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交通事故現場破壞時責任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應當由故意破壞現場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交通事故現成破壞時責任該如何認定交通事故一方故意破壞現場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的,破壞現場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的當事人要承擔全部責任。若事故現場不是被當事人故意破壞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怎樣認定故意破壞肇事現場對于故意破壞肇事現場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的行為進行認定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可以通過以下標準進行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破壞現場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的行為人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且行為人破壞現場的行為是處于主觀故意。根據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故意破壞現場,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應如何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1條規定,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接到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1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第45條第1款第1項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第18條第1款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的,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責任 如何劃分 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經過調查后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應當根據當事人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的行為對 發生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 交通意外事故 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 造成交通事故 的,他方無責任。 (四)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并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于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責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前的違法行為,而是基于滿足《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規定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的行為與條件,即逃逸行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行為,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行為。但是并不是凡當事人具備上述行為即對其交通事故責任進行推定。如果當事人雖有以上行為,交通事故責任仍能夠認定的還應當予以認定,只有具備因上述行為致使公安機關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才適用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發生交通事故未保護現場應怎樣認定責任解答發生交通事故未保護現場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的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進行確認,但如果是一方故意破壞現場的,則由這一方面承擔全部責任。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