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運輸損害賠償方式具體有哪些 方式一:承運人責任險丙保險公司先行全額賠付車上受傷乘客,隨后可依據甲保險公司對小轎車承保的 交強險 、三者險按責任比例實行代位追償;對乘客賠付后,其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他損失根據車險處理方式賠償,即甲、乙保險公司分別就交強險和三者險賠付對方,車損由各自的 車損險 公司負責。 方式二: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乘客進行賠償,對乘客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丙保險公司承運人責任險和甲公司三者險按事故定責比例進行賠償;對乘客賠付后,其他損失根據車險處理方式賠償。 方式三: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乘客進行賠償,對乘客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丙保險公司承運人責任險賠償,隨后可依據甲保險公司對小轎車承保三者險按責任比例實行代位追償;對乘客賠付后,其他損失根據車險處理方式賠償。 三種賠償方式對乘客的利益是有差別的,方式一對乘客及時得到賠款有利,屬于先按 違約責任 賠償,再實行代位追償權;方式二,丙保險公司和甲保險公司已經按照事故定責比例直接對乘客進行賠償,不涉及代位追償;第三種與第二種情況類似,先按侵權進行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再就不足部分實行代位追償權。受害乘客有權選擇三種賠償方式的任何一種,但實際處理中應根據相關專業人員的建議靈活處理。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有哪些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委托人將需要托運的貨物交付到承運人,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嫁到承運人。《 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運輸損害的賠償在實際的案件處理中會有較大的出入,所以自己要格外留意具體的規定,然而案件的解決過程中肯定會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因此自己要多加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了解,具體的損害賠償,國家的有關法律有著詳細的規定,因此自己要多加關注此類問題。
運輸合同損失誰負責運輸過程中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造成旅客、貨物受傷、毀損的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由承運人負責,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 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國內運輸損害賠償責任條款包括哪些內容?一、國內運輸損害賠償責任條款包括哪些內容?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的事件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造成旅客人身傷亡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的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或者托運行李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本章所稱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和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 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貨物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擔責任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 (一)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 (二)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 代理 人以外的人包裝貨物的,貨物包裝不良; (三)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四)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與貨物入境、出境或者過境有關的行為。 本條所稱航空運輸期間,是指在機場內、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機場外降落的任何地點,托運行李、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航空運輸期間,不包括機場外的任何陸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過程;但是,此種陸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是為了履行 航空運輸合同 而裝載、交付或者轉運,在沒有相反 證據 的情況下,所發生的損失視為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損失。 第一百二十六條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在旅客、行李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傷提出賠償請求時,經承運人證明,死亡或者受傷是旅客本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樣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在貨物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或者代行權利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一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旅客或者托運人在交運托運行李或者貨物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的,除承運人證明旅客或者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于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應當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本法第一百二一十九條的其他規定,除賠償責任限額外,適用于國內航空運輸。 第一百二十九條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6600計算單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運人書面約定高于本項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二)對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17計算單位。旅客或者托運人在交運托運行李或者貨物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的,除承運人證明旅客或者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于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應當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一部分或者托運行李、貨物中的任何物件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用以確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為該一包件或者數包件的總重量;但是,因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一部分或者托運行李、貨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影響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貨運單所列其他包件的價值的,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時,此種包件的總重齡也應當考慮在內。 (三)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332計算單位。 第一百三十條任何旨在免除本 法規 定的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本法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條款,均屬無效;但是,此種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整個航空運輸 合同的效力 。 第一百三十一條有關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失的 訴訟 ,不論其根據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和賠償責任限額提出,但是不妨礙誰有權提起訴訟以及他們各自的權利。 第一百三十二條經證明,航空運輸中的損失是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證明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種作為或者不作為的,還應當證明該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圍內行事。 第一百三十三條就航空運輸中的損失向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訴訟時,該受雇人、代理人證明他是在受雇、代理范圍內行事的,有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在前款規定情形下,承運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法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經證明,航空運輸中的損失是由于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旅客或者收貨人收受托運行李或者貨物而未提出異議,為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已經完好交付并與運輸憑證相符的初步證據。 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發生損失的,旅客或者收貨人應當在發現損失后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托運行李發生損失的,至遲應當自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貨物發生損失的,至遲應當自收到貨物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發生延誤的,至遲應當自托運行李或者貨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貨人處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提出。 