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 一般沒有什么特殊情況的話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兩次工傷鑒定的結果應該是一樣的,工傷鑒定是屬于勞動能力鑒定,如果兩次鑒定結果不一樣,那么以最后一次鑒定結果為準。 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復查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對復查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我國工傷傷殘鑒定第一和第二次的結果一樣嗎實際上 工傷鑒定 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的結論沒有必要專門用第二次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的去檢驗第一次的鑒定報告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而之所以會產生第二次的鑒定結果,無非也是當事人對第一次的鑒定結論是不認同的。可是在第二次結果還沒有出來之前,自身也會非常擔心在我國 工傷傷殘鑒定 第一和第二次的結果一樣嗎?但是兩次鑒定的結論一樣不一樣的這個誰也不知道,具體要看鑒定結論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了。 一、在我國工傷傷殘鑒定第一和第二次的結果一樣嗎? 一般沒有什么特殊情況的話,兩次工傷鑒定的結果應該是一樣的,工傷鑒定是屬于 勞動能力鑒定 ,如果兩次鑒定結果不一樣,那么以最后一次鑒定結果為準。 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 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 工傷認定 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 身份證 或其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復查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 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認為傷 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對復查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索賠途徑有哪些? 1、雙方協商。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致死后,單位或者勞動者應當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在確定屬于工傷后,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協商賠償數額和范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序。 2、 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協商不了,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3、民事 訴訟 程序。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發生 工傷事故 如何向勞動部門報告 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有廣義、狹義之分。在狹義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 工傷保險 的業務指南中指出“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除此之外,廣義的工傷事故還包括 職業病 。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到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后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誰也不敢絕對的就保證工傷鑒定的結果和第一次就有什么不一樣的,只能說是兩次結果不一樣的時候以第二次為準,且第二次就是最終的測定結果了。但根據實際操作來看,如果第一次鑒定整個過程都非常規范,第二次不會和第一次不一樣的。
傷殘鑒定需要幾次復查得到最終結果呢?工傷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不服設區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初次鑒定結論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的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傷殘鑒定多久出結果傷殘鑒定六十天能出結果。
發生工傷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的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在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應當及時向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時組織鑒定傷殘鑒定和復查結果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自最終勞動能力鑒定報告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