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法律分析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有需要提前30日的理由,要支付3個半月的工資。如果單位沒給買社會保險的,可要求其為補繳。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自愿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他情形。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條,那么員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賠償的;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法相關規定的違反法律行為,那么員工是不能獲得經濟賠償的。 一、勞動者自愿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 1、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 解除勞動關系 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 工資 及 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 離職手續 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 試用期 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 辭職信 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 辭職報告 ),這樣便于保留 證據 。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 申請勞動仲裁 解決; 結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得出,對于自愿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該問題來說需要進行分類討論。一般情況下,對于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是不予以賠償的。當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系時,勞動者可申請通知金的賠償,情節嚴重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大家都知道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的,但也有員工自己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有沒有補償呢,下面就來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了解一下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1
員工自愿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說明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
第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條,那么員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賠償的;
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法相關規定的違反法律行為,那么員工是不能獲得經濟賠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于你提出的“勞動者自愿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問題,勞動合同在入職的時候就可以進行簽訂了,最遲不能超過一個月,不然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賠償雙倍的工資,要是公司不愿意的話可以進行起訴。
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2
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類,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被迫解除和主動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為用人單位有法定情形損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主動解除是指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選擇離開。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而因為其它勞動者自身原因離職的除非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獲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金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以下十一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未支付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等。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上當地社保局網站查詢。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漏繳社保項目的,均為未依法繳納。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帶薪年假等等。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來講,要是勞動者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否則的話單位是不用支付補償金的。但要是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此時單位就要按照規定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