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尋釁滋事認定最新標準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2022年尋釁滋事認定最新標準 ,損壞社會次序2022年尋釁滋事認定最新標準 的2022年尋釁滋事認定最新標準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控制:
(一)隨意毆傷別人2022年尋釁滋事認定最新標準 ,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謾罵、恫嚇別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許恣意損毀、占用公私資產,情節嚴峻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搗亂。形成公共場所次序嚴峻紊亂的。
糾集別人屢次實施前款行為,嚴峻損壞社會次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夠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2022年新規定一、尋釁滋事罪最新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損壞社會次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控制2022年尋釁滋事認定最新標準 :
(一)隨意毆傷別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謾罵、恫嚇別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許恣意損毀、占用公私資產,情節嚴峻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搗亂。形成公共場所次序嚴峻紊亂的。
糾集別人屢次實施前款行為,嚴峻損壞社會次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夠并處罰金。
二、本罪與聚眾打亂社會次序罪、聚眾打亂公共場所次序罪的邊界
三者都是損壞公共次序的違法,但存在顯著差異。
1、違法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意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力影響或其2022年尋釁滋事認定最新標準 他不健康的心思需求;后二者的違法動機是為了完成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搗亂的方式,打亂機關、集體、單位的正常次序,或許打亂公共場所次序或交通次序,對有關單位、機關、集體甚至政府施加壓力。
2、違法方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二者有必要是多人以上以聚眾方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傷別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許追逐、攔截、謾罵、恫嚇別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許強拿硬要或許恣意毀損、占用公私資產,情節嚴峻的行為,或許在公共場所起哄搗亂,形成公共場所次序嚴峻紊亂的行為;后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集體或許打亂公共場所次序、交通次序,情節嚴峻的行為。
4、違法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一切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查刑事責任;后兩者只追查首要分子和活躍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三、尋釁滋事罪與敲詐勒索罪的邊界
兩者的差異在于:尋釁滋事行為人勒索的動機是為了滿意精力上的影響,成心炫耀,因而違法往往是當面地、開門見山地進行,敲詐勒索行為人索取資產是首要意圖,因而2022年尋釁滋事認定最新標準 他為了躲避法令追查常常以間接的或當面暗示的辦法進行,往往采納隱秘的辦法,持著不肯讓人察覺的情緒。
四、尋釁滋事罪與掠奪罪的邊界
1、片面特征上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意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力影響或其他不健康的心思需求為動因,以損壞社會次序為意圖掠奪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資產為意圖,違法動機多種多樣。
2、客觀上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為強拿硬要或許恣意損毀、占用公私資產,情節嚴峻的行為;掠奪罪表現為以暴力、鉗制或許其他辦法掠奪公私資產的行為。
3、客體上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略的客體是社會公共次序;掠奪罪侵略的客體是公私資產的一切權。
2022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一、 尋釁滋事罪 的 立案 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 尋釁滋事 案(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2022年尋釁滋事認定最新標準 ,破壞社會秩序2022年尋釁滋事認定最新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2022年尋釁滋事認定最新標準 :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 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后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后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1、尋釁滋事,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基準刑為 管制 、 拘役 ;造成人員輕傷的,基準刑, 為 有期徒刑 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1項或同一種情形增加一項,基準刑增加6個月。 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4、尋釁滋事致公私財物損毀數額達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數額500元,基準刑增加一個月。 5、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2022年尋釁滋事認定最新標準 : (1)作案對象為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孕婦的; (2)損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以自殘、自殺等方法威脅、要挾的; (4)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足以造成嚴重踐踏事故的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 其實尋釁滋事罪有點像那種兜底的 罪名 ,對于現實生活中那種無端惹是生非,隨意打罵他人的行為,往往在達到了上述情節之后,就會按照尋釁滋事罪來定罪處罰。當然,即使有些時候可能具體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至少也是屬于違法行為,此時會給予行為人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