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所謂懲罰性賠償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是指行為人惡意實施某種行為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或者對該行為有重大過失時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以對行為人實施懲罰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為目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法院在判令行為人支付通常賠償金的同時,還可以判令行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實際損失的賠償金。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該條法律規定的實施,給大家在今后的具體案件中判處懲罰性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如何正確把握該條法律之精神,準確適用之,以期達到立法之目的,筆者試著加以闡述。
一、懲罰性賠償之立法背景
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其實早在古代法中就已經出現,如公元前2000年的《漢莫拉比法典》規定,“若牧羊人以欺詐的行為竊取牛或羊,其應將賠償所竊之物的十倍”;公元前2800年的《巴比倫帝國律令》規定,“若持有人故意隱瞞信托物者,其應賠償所隱藏物五倍的損害”。現代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源于1763年英國的Huckle V.Money一案。該案的法官指出,“陪審團有權判決原告所受之實際損害更高的賠償金額,損害賠償的目的不僅僅在于補償受害人,它也是對不法行為的懲罰,以及對將來有可能發生的同類行為的威懾,同時,它還能夠表達出陪審團對該行為本身的厭惡”。然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發揚光大卻不是其發源地英國,而是在英美法系的其他國家,尤其是美國。從1784年的Genay v.Norris一案開始,懲罰性賠償在美國生根、發芽、壯大。19世紀中期,懲罰性賠償制度已經成為美國侵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20世紀最初的幾十年里,懲罰性賠償制度幾乎存在于美國的所有部門法之中;80年代,在企業界的推動下,美國興起了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改革運動,懲罰性賠償在各州的使用有所限制。
二、懲罰性賠償在我國的發展
懲罰性賠償制度首次進入我國的法律體系,是1993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該法生效后,對于該條規定的產品欺詐、服務欺詐可以適用兩倍的懲罰性賠償是否正確,是否適合我國的國情,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見。立法機關為了進一步明確承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場,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在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又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新的范圍,即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還有我國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由此可見,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已經生根、發芽,尤其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的確立與實施。
三、懲罰性賠償制度所具有的功能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確立,對打擊重大惡意的不法生產者、銷售者,保證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具有積極的功能。首先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懲罰功能或者制裁功能。懲罰性賠償是侵權人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失之外多出來的賠償,這多出來的賠償就具有懲罰侵權人的目的,通過給不法行為人強加更大的經濟負擔來制裁不法行為,從而達到制裁的效果。其次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威懾作用。通過懲罰性賠償來遏制行為人重復實施侵害行為,對其他生產、經營者起到震懾、警示作用。再次懲罰性賠償還具有補償性功能。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的損失是得不到完全賠償的,通過懲罰性賠償可以進一步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潛在的損失。
四、懲罰性賠償的成就條件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我們可看出在適用懲罰性賠償這一條款時必須注意以下問題:1、懲罰性賠償僅僅適用于產品責任案件,不能隨意擴大其適用范圍。2、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以侵權人明知產品存在缺陷為前提。這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觀條件。通常情況下,侵權責任并不區分侵權人過錯的具體形態,只要求其具備過錯即可,但是懲罰性賠償具有懲罰性質,屬于損害補償原則的例外,故必須以侵權人的過錯形態為故意時才可適用。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懲罰性賠償中大多是間接故意。3、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以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嚴重損害為前提。這就是說,懲罰性賠償只適用于人身損害,而不適用財產損害,且受害人的健康損害必須為“嚴重”。4、在懲罰性賠償適用時,受害人要就侵權人具有主觀故意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受害人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5、對于“健康嚴重損害”的程度,該條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就要參照其他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加以確定。
五、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
《侵權責任法》對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如何加以確定,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在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通常是從以下方面加以考慮的:1、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動機、持續時間。2、產品缺陷造成實際損害的幾率、社會的影響。3、侵權人受到的處罰、獲得的利益,財物狀況等。4、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等。然后,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加以確定,如受害人遭受實際損失的倍數,或侵權人所獲違法利益的一定比例或倍數等,這都是自由裁量權的問題。現在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已經于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其中第二十七條決定: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的金額不足五百元德,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增加一款為第二款:“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該決定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那么在今后的案件中,當懲罰性賠償條件成就時,是否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根據以上的規定來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呢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筆者認為是可以的。因為《侵權責任法》屬于基本法,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屬于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則,是可以適用的。
總之,對懲罰性賠償條款的適用,要嚴格把握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適用范圍,合理的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從而真正體現立法之目的。
