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訴交警大隊
嘉興一男子黃某訴交警大隊 ,因騎行非機動車上路沒戴頭盔,被交警罰款20元。該男子不僅沒有承認錯誤,反而不服處罰,于是將交警支隊告上黃某訴交警大隊 了法庭。
據報道稱,該男子因在路上騎行未戴頭盔,而受到交警罰款處理20元。男子表示不服,將交警支隊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原處罰,并由交警支隊承擔案件受理費50元。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雙方分別陳述。該男子稱,黃某訴交警大隊 他所駕駛黃某訴交警大隊 的電動助力車是非機動車,不戴頭盔并不違法。同時該男子還出示了之前新聞報道的截圖,截圖上顯示新聞稱公安部權威發布電動助力車和自行車不強行要求戴頭盔。該男子認為,嘉興現行的地方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沖突,應該以國家法律法規來執行。
但是交警支隊反辯道,《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已開始正式實施。這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律并沒有沖突,而是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的法規,應該按此執行。同時,查閱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也并沒有對非機動車戴頭盔做強制性規定。在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硬性規定的前提下,浙江省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加以管理。
法院根據二者提供的陳述,最后判決被告勝訴。交警支隊做出的處理是合法合規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于法規的應用也十分到位,沒有不當之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反觀這個案件中的金額,里外里不到百來塊,有這個功夫打官司,不如多看看新聞,學習了解當地的地方新政。同時,現在國家也推行“一盔一帶”,旨在保障駕駛員的行車安全?,F在雖不是強制執行,但很多意外的發生都是因為沒有佩戴頭盔導致的。頭盔是行車路上的一道安全保障,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做個守法的好公民。
嘉興被罰款又把交警告上法庭的男子現在怎么樣了?他被法院駁回黃某訴交警大隊 了訴求黃某訴交警大隊 ,支持警察對他黃某訴交警大隊 的罰款。當時在2020年7月1日,當事人黃某在唐山市駕駛電動車在路上行駛,被警察抓到處于20元的罰款。在被警察罰款了之后,黃某覺得警察的罰款不合理,不接受這個罰款。于是就將交警支隊告上了法院。他聲稱,自己駕駛的是電動助力車和共享單車一樣,是非機動車,所以不戴頭盔的話并不犯法,聲稱交警處理的這個事件是不正確的。
被告人表示,因為2020年1月7日的時候,國家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辦法上面明確表示,如果與現行法律沒有沖突的話,有關地方法規是有效的。而法律上雖然沒有規定電動自行車要戴頭盔,但是如果結合浙江省的相關地方法規的處理辦法的話,可以實行地方法規的。
所以黃某騎的電動車,他是屬于電動自行車的,而且與共享單車的性質不相同。之后法律判決,原告人黃某應該交相關的行政罰款。因為證據充足,而且法規處理的正確,駁回了黃某的申訴。目前人們在駕駛非機動車的時候也要戴頭盔了,其實戴頭盔,沒有什么壞處。
他可以防止黃某訴交警大隊 我們在路上行走的時候,頭部受到了傷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頭部,所以法律在出臺這一項政策也是有理有依據的。我們在路上駕駛非機動車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因為你的車子比較小,而且質量比較小,和其他的小轎車、大車相比較的話,是微不足道的。
在當我們遇見這些車的時候,一定要進行緊急避讓。不要走大車的通道,要走非機動車通道。不然的話,警察找上你,可是要罰款的。其實像黃某這樣,對自己進行維權并沒有錯誤。但是他卻為了20元的罰款,將警方告上法庭,這次這些損失對他來說可比20塊錢還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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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底,被告黃某駕駛小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米脂縣龍鎮鎮楊鎮溝大壩鄉村道路路段時,與原告羅某駕駛的二輪摩托相撞,致原告受傷,在榆林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0天之久,米脂縣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黃某駕駛肖某的小型轎車在第三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因事故發生時原告羅某正在讀高二,出院后不能上學,只能在家中聘請家教,為此支出補課費40000 元 ,而且因為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失,現提起訴訟,要求3被告 賠 償 醫 療 費39154.10元,后續治療費15000元,殘疾賠償金48732元,護理費5360元,住院伙食補助3600元,營養費1200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鑒定費3000元,補課費40000元 ,共計206046.1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依照《 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賠償原告羅某醫療費37693.40元,營養費1200元,伙食補助費1200元,后續治療費12000元,共計52093.4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陽區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生源42093.4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羅某護理費4000元,殘疾金4873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5773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陽區支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鑒定費23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陽區支公司承擔。
被告肖某、黃某不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439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陽區支公司承擔2497元,羅某承擔1894元。
點評:本案中,被告黃某駕駛肖某的轎車造成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但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陽區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的合理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在肇事時,在米脂中學就讀,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原告在事故中耽誤的課程,是一種特定時間內學習機會的喪失,并不是一種財產損失,其可在往后的學習中補回,誤學補課費不屬于必要支出的費用,也不屬于法定賠償項目,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且不屬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這個一般認為是間接損失,從法律角度上講是沒得賠償的,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交通規定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對于你提出的“兒童車禍沒法上學需要賠償嗎”問題,我已經整理出來了,兒童車禍沒法上學需要賠償,但是賠償要看造成的傷害有多嚴重,如果小傷賠償可能就不多,但是對于小孩車禍意外的費用比如補課的費用就不能進行賠償,有問題歡迎咨詢律師。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