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中的
海事補償職責的含義是什么? 海事賠償職責限制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中的 ,也稱為綜合職責限制或總體職責限制,是針對某一特定場合(通常理解為某一特定意外)所產生的總的或者說是全部的賠償職責包括違約做法和侵權做法的賠償職責)而言,當這種總的賠償職責超出法律規職責人就能夠依法行使海事賠償職責限制的權利。 在海上貨物運輸 民法典 和旅客運輸民法典中,都有關于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或稱單位責任限制制度的規定。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雖然名稱相似,但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限制制度。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承運人針對某件或某單位貨物的最高賠償額,或對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賠償額。 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則是責任限制主體針對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賠償請求的最高賠償限額。二者在限制主體、限制數額、責任限制喪失的條件以及適用情況等方面都有許多不同。不過,這兩種責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時起作用。 主體傳統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權請求責任限制,因此責任限制制度被稱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但隨著航運的發展,船舶的經營管理模式越來越復雜,承擔航運風險和對船舶負責任的人也越來越多,已經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據 海商法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中的 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包括以下四類: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這主要指的是船長、船員和其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中的 他受雇人員;4.對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責任保險人。 條件責任主體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享受責任限制。經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于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責任人無權請求責任限制。 兩種債權編輯 限制性限制性債權以下海事賠償請求,無論賠償責任的基礎有何不同,均可請求責任限制,因此被稱為“限制性債權”: 1.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損壞,包括對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造成的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請求; 2.海上貨物運輸因遲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因遲延到達造成損失的賠償請求; 3.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侵犯非合同權利的行為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請求; 4.責任人以外的其他人,為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人按照法律規定可限制賠償責任的損失而采取措施的賠償請求,以及因此項措施造成進一步損失的賠償請求。以上請求無論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賠償責任。但第4項涉及責任人以合同約定支付的報酬,責任人的支付責任不得援用本條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進出口貿易業務占據了不可忽視的地位,而從事對外貿易最常見的運輸方式就是海運了,相較空運,海運雖然時間較長,但大大縮小了成本,因此我國對于海上貿易也制定了一套完善的管理辦法和法律 法規 來保障貿易雙方的合法利益以及紛爭的解決途徑等。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中的限制性債權與船舶優先權如何協調船舶優先權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碰撞”
不同立法目的
船舶優先權是以船舶為標的,以擔保特定債權的實現為目的,通過司法程序扣留以至出賣船舶,使債權人得以就船舶變賣所得價款依法定順序優先受償的權利,其側重于對海事債權人的保護。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則是在發生重大海損時,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將自己的責任限定在一定范圍內的法律制度,其側重于對海事債務人的保護。
產生沖突的原因
設立基金導致船舶不能被扣押,影響船舶優先權的行使
海損事故的責任主體要求享受賠償責任限制的,應在法院設立賠償基金。基金的設立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作用,責任人提交責任限制基金后,所有限制性債權人不得對責任人的船舶實施扣押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中的 ;船舶已被扣押的,應予釋放。而船舶優先權則通過法院扣押船舶得以行使。
限制性債權和受船舶優先權擔保的債權存在交叉
海事索賠基于的債權為限制性債權的,責任主體有權享受責任限制。我國《海商法》規定的限制性債權有:在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損壞,包括對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造成的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請求;海上貨物運輸因遲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因遲延到達造成損失的賠償請求;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侵犯非合同權利的行為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請求;責任人以外的其他人,為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人依照本章規定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損失而采取措施的賠償請求,以及因此項措施造成進一步損失的賠償請求。