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責任是什么?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針對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通常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行為的違法性。指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了規定的義務或違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權,甚至侵害了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由于食品消費者和經營者的信息不對稱,食品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將會造成個人和社會利益的極大損失;二是主觀惡意性。《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了區別對待,對生產者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即生產者只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要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的,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2015 年《食品安全法》第 148 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 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 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 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 外,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2009 年《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條文規定得顯得簡單了一點,但也不能說 “本身根本沒有提及損害要件。從其直觀的語義來看,無需存在損害事實,就能訴諸‘十倍 賠償’ ” 。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 金” ,這第二款的文義是有賠償請求權者同時有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而該條第一款規定的賠 償是需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 。2015 年大修后規定得更明確、具體、詳盡, 應該說只要逐字讀一遍,對懲罰性賠償的構成不應再有不同的理解。 民法上的侵權賠償構成和刑法上的犯罪構成一樣, 需要四個方面的要件, 就像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我們蓋個 房子至少要有四堵墻或四根柱子才行。一要有違法行為;二要有損害事實;三要違法行為和 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四要實施違法行為的人主觀上有過錯。這四樣是一樣不能少的。供參考。
懲罰性賠償食品安全法雖然新《 食品安全法 》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例外的適用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爭議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但在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后筆者總結發現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各地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對相關食品標簽瑕疵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裁判標準有逐漸趨同的趨勢。本文中圖表內容為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集和整理有一定代表性的35個案例,在此基礎上,總結出各地法院針對因存在食品標簽瑕疵而支持價款十倍賠償和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的幾種主要情形。案例反映出以下問題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 首先,原告基本選擇要求價款十倍賠償而非損失三倍賠償。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若主張損失三倍賠償,原告需證明損失的存在和金額,舉證難度大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而選擇主張價款十倍賠償只需證明其支付的價格及食品標簽本身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瑕疵,舉證難度小。 其次,明知標簽瑕疵而重復購買,請求價款十倍賠償受限制。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整個《食品藥品司法解釋》中使用的都是“消費者”,唯獨第三條中使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了“購買者”。這條規定意味著,在食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即便是職業索賠人知假買假要求懲罰性賠償,法院也應該支持。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三條適用的范圍是與食品質量問題有關的糾紛,筆者理解,這里的“食品質量問題”指的是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問題,并不包括不影響食品本身質量的食品標簽瑕疵問題(即便該瑕疵可能誤導消費者)。因此,對上述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的案例,即法院對購買者明知標簽瑕疵而重復購買的食品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與《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并不沖突。 最后,對食品標簽營養成分信息存在的瑕疵,有的法院認為影響食品安全支持原告價款十倍賠償要求,而有的法院則認為不影響食品安全。可見,在有關食品營養成分標簽瑕疵是否影響食品安全問題上,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認定。
請教:懲罰性賠償的問題。(消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的規定)萬分感謝!!!!懲罰性賠償制度是英美法中的一種民事損害賠償制度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這是與補償性賠償制度相對應的賠償制度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也是英美法中頗具爭議的法律制度之一。中國于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以特別法的形式確定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是中國民事責任立法的重大突破。本文對懲罰性賠償制度存在的理論依據、社會功能、適用范圍與條件進行了認真思考和研究,以期豐富中國的民法理論,完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懲罰性賠償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定,通過法院判處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的一種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至少應包括如下幾層含義:其一,它是民事主體在承擔補償性賠償的前提下承擔的責任;其二,它是由法院判處,也就是某個具體案件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必由人民法院以判決的形式作出,當事人不能預先約定;其三,判處的懲罰性賠償金是由民事主體向另一平等民事主體支付,而非交給國家;其四,依民事特別法的規定。
懲罰性賠償是和補償性賠償相對應的一種民事賠償制度,具有民事賠償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補償性賠償制度相比,還具有如下獨有特征:第一,懲罰性。補償性賠償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彌補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懲罰性賠償的功能不在于填補受害人的損失,而在于懲罰和制裁加害人嚴重過錯行為。第二,附加性。也就是說懲罰性賠償是一種附加的民事責任形式,只有當補償性賠償金不足以懲罰侵害入的惡意侵權行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對這種行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來阻止其再次發生時,才能加以適用。第三,法定性。懲罰性賠償金是民事責任的例外和補充,必須有立法的規定和判例性質的裁決,否則應視為不允許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以免可能導致法官濫用權力進行不正當的懲罰,侵害被告的合法權益,進而對整個民事責任的基礎和內部的和諧造成沖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一個理論上存在許多分歧的制度。反對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應予廢除,其主要理由有:第一,懲罰性賠償制度混淆了公私法的劃分①,第二,懲罰性賠償制度確立的賠償金因數額過高,且法律對之未作限制性規定,容易產生新的不公平現象。第三,由于懲罰性賠償制度本身在建構上的缺陷,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可能導致過分預防或預防不足的問題。對上述分歧,專家有如下看法:
