得的市場信息也是最多的。因此,對經銷商的調查幾乎可以涉及到所有調查內容,也正是這樣,對經銷商的調查就顯得異常重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商品質量問題找經銷商還是生產商?1、“商品質量問題找經銷商還是生產商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都規定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產品質量有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失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的,消費者有權選擇經銷商或是生產商索賠;
(2)經銷商賠償后,如果有證據證明是生產商的責任的,可以向生產商追償;生產商賠償后,有證據證明質量問題是經銷商造成的,可以再向經銷商追償。
2、“如果顧客選擇由經銷商負責,在雙方自行調解無效的情況下,顧客將經銷商告上法庭,當然顧客理應受到賠償,那么由經銷商賠還是生產商賠?”:
(1)維權途徑: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消協投訴,消協處理無果的,可以再起訴;也可以在協商不成后直接向法院起訴、不經消協調解。
(2)顧客起訴經銷商、不起訴生產商的:當然會讓經銷商賠償。
3、“假設法院判決由經銷商賠,然后經銷商又在向生產商索賠無果的情況下將生產商告上法庭,是否會判決經銷商勝訴?”:這不好系統地說了,如果經銷商有證據證明產品的質量問題是生產商的原因、經銷商沒有過錯的,當然能贏;;
如果經銷商不能證明產品的質量問題是生產商造成的,就不能向生產商追償成功,只能自己承擔賠償。
4、“如果以上假設都成立的話,那么每次出現這種問題豈不是都要立兩個案?如果中間有多級經銷商豈不是要立案N次?如果只立一個案的話,那顧客告的是經銷商,而經銷商又告生產商,那經銷商到底是原告還是被告? ”:
(1)這只是你自己的假設罷了,與實踐相距甚遠:有可能立兩個商,那是在消費者和經銷商生產商都協商不成、又堅持訴訟維權;經銷商或生產商賠償后認為有證據證明造成產品質量問題的原因不在自己、也協商不成又堅持訴訟維權的前提下。
如果能協商成功、如果有一方不愿訴訟,就有可能一個案子都立不起來。是否會立案、立幾個案,要看有權利被侵犯的能做原告的當事人是否起訴。
(2)不可能出現有人起訴、原被告不同、法院卻堅持立一個案的情形。
(3)如果顧客起訴經銷商、不起訴生產商:此案中經銷商是被告;如果經銷商起訴生產追償:生產商是被告、經銷商是原告。
同一當事人在此案中是被告,在另一案中可能是原告了。
(3)顧客還可以將生產商、經銷商一同起訴,那樣,生產商和經銷商就是共同被告。
5、如果食品在保質期內,但是有質量的問題(比如三聚氰胺牛奶),而經銷商只是小商家(比如小賣部之類的),與廠家之間沒有合約,應該怎樣解決呢?“:
(1)即使是在保質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一樣可以起訴索賠。
(2)可以選擇告生產商或是將經銷商、生產商一同起訴。
6、“另外還有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我前面問的原告被告的問題,誰是原告誰是被告呢?”:這個問題上面已經解答。
購買電器有質量問題該找經銷商還是廠家?肯定是找經銷商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其實廠家出廠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的東西現在都經過質量監督局檢驗過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的!但一些無良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的經銷商很多都是賣假貨和把二手的機器翻新來賣所導致質量問題的。
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經銷商與生產商誰負責?廠家對消費者的賠償國家有明文規定。而與經銷商的賠償主要在雙方的協商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國家沒有規定。
經銷商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顧名思義,是指從企業進貨的商人。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他們買貨絕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關注的是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經銷商不是賒銷,而是收到商品出問題找經銷商還是廠家 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或者是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
經銷商的調查雖然在調查內容中單獨分為一個部分,但是經銷商作為從企業一直到終端零售商的銷售渠道鏈里的一個重要的環節,在市場中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而且經銷商可以獲得的市場信息也是最多的。因此,對經銷商的調查幾乎可以涉及到所有調查內容,也正是這樣,對經銷商的調查就顯得異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