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一人重傷賠了一部分
酒后駕駛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交通一人重傷賠了一部分 的行為,而且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已經涉嫌交通肇事罪,很可能要判刑,至于坐多久則要看犯罪情節。具體見如下“詳細分析”。
民事賠償部分的數額主要是看責任承擔(是全責、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受害人的子女、父母情況(決定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多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決定死亡賠償金的多少)等,具體數額要根據案件情況核算。
詳細分析:
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基本特征如下:
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這里的“交通運輸”一般是指航空、鐵路運輸以外的公路交通運輸和水路交通運輸,對航空運輸和鐵路運營中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一般而言,應分別按重大飛行事故罪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因為該兩罪的主體是特殊的,而特殊主體之外的一般主體違反規章制度,危害到飛行安全或者鐵路運營安全而發生重大事故的,則只能以本罪論處。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導致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了保障交通運輸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種行政規定,包括交通規則、操作規程、勞動紀律等。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內河避碰規則》、《渡口守則》、《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如酒后開車、超速、超寬、超載行車、強行超車、錯發信號等,也可表現為不作為,如通過交叉道口不鳴笛示警、夜間航行不開照明燈、岔路口不減速等。
(2)必須造成重大事故,導致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雖有違章行為,但未造成上述嚴重后果的,不成立本罪。
(3)違章行為必須與嚴重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換言之,即使行為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客觀上也發生了危害結果,但如果危害結果與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4)事故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根據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不按本罪定罪處罰,分別依照刑法第134條、第135條、第233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另外,根據《解釋》,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肇事罪定罪處罰。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過于自信,即行為人對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這里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至于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二)交通肇事罪的認定
1.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雖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并沒有造成重大事故的,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至于何為重大事故,有關司法解釋作了詳細規定,我們將在下文“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部分闡明。
(2)行為雖然造成了嚴重后果,但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3)另外,《解釋》第1條強調,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方可定罪處罰。因此,分清事故責任是認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根據《解釋》規定,行為人對交通事故如負次要責任,是不能構成本罪的。對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負有其他幾種責任的,則有可能構成本罪。分清事故責任有助于判定交通肇事行為人與肇事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但是,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責任與刑法上的責任是不相同的,不能完全依此來判斷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而且,在目前而言,有關事故責任認定方面的統一執法標準仍需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進一步規范,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不能僅依據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而應根據刑法所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實質的分析判斷,一般說來,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為次要責任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交通一人重傷賠了一部分 ;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或同等責任的,也要嚴格判定有無刑法上的責任。
2.交通肇事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1)應劃分本罪與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或者傷害他人的犯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在于主觀方面:前者是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后者是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殺害他人。具體而言,如果行為人只是利用交通工具殺傷了特定的人,則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或健康權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但如果行為人利用駕駛的交通工具,在公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沖撞人群,造成或可能造成眾多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則應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2)應劃清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如前所述,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主體不同:本罪是一般主體,而重大飛行事故罪的主體是航空人員,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主體是鐵路職工,均為特殊主體。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這里應注意兩個問題:
(1)司法解釋將財產損失數額限定為“無能力賠償數額”,據此,在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不管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何種財產損失,只要行為人能夠賠償,則不成立犯罪。有人認為這會造成實質的不公平。但其實,如此規定是有合理性的,首先,在我國刑法中,只有故意毀壞財物罪,過失毀壞財物一般是不構成犯罪的,如此規定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其次,如肇事者承擔了賠償責任則使自己承擔了損失,如果仍與未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肇事者一樣定罪處罰,這其實更不公平。
(2)按該《解釋》,對于構成犯罪所要求的“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指“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不包括對肇事者本人的財產所造成的損失。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值得研究的是,《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我國刑法理論中共同犯罪則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確實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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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報了保險公司需要全賠嗎首先,我。
交通事故傷害了保險公司。
需要全賠嗎?