前款所列賠償請求,無論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賠償責任。但是,第4項涉及責任人以合同約定支付的報酬,責任人的支付責任不得援用本條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我國《海商法》規定的受船舶優先權擔保的債權為:船員等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在船舶營運中發生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可見,限制性債權和受船舶優先權擔保的債權存在交叉。受船舶優先權擔保的債權是對船舶拍賣價款按照法定受償順序進行分配而得以滿足;因海損事故產生的所有限制性債權則是在基金范圍內按照基金的分配方法進行受償。由于基金的分配和船舶價款的受償適用不同的原則,因此當債權既為限制性債權又為受船舶優先權擔保的債權時,按何種順序受償就會產生矛盾。
基金分配和船舶拍賣價款受償適用不同 原則
關于基金的分配,我國《海商法》規定:如海損事故僅造成人身傷亡,計算出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按比例在限額內受償;如海損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害,計算出財產損害的賠償限額,按比例在限額內受償。當海損事故造成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中的 了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備的損害,則相關請求在財產損害中優先受償。而按照船舶優先權受償順序的規定,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一律按比例受償,如海損事故同時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則首先計算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該賠償限額不足以支付人身傷亡賠償請求的,其差額與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一起從財產損害賠償限額中按照比例受償。分配得到的財產損害賠償金,如有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備的損害,應優先受償。而按照船舶優先權的受償順序,人身傷亡賠償請求優先于財產賠償請求受償。由此可見,因責任人申請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債權受償順序發生改變。
法規的不合理和解決途徑
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分配和船舶優先權船舶拍賣價款受償的沖突問題上,我國《海商法》規定船舶優先權不影響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規定的實施。如果海事請求權人的債權為限制性債權,海事責任人可申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海事請求權人申請扣押船舶,責任人申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并設立基金,船舶因此被釋放。就此海損事故產生的所有限制性債權人登記債權,按照基金原則分配。非此次海損事故產生的債權或非限制性債權人可另行通過扣船取得擔保或通過拍賣船舶價款受償或責任人再申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設立基金受償。
可見,海損事故發生后,責任人一旦申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并設立基金,相關債權的分配將按照基金的分配原則進行。基金分配完畢后,限制性債權人即使未足額受償,也不能再對責任人主張,非限制性債權人卻可能通過另行扣押船舶等方式獲足額賠償。而按照優先權受償原則,這些非限制性債權因位次在限制性債權之后可能得不到賠償。兩者導致債權的可受償性發生變化。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目的是為了限制海事債務人的責任,至于在責任范圍內按照何種順序受償不是其所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兼顧二者,建議作以下考慮:(1)如果海損事故僅造成人身傷亡的,計算出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在限額內按比例受償;(2)如果海損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計算出財產損失的賠償限額,在限額內按比例受償(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備的損害賠償不再具有優先性);(3)如果海損事故既造成人身傷亡,又造成財產損失的,則分別計算賠償限額,在各自的賠償限額內按比例受償;(4)就一些非限制性債權的受償問題,為解決其順位排在限制性債權之后,但卻可能獲得更充分優先受償的矛盾,筆者建議,如果這些非限制性債權采取扣押并拍賣船舶價款受償時,已被基金分配的受償位次在前的優先權債權數額可在船舶價款中扣除,剩余部分償付非限制性債權以獲得適度平衡;(5)如果責任人申請以船舶拍賣價款設立基金,則海損事故引發的限制性債權人和可參與受償船舶價款的債權人分別進行債權登記。該次事故產生的限制性債權計算賠償限額和可分配金額,與其他可參與受償船舶價款的債權按照船舶優先權的受償順序清償。
什么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和旅客運輸合同法中,都有關于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或稱單位責任限制制度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中的 的規定。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雖然名稱相似,但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限制制度。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承運人針對某件或某單位貨物的最高賠償額,或對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賠償額。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則是責任限制主體針對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賠償請求的最高賠償限額。二者在限制主體、限制數額、責任限制喪失的條件以及適用情況等方面都有許多不同。不過,這兩種責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時起作用。
主體條件
主體
傳統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權請求責任限制,因此責任限制制度被稱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但隨著航運的發展,船舶的經營管理模式越來越復雜,承擔航運風險和對船舶負責任的人也越來越多,已經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據海商法,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包括以下四類: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中的 ;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這主要指的是船長、船員和其他受雇人員;
4.對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責任保險人。
條件
責任主體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享受責任限制。經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于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責任人無權請求責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