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2015 年《食品安全法》第 148 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 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 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 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 外,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2009 年《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條文規定得顯得簡單了一點,但也不能說 “本身根本沒有提及損害要件。從其直觀的語義來看,無需存在損害事實,就能訴諸‘十倍 賠償’ ” 。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 金” ,這第二款的文義是有賠償請求權者同時有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而該條第一款規定的賠 償是需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他損害的” 。2015 年大修后規定得更明確、具體、詳盡, 應該說只要逐字讀一遍,對懲罰性賠償的構成不應再有不同的理解。 民法上的侵權賠償構成和刑法上的犯罪構成一樣, 需要四個方面的要件, 就像我們蓋個 房子至少要有四堵墻或四根柱子才行。一要有違法行為;二要有損害事實;三要違法行為和 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四要實施違法行為的人主觀上有過錯。這四樣是一樣不能少的。供參考。
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責任是什么?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的規定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針對食品經營者,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通常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行為的違法性。指行為違反了規定的義務或違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權,甚至侵害了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由于食品消費者和經營者的信息不對稱,食品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將會造成個人和社會利益的極大損失;二是主觀惡意性。《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了區別對待,對生產者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即生產者只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要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的,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食品安全法賠償標準是什么一、食品安全法賠償標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如何處罰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規定給予罰款:
(一)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第五十三條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二條進口食品及添加劑。第六十三條進口尚無國家標準的食品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荊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三、關于懲罰性賠償的法律適用
就懲罰性賠償,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從規范內容看,經營者明知雖然是實體法中的要求,但其真正的落實卻要依靠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規則。然而,關于經營者明知的舉證責任規則迄今并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釋法律分析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了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且被要求賠償損失的生產經營者不管是否有責任都應先行賠付、不能推諉,但賠償后對可歸責者有追償權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第二款規定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了消費者對前述生產經營者除主張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懲罰性賠償,即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若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同時也指出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生產經營者不必支付賠償金。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釋行政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八條進一步明確為,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費者遭受人身損害的,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