交通事故傷害了保險公司。
不一定需要全賠,交通事故的醫藥費可以直接起訴肇事者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全部費用。也可以使用醫保可以報銷,只要是醫保范圍內的用藥。不過保險公司有賠償限額。保險公司賠償是有限額的規定的。
經雙方協商,由車主陪同到保險公司計算賠償金額,保險公司負責強保范圍內的交通事故賠償。醫療費用賠償金額為1萬元,傷亡賠償限額為11萬元,財產賠償限額為2000元。如果事故涉及的車輛屬于第三方責任保險的范圍,則屬于第三方責任保險的范圍。不足部分由事故所有人按責任比例承擔。交強險醫療費用報銷。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醫療費賠償限額為8000元。機動車不承擔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6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醫療費用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醫療費用包括醫療費、醫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后續治療費、美容費和營養費。
二、如何賠償交通事故醫療費用交通一人重傷賠了一部分 ?
醫療費用補償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因受傷而引起的傷害或疾病的治療,是身體康復所必需的醫療費用和必要的治療費用。因交通事故創傷復發的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損傷與疾病的因果關系,以及治療單位的診斷或者鑒定意見,給予適當補償。與治療意外傷害無關的醫療費用一般不予賠償。醫療費用賠償的計算標準,按照醫院治療當事人交通事故傷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憑據支付(憑據支付是指憑縣級以上醫院的醫療收費憑證支付)。沒有縣級以上醫院的,需要緊急搶救或者治療輕微事故傷害的,經公安機關事故調查人員審查后,可以憑其醫療單位的收據進行賠償。原治療醫院不能滿足醫療需要,確需轉院治療的,應當出具原治療醫院轉院證明。與交通事故無關的疾病的治療不應得到補償。輕傷、重傷、擴大檢查治療范圍不予賠償。案件終結,當事人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應當結清治療所需費用。這部分費用一般是指結案前已經花費的費用和醫囑,確定結案后繼續治療的一般費用,這部分費用會在結案時計入損害賠償。治療后,如果損傷的體征固定,殘余功能障礙確實需要再次治療,或者損傷尚未恢復,最終治療費用能夠確定的,按照必要的治療費用進行補償;如果交通一人重傷賠了一部分 你不能確定,當事人可以稍后再做決定。
交通事故的發生必然會導致無辜市民的受傷。這時就需要支付醫療費等賠償。針對這些常見的賠償案例,市民在購車時會為汽車購買強力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需要先承擔賠償責任,但并不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互碰自賠人傷怎么賠一、交通事故如何賠償和自我賠償?
賠償數額只能在確定受害人交通一人重傷賠了一部分 的傷害后才能確定。具體流程如下:
1.所有車輛立即向各自的保險公司報案。
2.通知交警按照應急場所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相關規定處理交通事故交通一人重傷賠了一部分 ;或者根據相關規定自己協商。
3.根據保險公司的提示,前往指定地點進行查勘和定損。
4.如遇“互撞自賠”,各方車主可憑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等文件直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索賠。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如下:
(一)交通事故和逃逸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事故后逃逸”,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的。
即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下列情形而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1.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三人以上死亡的,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30萬元以上的;
4.飲酒、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機動車,駕駛造成一人以上重傷,并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駕駛無號牌或者報廢機動車,造成一人以上重傷,并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造成一人以上重傷,全部或主要責任事故的。
(2)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1.醫藥費
根據中國律師司法網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不同意處理必要性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應當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按照實際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復訓練的后續治療費用后另行起訴。但根據診斷書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2.誤工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者因殘疾繼續遲到,遲到的時間可以計算到預定殘疾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類似行業的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數量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士有收入的,參照規定計算誤工費;護士無收入或聘用護士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護理水平護士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者恢復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無法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護理期限不得超過20年。
殘疾受害者的護理水平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殘疾人輔助器具配置情況確定。
4.運輸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的實際支出計算。交通費應以官方賬單為準;相關憑據應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次數一致。(看病、轉診、購買費用、購買輔助器具、參加葬禮)
5.住處
異地就醫、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殘疾、死亡親屬參與處理交通事故、喪葬事宜等費用。
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40元/天)
6.食品補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確定。
被害人確需到其他地方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隨行工作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應予賠償。
住院補助=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40元/天):2011年廣西標準為每人每天40元。
7.營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意見,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確定。
8.鑒定費
(1)交通事故傷殘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造成的人體傷殘。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異常,以及不同程度的生命、工作和社會活動的喪失。
傷殘鑒定是根據當事人康復后的身體狀況,在治療終止后進行的。
(2)傷殘等級鑒定主要以交警指定的鑒定醫院的檢驗報告為依據。你沒有說康復后的情況,給你建議不好。