任何異議均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寫在運輸憑證上或者另以書面提出。 除承運人有欺詐行為外,旅客或者收貨人未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不能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訴訟。 第一百三十五條航空運輸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三十六條由幾個航空承運人辦理的連續運輸,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貨物的每一個承運人應當受本法規定的約束,并就其根據合同辦理的運輸區段作為 運輸合同 的訂約一方。 對前款規定的連續運輸,除合同明文約定第一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外,旅客或者其 繼承人 只能對發生事故或者延誤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 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旅客或者托運人有權對第一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或者收貨人有權對最后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托運人和收貨人均可以對發生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上述承運人應當對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 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但是,所受損害并非造成損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損害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國家有關的空中交通規則在空中通過造成的,受害人無權要求賠償。 前款所稱飛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為實際起飛而使用動力時起至著陸沖程終了時止;就輕于空氣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飛行中是指自其離開地面時起至其重新著地時止。 第一百五十八條本法第一百互十七條規定的賠償責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經營人承擔。 前款所稱經營人,是指損害發生時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權已經直接或者間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對該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權的,本人仍被視為經營人。 經營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過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無論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圍內行事,均視為經營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記的所有人應當被視為經營人,并承擔經營人的責任;除非在判定其責任的訴訟中,所有人證明經營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許可的范圍內采取適當措施使該人成為訴訟當事人之一。 第一百五十九條未經對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權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有航行控制權的人除證明本人已經適當注意防止此種使用外,應當與該作法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條損害是武裝沖突或者騷亂的直接后果,依照本章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人不承擔責任。 依照本章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人對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權業經國家機關依法剝奪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六十一條依照本章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人證明損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免除其賠償責任;應當承擔責任的人證明損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相應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錯造成時,受害人證明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行為超出其所授權的范圍的,不免除或者不減輕應當承擔責任的人的賠償責任。 一人對另一人的死亡或者傷害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時,損害是該另一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懲罰性損害賠償適用條件 (一)主觀要件 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在道德上可非難,也即當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的,或明顯不考慮他人權益,具有嚴重疏忽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時,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利于督促不法行為人在將來慎重行事,以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二)客觀方面 不法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作為的行為,就是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某些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對于那些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三)客觀要件 須確實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這個損失既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非物質損害的損失(主要是精神損失)。 (四)因果關系 損害結果和不法行為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所發生的損害結果必須是由于不法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國內運輸損害賠償只是損害賠償中的一種形式,承運人的貨物因代理人在運輸過程中的過錯造成損害而賠償其相應損失;損害賠償的申請是有一定的適用條件的,超出該范圍則不會享受到相應的 賠償金 。
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金額怎么計算可從以下方面確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的賠償數額: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據確定;2、誤工費等于誤工時間乘以實際減少的日收入或月收入;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乘客受傷汽運公司應否賠償應該賠償。旅客自購買車票上車后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即與汽運公司形成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了一種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汽運公司即負有將乘客安全、正點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和責任。汽運公司作為承運人對在運送過程中發生的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或貨物損失負賠償責任,有法律規定的免責情況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確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旅客身體損害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內航空旅客運輸中發生的旅客身體損害賠償。
前款所稱國內航空旅客運輸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是指根據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運輸的始發地、約定經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航空旅客運輸。第三條 旅客在航空器內或上下航空器過程中死亡或受傷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條 承運人如能證明旅客死亡或受傷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狀況造成的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受傷的賠償 ,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五條 承運人如能證明旅客死亡或受傷是由旅客本人的過失或故意行為造成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第六條 承運人按照本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每名旅客的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二萬元。第七條 旅客可以自行決定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運輸人身意外傷害險。此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得免除或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第八條 向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給付的賠償金,可以兌換成該外國或地區的貨幣,其匯率按賠償金給付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外匯牌價確定。第九條 旅客或其繼承人與承運人對損害賠償發生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的《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