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土地補償費=被征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2、青苗補償費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于生長期未能收獲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所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的標準一般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計算,如果是播種不久或投入較少,也可以按一季產值的一定比例計算。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并公告。 計算公式:青苗補償費=年產值÷耕種季數
3、 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地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城市征地補償費的標準是什么?一、 征地補償費 用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土地補償費=被征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地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 2、青苗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于生長期未能收獲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所給予 土地承包 經營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的標準一般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計算,如果是播種不久或投入較少,也可以按一季產值的一定比例計算。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并公告。 3、 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 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 征地補償 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政府征收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征地補償費用隨著土地的供求矛盾的發展以及城市經濟水品好的提高而逐步的上調,城市征地補償費用不僅要看各種土地的年產值,還要考慮土地的利用類型,甚至是土地所處的位置的重要性都會被考慮進去,所以征地的補償標準是不盡相同的。
國家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一、國家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因此,上面的規定比較詳細,簡單一點說,征地就是永久的,補償共分青苗、勞動力、土地補償三項,其中青苗支付給農民,勞動力補償支付給農民,土地補償款政策規定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鄉政府等),但鄉、村是由農民組成的,所以,有的地區也開始拿一部分支付給農民。
征地補償的標準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萬元/畝到十幾萬元/畝之間。我是江蘇南京的,我們這征地平均12萬元/畝,標準是青苗約三四千元/畝吧,勞動萬元/人,土地補償款約三四萬元/畝。以前土地補償款全部支付給鄉政府和村委會,現百分之七十支付給農民,百分之三十支付給鄉政府和村委會。
二、相關規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其中,年產值的計算,與土地補償費年產值的計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單位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因人均耕地的數量和平均年產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單位年產值高,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就高,反之則低。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對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安置補助費標準時,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范圍內,結合當地的情況,對耕地和非耕地(如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補助費作統一規定。在確定安置補助費時,被征地單位要有準確的應該享受安置補助費的人口數字。
為此,《土地管理法》規定,人口數必須按農業人口計算,非農業人口不在計算之中,必須是擬議征地前居住的人口,開始擬議征地后遷入的戶口不包括在內。
③按照以上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④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安置補助費應該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在征地補償上很多人都想獲得更多的錢,但是拆遷辦又想付出更少的代價,這樣的矛盾之下就會產生很大的糾紛,其實在我國相關法規中對于征地補償標準是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確保拆遷戶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征地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征地補償費用項目主要包括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如下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土地征收賠償標準是什么的?關于國家 土地征收賠償 標準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各地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的標準不一。其中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根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城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