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事故賠償金標準
江西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項目與計算方法(僅限于傷殘) (1)醫療費(住院期間費用): (2)后期治療費(指鑒定機構確定的后期必然發生的費用): (3)殘疾賠償金: 城鎮:28673元/年× 年× %(傷殘系數) 農村:12138元/年× 年× %(傷殘系數) (4)誤工費:本人月工資/30天×全休時間/或計算至定殘前一天 (5)護理費(不含護理依賴):護理人員月工資或居民服務業月平均工資/30天×護理期(以鑒定結論為準) 定殘后護理費(指存在護理依賴的情形)護理行業的年平均工資/年× 最長20 年× %=(護理依賴系數) (6)住院伙食補助費:15-50元(南昌地區100元)/天×住院天數 (7)營養費:10-30元(南昌地區20元)/天×營養期(以鑒定結論為準) (8)交通費、住宿費、施救費(以發票為準): (9)車輛損失費、評估費、其江西省事故賠償金標準 他財物損失費(以保險公司定損或物價局評估為準): (10)鑒定費(指司法鑒定費江西省事故賠償金標準 ,該筆費用由肇事方承擔,保險公司不承擔): (11)殘疾輔助器具費(如果截肢需要做殘疾輔助器具鑒定): (12)被扶養人生活費: 城鎮:17696元/年× 年× %÷ (扶養人人數)= 農村:9128元/年× 年× %÷ (扶養人人數)= (小孩計算至18歲,老人60歲以上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有退休工資不支持) (13)精神撫慰金: (一個等級3000,最高不超過50000)
江西交通肇事賠償金標準?解答江西交通肇事賠償金標準:1、根據江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江西省事故賠償金標準 的二十倍計算殘疾賠償金及死亡賠償金;2、根據江西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六倍計算喪葬費;3、醫療費、食宿費等以實際支出為需要賠償的金額。法律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江西省事故賠償金標準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第十二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第十五條等。
江西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最新)1、醫療費
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醫用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住院天數
3、營養費
營養費:營養期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或鑒定機構意見江西省事故賠償金標準 ,100元/天。
4、后續治療費
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鑒定機構意見確定。
5、殘疾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19860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7828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19860元/年×[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7828元/年×[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19860元/年×5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7828元/年×5年×傷殘賠償指數
6、誤工費(時間、收入)
誤工時間:誤工事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定鑒定機構意見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誤工費的計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7、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計算參照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意見確定
8、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12776元/年×(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5130元/年×(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12776元/年×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5130元/年×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_12776元/年×[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 _÷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_5130元/年×[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_÷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12776元/年×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5130元/年×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9、鑒定費
根據鑒定費票據確定
10、交通費和住宿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時間、地點、人數、次數相符。
住宿費=一般公職人員出差住宿標準100元/天×住宿天數
11、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其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2、喪葬費
喪葬費:28735元
13.死亡賠償金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623960元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264840元
14、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江西省事故賠償金標準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