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的賠償: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的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則全額賠償;
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則部分賠償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
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相關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員工要全部賠償嗎?你說這個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我想起了一起日本的案例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有個程序員寫的股票程序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存在一個BUG,一直沒有出現,在特地的情況下這個BUG出現了,害的公司損失上億,公司告了這個員工,讓員工賠償,最后員工勝出一毛不賠。言歸正傳,有規定的,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關于員工賠償公司損失的法律問題到底該怎么賠?勞動者丟失了公司兩個50克金條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用人單位要求你一次性以公司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的銷售價賠償39150元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你如果一次性拿不出這么多錢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可以要求分次還款的。也可以要求以公司的實際損失計算的。
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如果公司開除你的話,你也是必須要償清的,具體怎么還,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下面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條款。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由于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嗎?員工若是不賠償,公司該如何解決?由于員工工作失誤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員工拒絕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展資料: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社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的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公司可按照勞動合同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的賠償,可從員工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員工賠償公司經濟損失應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
法律分析
公司要求員工賠償損失,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一)公司確實存在損失。(二)員工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三)損害與員工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四)員工是否有主觀過錯。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由于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公司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才負賠償責任。從公司的角度來說,公司應及時固定與經濟損失有關的證據,一旦發生爭議,就可以用證據支持公司的合法主張。從員工的角度來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員工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大小有關,為此員工需承擔與之相應的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其次,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的賠償辦法,原則上不能突破相關的規定。至于賠償方法公司與員工可以采取協商的方式進行,如在職的可以約定,是一次性的賠償還是逐月按工資比例賠償。對于離職員工公司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賠償或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違法開除員工賠償案例.我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的職工,可以辭退:(一)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的;(二)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三)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四)不服從正常調動的;(五)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七)犯有其單位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案例 他嚴重錯誤的。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上述規定中的(五)項,應當理解為:如果職工有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但不構成刑事責任的,企業首先應進行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企業才能將其辭退。對此,我們應注意兩點:第一,企業職工的行為屬于上述不構成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而非盜竊嫌疑。本案中,申訴人的行為否屬于不構成刑事責任盜竊行為,證據不足。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其行為屬上述盜竊行為,企業也應采取正確的處理方法,即:第二,企業應當先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除辭退(開除)以外的其他行政處分,只有在該職工仍然不改正時,方能將其辭退。
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或證據不足,可以要求該公司支付基本工資和銷售提成年度的休假工資等,另外,中斷的社會保險,單位應繳納部分由該公司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