傷殘評定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者聘用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客觀檢查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確定的過程。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受傷方必須在治療結束后15日內,即事故直接造成的傷害或者因傷害造成的并發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如果受害方不申請,則視為一般傷害。傷者必須在治療結束后15天內申請傷殘鑒定。受傷人員15日內未申請傷殘評定的,視為自動放棄領取殘疾人生活補貼和殘疾人用具費用的權利。申請截止時間后提交的申請無效,即醫療終結后15日內提交的申請無效,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再受理。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傷殘評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自行選擇。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殘疾狀況,將受傷人員的殘疾程度分為10個等級。受傷人員符合兩個以上傷殘等級的,以重度傷殘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每個地方的傷殘等級另行規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后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只是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評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評決定,并將復評結論書面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復評結論為最終決定。
9.殘疾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賠償金自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一歲,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如果受害人的實際收入沒有因殘疾而減少,或者殘疾程度相對較低,但職業擾民已經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殘疾賠償金。
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有兩種,即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計算。兩種標準的賠償金額差別很大,一般可能達到1.5倍。目前法院的做法一般是根據被害人的經常居住地確定適用標準。城鎮戶口是按照城鎮標準的,而農村戶口要考慮自己是否連續在城鎮工作、生活、居住一年以上。如果能證明,可以按照城市標準計算。如果提倡在城市標準中計算傷殘賠償金,首先要收集證據證明受害人在城鎮工作生活的事實。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也是如此。
10.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輔助器具費用按照常用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傷情有特殊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合理的響應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1.喪葬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按六個月的總額計算。
12.受撫養人生活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計算,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如果受撫養人是未成年人,應計至18歲;如果受撫養人沒有工作能力,也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則應計為二十年。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一歲,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無行為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親屬,依法應當由受害人贍養的。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有多名被撫養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費支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被害人有扶養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扶養人的生活費應當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因此,這部分被撫養人生活費不單獨計算。
13.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或者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按20年計算。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一歲,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4.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或者繼承。賠償義務人書面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除外。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5.律師費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通知(滬法民〔2005〕21號)〔1〕,如何正確把握賠償范圍是侵權賠償的司法難點之一。我們認為,可以要求賠償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現有利益損失)。根據現行法律規范、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精神和司法實踐經驗,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應適用全額賠償原則,即賠償范圍應以損失范圍的合理規定為基礎,考慮當事人提出的損失是否已經實際發生且必須合理。
當事人要求賠償處理事故發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取證費、律師費等)的。),如果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且必須合理,可以支持。
有些交通事故可能不是一方責任造成的,而是雙方原因造成的。這時,保險公司一般負責強保范圍內的賠償。之后,無論雙方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是否嚴重,對方都不需要承擔額外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死一人同等責任的后果是什么【法律分析】: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我們應該對現場交通一人重傷賠了一部分 的人員受傷情況進行一個了解,如果有人受傷交通一人重傷賠了一部分 的話就及時的撥打110求救電話,然后撥打交警電話,讓交警在現場進行責任的劃分,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構成交通肇事罪。
造成交通事故,雙方同等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雙方各自賠償50%。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同等責任,產生的費用各自承擔一半賠償。我國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一人重傷賠了一部分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交通一人重傷賠了一部分 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交通一人重傷賠了一部分 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強制保險應該賠償多少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全部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擔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賠償方面,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一人重傷賠了一部分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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