第一,關于是否混淆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的問題或是否為一種混合制度的問題。專家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一種民事法律制度,而并非一種混合制度,也并不違反公私法的劃分,它具有的懲罰和威懾功能不違背私法精神。民法是私法,不僅具有補償的功能,也具有懲罰和威懾的功能,中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就包括了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等具有懲罰因素的責任形式,固此,懲罰和威懾功能是民法所固有的,懲罰性賠償的懲罰、威懾功能僅是對其的進一步拓展和體現,它仍是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第二,關于原告獲得高額懲罰性賠償的合理性問題。專家認為,原告獲得的懲罰性賠償是合理的,首先,如果不采用懲罰性賠償,原告有可能得不到完全的賠償;其次,訴訟是維護侵權制度的有效威懾的必要措施,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激勵受害人積極起訴,通過訴訟保護自己的權利。
(二)中外懲罰性賠償制度比較
現代意義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發端于英國,后被美國視為普通法而繼受②,英美聯邦國家也紛紛效仿。現代意義上
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這里要注意的是,將消費者理解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僅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消費的人的觀點是過于狹窄的,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是相當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為自己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人,也包括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的人,還包括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第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關于欺詐行為,人們看法不一。目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這里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專家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 “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二)中國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國現行損害賠償以補償損失為原則,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其它法律尚未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于特別法,是否應把這一制度引伸到其他損害賠償領域,使之成為損害賠償的一般制度?專家認為,在中國損害賠償領域有必要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一、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可有效制裁違法行為,減少惡性侵權行為的發生。目前中國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法律還不完善,很多侵權事件最終雖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但賠償數額明顯低于原告訴求,對被告來說,制裁力度不足,難以阻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加害人的行為又未達到犯罪的程度,不能通過其它方式對加害人給予嚴厲的懲罰以示預防,即使用一些行政手段如罰款等,也并未使侵權行為人受到應有的處罰。因此,專家認為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必要的。
第二,中國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主觀上采取輕率、漠視態度侵害他人者給予懲罰性賠償,有利于對加害人的懲罰,對受害人給子撫慰,從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如在產品質量領域,產品責任是嚴格責任,過錯雖然不是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但卻可以在決定責任人的處罰時發揮作用,這種情況下,機械地照價賠償既不足以懲戒責任人,也不足以撫慰受害人。對財力雄厚的生產者、銷售者而言,根本起不到威懾與預防作用。所以,專家認為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那些無視消費者安全、無視社會利益的廠家判處懲罰性賠償金有利于懲惡揚善,恢復社會公正。
第三,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中國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先河,但該法調整的對象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為生活消費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產生的消費關系,這種消費關系是狹義的,不是廣義上的消費關系,即不包括為生產性消費需求而購買。在當前的社會和經濟發展形式下,這種規定已無法符合保護廣大消費者基本權益,實現社會整體和諧的需要,應當進一步調整。
第四,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利于中國法制與外國有關法制接軌。中國法屬于大陸法,傳統賠償制度采用同質補償方式,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經濟的一體化,尤其中國己經加入世貿組織,中國同英美法系國家的交往不斷密切,大量外國商品進入中國,在產品質量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糾紛不斷發生,特別是國際消費者行為的劇增,如果不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國的消費者、受害人常常處于不利的被動地位。
(三)中國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設想
懲罰性賠償制度目前中國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所體現,《民法通則》中并無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一般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作為一項法律責任在中國民事立法中尚不具有普遍性。但消費者保護法作為特別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對于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來說,民事責任制度中有關規則的協同是不可或缺的。
專家認為,中國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時,應將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一個組成部分,并加以明確規定。在制定民事特別法律時,可以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經驗,在特別法中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作出明確的規定。目前,在民事特別法中可規定懲罰性賠償的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外,產品質量、反不正當競爭、人身權及部分合同等領域也可以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應擴大至房地產、醫療事故、共用服務事業等領域。
總之,中國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中國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應該堅持并積極推廣,尤其是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中更應當堅決地加以適用,以鼓勵消費者同欺詐行為和假冒偽劣商品作斗爭,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打假行動,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諸多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需要。
食品安全法三倍賠償的規定食品安全法三倍懲罰性賠償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拓展資料: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1、主觀要件。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在道德上可非難,也即當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的,或明顯不考慮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他人權益,具有嚴重疏忽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時,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利于督促不法行為人在將來慎重行事,以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2、客觀方面。不法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實施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了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作為的行為,就是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某些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對于那些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