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財務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由于她個人經驗不足導致被騙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給公司造成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了嚴重損失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公司有權利要求該財物賠償。至于賠償多少,雙方可以進行商定,也可以通過法院判定,這件事也不能完全怪財務,因為公司財務管理不夠完善,讓騙子有機可乘,在一定程度上也應該承擔責任。
這件事的案發經過。
3月30日,某公司財務小美收到一封QQ郵件,郵件中寫道:鑒于目前的情況未對接公事,便于討論,收到信件后請進入QQ群。小美發現這封郵件里面還有董事長的名字,于是就加入了QQ群,剛進群就看到董事長正在和公司經理討論工作。
之后騙子董事長就以核對轉賬信息為由,讓小美把開票信息發到群內,再用繳納保證金的理由,讓小美把公司里面的錢轉到其他賬戶中。等轉賬成功后,公司內部真正的董事長與經理立馬打電話問小美為什么要轉賬。這時小美才反應過來自己被騙了,原來進入的QQ群,除了她之外,其他都是騙子。
對于這件事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我有何看法?
這類詐騙案例在去年就已經報道過,財物小美工作上存在失職,但不能夠完全將責任歸咎于小美。因為在那封郵件中出現了董事長的名字,如果不是小美泄露,很可能是董事長無意之中泄露了個人信息,各種原因,環環相扣,最后導致錯誤發生。
現在騙子已經開始把魔抓伸向了公司,公司財務一定要提高防騙意識,個人和公司的信息,不要告訴陌生人。企業財務制度不夠完善的一定要盡快處理,各部門員工群聊要有負責人處理人員進出,建立新群一定要面對面,不要在網上通知。
陜西榆林財務誤入假公司群被騙45萬,詐騙者將承擔哪些責任?根據3月30號陜西榆林的一家媒體報道。當地一家公司的財務,上班時接到邀請加入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了一個群。沒有多想,便進入群內,結果不到一個小時,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他被騙了45萬元。警方已經介入調查,正在對案件進行偵破。而詐騙者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具體還要在具體案情公布后才能下判斷。
這件事,從詐騙案的角度來看,毫無疑問他們觸犯了刑法,屬于犯了詐騙罪。而且,45萬這個金額可以說是詐騙金額數額巨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他們這種行為是算犯了騙取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會對詐騙者嚴厲處罰,最高會對詐騙者處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且還會處罰金并沒收個人違法所得,同時也責令償還被騙公司的所有經濟損失。最終的判決結果,還要根據調查情況來定,比如說詐騙犯的從犯,他們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后,還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尤其他們這種騙取了45萬數額較大。還會被背叛附加刑,一般來說,還會根據情況的不同再進行判決。
根據這則新聞所說,電信詐騙的處罰會因為他們情節過于嚴重,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且,如果遇到了電信詐騙,還是希望受騙者能夠急速的向當地的律師或者是當地的公安部門進行報警處理,有關部門會根據相關的情況及時的進行立案,及時進行調查。另外針對這種假冒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為,我們也要及時通過撥打當地的報警電話,或者說是聯系法律顧問等等,能夠更好地解決此類問題。
這件事,也給我們社會一些啟示。廣大的財務工作者也要提高警惕,小心新型網絡詐騙。我們的法律工作人員,也要及時為各家公司提供法律援助,相關的執法部門也要加大力度對這種新型電信詐騙進行追查。為當地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
出納因工作失誤被詐騙公司財產,公司要求出納全額賠付合法嗎?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公司要求出納全額賠付不合法。
如果員工的過錯或重大過失造成公司的損失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公司是有權要求員工進行賠償的。就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你說的情況來看,公司一直使用qq群交流,而這種工作交流的方式已經成為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了習慣,造成這種情況可能是出納沒預料到的,但是出納也不是沒有責任。
因為出納有義務認真確認每個工作任務的準確性(比如說打電話確認或是當面確認等),這種風險也是可以避免的,而出納未盡到這樣的義務,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可以與公司協商,或是委托律師代為處理。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騙子利用電話或者QQ等聊天記錄,冒充是公司老板,要求員工轉賬,這樣的電信詐騙屢見不鮮,經常讓一些公司損失慘重。合肥一家公司就遭遇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了這樣的騙局,被騙走了100多萬。事發后,這家公司認為,公司被騙主要責任在財務總監,一紙訴狀將財務總監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財務總監被判賠償8萬元。公司發現被騙后立刻報警求助,在警方的協助下最終追回16萬余元。去年7月2日,警方對這起電信詐騙案予以立案,但目前偵查未果。今年2月1日,該公司作出“關于對2015年6月30日QQ詐騙案的處理通報”。
作出對財務總監馬某追究法律責任、對行政主管張某某扣發尚未發放的工資2905元并解聘、對出納和會計罰款5萬、3萬元的決定。該公司將馬某告上高新區法院,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78萬余元。高新區法院認為,馬某在公司被詐騙案件中存在一定的過失。
結合其收入標準、過錯程度以及公司對其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他相關人員的處罰標準等因素,判馬某承擔8萬元損失。一審判決后,該公司和馬某均提起上訴。公司認為,馬某賠償過低。
而馬某認為,其基于對行政主管張某某的信任以及之前有通過財務出納直接與楊某某聯系轉賬的慣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不完善,存在內外賬混同情況及不規范操作行為,是導致公司被騙的主要原因。近日,合肥市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參考資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參考資料:人民網-財務總監被QQ詐騙損失百萬 被公司告上法庭判賠8萬
財務被騙的賠償標準財務被騙賠償標準按責任人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的過錯程度來確定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如果被騙人有過錯的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按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財務被騙賠償的案例 ,如果沒有過錯的,則無需承擔責任。被騙人承擔責任時,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但金額一般不能超過工資收入的20%,且實發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