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老板不賠償后果
一、工傷老板不賠償怎么辦
1、工傷老板不賠償處理方式如下:
(1)發生工傷后老板不愿賠償的工傷老板不賠償后果 ,職工可以以友好協商的態度來進行談判,可以邀請工傷老板不賠償后果 他人與本人一起進行談判工傷老板不賠償后果 ;
(2)談判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或者勞動仲裁;
(3)如果單位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的,相關費用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二、工傷打官司要準備哪些材料
工傷打官司要準備以下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工商企業檔案登記資料;
3、工傷認定書;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5、停工留薪鑒定書;
6、門診病歷、診斷證明、出院小結;
7、銀行的工資明細清單;
8、同意安裝假肢鑒定書等。
工傷老板沒錢賠有什么后果當事人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工傷老板不賠償后果 ,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即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所發生的工傷工傷老板不賠償后果 ,用人單位是直接的賠償責任人工傷老板不賠償后果 ,但這并不意味著在用人單位拒絕賠償或無法賠償的情況下,勞動者便索賠無門。因為《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即當勞動者發生工傷遇到“無人管”時,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職工受到工傷后,公司不按規定賠償的,可以按照如下步驟為自己維權:1、先申請工傷認定企業作為申請人,在職工發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職工作為申請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醒注意:要是企業沒在規定的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千萬記得要在1年內去申請工傷。2、等工傷認定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3、單位不承認工傷時要是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需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沒有有力證明的,應當承認工傷。4、能協商就雙方協商在確定屬于工傷后,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能夠坐下來協商的,就雙方協商賠償數額和范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序。5、協商不成申請仲裁雙方協商不了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6、向法院進行起訴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工傷死亡老板沒錢賠會判刑嗎不會判刑。工傷職工死亡工傷老板不賠償后果 ,參加工傷老板不賠償后果 了工傷保險的,是由工傷保險基金賠償里面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賠償。及時用人單位賠償,承擔賠償義務的是單位,并不是法定代表人個人。單位沒有賠償能力,不承擔刑事責任,只是承擔民事責任。只有人民法院執行程序,用人單位有能力賠償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平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員才有可能因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