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死亡醫藥費由誰負責
應該由侵權人在雙方責任比例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病人死亡醫藥費由誰負責 的解釋》病人死亡醫藥費由誰負責 :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病人死亡醫藥費由誰負責 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病人死亡醫藥費由誰負責 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病人死亡醫藥費由誰負責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因沒有付醫療費,醫生對患者不聞不問致其死亡!醫院該承擔哪些責任?對于病重病人死亡醫藥費由誰負責 ,需要急診病人死亡醫藥費由誰負責 的病患者病人死亡醫藥費由誰負責 ,如中風,心肌梗塞。即使你沒錢到醫院,醫院也是有義務先搶救病人的,過后才可以跟患者計算醫療費用。如果這種情況,醫院看你沒錢不愿意搶救的話,那因為是需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病人死亡醫藥費由誰負責 :醫師在執業過程當中,違法病人死亡醫藥費由誰負責 了相關醫療規定,不負責任的延誤治療,造成嚴重后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將會給予嚴厲的警告和懲戒,可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執業活動,情況嚴重,可以吊銷執業證書。
目前我國的醫療制度還沒有達到免費的地步,一個醫院要正常的經營,病人的醫療費用是很重要的收入來源,就像您說的,要是病人家屬不愿意交錢或者沒錢交,醫院是可以停止用藥的,雖然聽起來很殘酷,但現實就是這樣的,這并不能完全怪醫院,醫院也是有自己的制度的。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針對的是自然人,醫院是一個單位,不符合主體要件,也不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
病人家屬沒錢交醫藥費,醫院也不會完全給你停藥,醫院會盡量維持患者生命,然后醫院會跟患者家屬溝通,讓他們準備錢,不然會慢慢停掉患者的藥,其實醫生做到這地步,已經把他能做的都做了,但世界上有一種病,叫“窮病”,們現階段還做不到即使沒錢也救。因為這就意味著中產階級要為這些窮人付醫藥費,即中產階級要因此承擔更高昂的醫藥費,但我們沒有那么大數量的中產階級,而窮人太多 ,這也是很讓人無奈。最后,希望我們的國家越來越好,醫療體系也越來越好,讓這種看病給不起錢的現象越來越少。
病人死在醫院里,醫院有責任嗎?是否承擔賠償?
這考驗著醫生病人死亡醫藥費由誰負責 的道德病人死亡醫藥費由誰負責 ,看了上面的文字,很憤怒醫生竟還說“治病救人,救死扶傷”,他們這種“精神”是建立在金錢上的病人死亡醫藥費由誰負責 !病人死亡醫藥費由誰負責 !!按上面說的話,醫院不是破不破例的問題,而是根本沒有履行這種職責,醫院應該賠償部分,因為所有責任并不在醫院,畢竟權老漢有病在身。(個人覺得家人像在勒索,不可能有這么高的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