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醫療事故致人死亡
醫務人員醫療過失致死根據具體護士醫療事故致人死亡 的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護士醫療事故致人死亡 ,在患者死亡的情況下護士醫療事故致人死亡 ,如果醫療過失性質嚴重,應承擔刑事責任。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護士醫療事故致人死亡 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喪葬費護士醫療事故致人死亡 ;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精神損害賠償金;
患者家屬認為精神造成了巨大傷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二、醫療事故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1、醫療費
(1)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 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4)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2、 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 護理費;
(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 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5、 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6、交通費;
(1)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住宿費及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8、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3)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4)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 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 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 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0、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1、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醫生開錯醫囑,護士執行,致患者死亡,誰的責任更大?這里面的責任護士醫療事故致人死亡 ,單憑寥寥數語來確定責任大小,證據還是不足夠的。
首先,醫生開錯醫囑,護士照辦導致了病人死亡,誰的責任大,先要看二人的技術職責所系。應該說醫治病人,主要的還是醫生。
其實這種事情在臨床工作中非常罕見,不需要上法庭解決,通過私下協商、或者第三方調解,看賠多少錢,應該會選擇律師介入,簽個協議,公證一下,大致是這個程序。還不行,就法庭上見了。
內部處理上,各個醫院的規定多少有些差異,還是得毫無隱晦地說,醫生肯定負主要責任。這一點,恐怕沒有哪一家、哪一級醫院會有不同意見。
根據題目給的條件,沒有明說是什么醫囑,需要分析一下了。但凡需要護士執行的醫囑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大類護士醫療事故致人死亡 :一類是各種途徑的用藥治療;一類是非用藥的護理操作。
護士確實有三查七對的工作制度,但是護士更大程度上是醫囑的執行者,對藥物使用前執行了三查七對無誤,護士就應該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完成醫囑。
藥品使用方面的醫囑,醫生在具體處方藥品種類、劑量、使用途徑等某個環節上出錯,照辦后就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如果是工作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護士就有可能發現醫囑錯誤,會及時向醫生提出質疑。如果沒有發現而執行了,確實多少還是有點責任,在自己的業務能力和工作經驗范圍內有可能阻止的悲劇發生了,感到很內疚,但都已晚了。
相關當事人到底是工作太繁忙、專業水平有限,還是工作時心不在焉、情緒波動等原因所致,那得事后認真分析一番了。嚴重不良后果擺在那兒,不嚴肅處理相關人員肯定不行。
不然,嚴謹認真的工作作風、團隊協作精神、病人生命至上的理念等等就全沒了。至少得先批評,舉一反三,教育本人,并借此教育他人。參照對醫生的處理意見,會明顯降低對相關護士的處理程度。
如果發生在工作時間不長的護士手上,那承擔的責任就相對輕一些,此事會成為其刻骨銘心的大教訓,如果是聘用護士的話,恐怕自己都得提出來走人了。
如果醫囑是非用藥的護理操作,每項護理操作的適應癥、禁忌癥,作為護士都是系統學習過,應該非常清楚,除非是護士對其實施護理操作的病人病情一無所知,只管去執行,那犯禁操作的嚴重后果就來了,這樣的話,也不能說護士沒有責任。醫療護理工作責任重大,容不得一絲一毫的馬虎。
總之,從題目中看,醫生和護士應該都是過失,刑事上,構成了醫療事故罪;民事上,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至于責任的大小,需要具體分析,但是一般來看,根據醫生護士在醫療中所起作用,醫生的責任應該比護士更大。
護士給值班給嬰兒翻身造成死亡是否是醫療事故屬于醫療事故護士醫療事故致人死亡 ,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相應護士醫療事故致人死亡 的賠償責任。1.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過失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它與一般醫療事故的質的界限主要在于醫療事故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嚴重性是否達到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護人員過失致人死亡屬于根據《刑法》第335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它與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存在共同點,即兩者在主觀方面都存在過失,結果都造成護士醫療事故致人死亡 了被害人的死亡。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行為同時觸犯護士醫療事故致人死亡 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醫療事故罪,在這種情形下,應按刑法理論關于法條競合的“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處理,即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一律按醫療事故罪論處。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和上述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