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安全違法記分條例
新交通法扣分新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記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導功能最新交通安全違法記分條例 ,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第三條 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滿分為12分。記分周期自機動車駕駛人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連續計算,或者自初次取得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之日起累積計算。
第四條 記分達到滿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第五條 在記分達到滿分前,符合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減免部分記分。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業務窗口提供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及記分查詢。
第二章 記分分值
第七條 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最新交通安全違法記分條例 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第三章 記分執行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予以記分。
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處罰前,應當在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告知該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并在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二起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記分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一次性處理完畢同一輛機動車的多起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可以處理其駕駛的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最新交通安全違法記分條例 ;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再處理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累積記分雖未滿12分,但有罰款逾期未繳納的,該記分周期內尚未繳納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相應記分應當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章 滿分處理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七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六十天。
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三十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包括現場學習、網絡學習和自主學習。網絡學習應當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學習教育平臺進行。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于二天。
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于五天。滿分學習的剩余天數通過自主學習完成。
機動車駕駛人單日連續參加現場學習超過三小時或者參加網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三小時的,按照一天計入累計學習天數。同日既參加現場學習又參加網絡學習的,學習天數不累積計算。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地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并在學習地參加考試。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可以預約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二次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24分未滿36分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預約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三次以上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36分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預約參加場地駕駛技能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經滿分學習、考試合格且罰款已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同時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在暫扣期限屆滿后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滿分學習、考試內容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確定。
第五章 記分減免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處理完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后累積記分未滿12分,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并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申請在機動車駕駛人現有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最高扣減6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記分周期內或者上一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參加滿分教育記錄的。
(二)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的。
(五)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滿分教育、審驗教育時,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記錄的。
第二十七條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三日內累計滿三十分鐘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1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滿一小時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2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滿一小時為一次,一次扣減1分。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滿分教育通知書后三十日內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滿分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組織他人實施前兩款行為之一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中弄虛作假的,相應學習記錄、考試成績無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相應記分扣減記錄,恢復相應記分,處罰款。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款。
組織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款。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開展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督察審計部門等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開展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當事人對實施處罰和記分提出異議拒不核實,或者經核實屬實但不糾正、整改的。
(二)為未經滿分學習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學習記錄、合格考試成績的。
(三)在滿分考試時,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舞弊的。
(四)為不符合記分扣減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扣減記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的。
(六)弄虛作假,將記分分值高的交通違法行為變更為記分分值低或者不記分的交通違法行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統記分數據的。
(八)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資料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未嚴格審核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導致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情節嚴重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人予以記分的,應當定期將記分情況通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制定具體的執行標準。
對本辦法規定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期滿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交通法規處罰細則新交通法規處罰細則如下最新交通安全違法記分條例 :
①醉酒駕駛機動車酒后駕車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最新交通安全違法記分條例 ,一律處15日拘留,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罰款。對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
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300元罰款。對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一律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罰款。
③超載或超員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尚未達到20%或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尚未達到30%的,一律處500元罰款。對公路客運超過額定乘員20%的或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一律處2000元罰款。
④超速對機動車行駛時超過最高限定50%的,一律處1000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⑤無證駕駛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被暫扣期間繼續駕車的,一律處500元罰款,并處15日拘留。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并處200元罰款。
⑥駕駛拼裝或報廢機動車對上道路行駛的拼裝、改裝或者應該報廢的機動車一律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一律處1500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⑦使用偽造駕駛證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它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一律處2000元罰款。
⑧記滿12分繼續駕車對機動車駕駛人記滿12分繼續駕車的一律處800元罰款。
⑨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⑩交通肇事后逃逸一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新交通法規記分細則是什么法律分析:最新的交通法規扣分細則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最新交通安全違法記分條例 ,如第八條規定最新交通安全違法記分條例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最新交通安全違法記分條例 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等。沒有按規定貼在風擋玻璃的右上角,這也是違章行為,另外如果忘記帶駕駛證和機動車行駛證也會受到相應處罰。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1、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2、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3、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計分新規定是什么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計分周期為12個月最新交通安全違法記分條例 ,滿分也是12分,而日期是從初次領證之日算起,然后不斷循環,然后到發證日期進行清分。發證日期為記分日期最新交通安全違法記分條例 的開始最新交通安全違法記分條例 ;二、如果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是2010年5月x日,那么駕駛證的記分周期是從那個日期開始到這個日期結束;三、違法所記的分值如果沒有滿12分,那么計分系統到最新交通安全違法記分條例 了下個周期會自動清零;四、如果記滿了12分,那么就需要到發駕駛證的車管所或者違法行為地車管所參加學習并參加考試科目一,如果兩次記分周期都達到了12分,那么就需要將分數清零,否側駕駛證無法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最新交通安全違法記分條例 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