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下班后出車禍死亡誰負責
工人在下班后的通勤時段因交通事故死亡工人下班后出車禍死亡誰負責 ,且其不負主要責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標準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工人下班后出車禍死亡誰負責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人下班后出車禍死亡誰負責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工人下班后出車禍死亡誰負責 他情形。
請問,工人在上下班時間出車禍了老板有責任嗎?有責任工人下班后出車禍死亡誰負責 的工人下班后出車禍死亡誰負責 ,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也是可以算工傷的工人下班后出車禍死亡誰負責 ,關鍵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工人下班后出車禍死亡誰負責 ,在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如果受傷職工不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屬于工傷,如果職工負主責以上的,則不屬于工傷。臨時工下班路上受到工傷的,如果企業沒有為臨時工買工傷保險,就要企業自己承擔臨時工醫藥費。
法律分析
不管哪個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不論是企事業干部、技術人員等,在上班過程中因工而負傷,都應由用人單位負責,予以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臨時工也屬于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范圍,在工作中受傷理應享受待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內按月支付原工資外,還應該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工人下班后出車禍死亡誰負責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般情況下,屬于工傷范圍的有:在工作時間和場所內因工受傷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單位從事有關工作受傷的、在工作單位工作受到意外傷害的、患病的、因工外出受到傷害及發生事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余情形的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雇傭的工人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出車禍,當場死亡,肇事司機未逃脫。雇主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雇主需要承擔責任。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第三,必須是本人沒有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第四,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工傷屬于特殊的工傷類型,但并不是說只要職工在上下班的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的,那么就一定會被認定為工傷,此時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要是認定職工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話,那么就無法認定為工傷。之后也是不可以申請獲得工傷方面的賠償。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工人下班后出車禍死亡誰負責 ;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必須是本人沒有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和用工單位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工人下班后出車禍死亡誰負責 他情形。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