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豐保價屬于格式條款嗎
按照順豐快遞的保價協議順豐保價屬于格式條款嗎 ,如果損壞是按保價的金額進行賠償。
順豐官網的保價快遞服務介紹順豐保價屬于格式條款嗎 :在快遞服務過程中順豐保價屬于格式條款嗎 ,寄件人可對托寄物內容向順豐保價屬于格式條款嗎 我司聲明價值,并繳納相應的費用,當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時,我司將按照托運人的聲明價值賠償一定損失。保價費用為聲明價值的5‰,最低收費1元,尾數遵循四舍五入的原則。
例如:聲明價值為160元的保價快件,保價費用為1元。
一般順豐在第二天到達,如果你是筆記本,走不了空運的話,要三天左右。具體可以咨詢收件快遞員,是否走空運。
貨物損壞肯定是運輸人的責任,賠償是免不了的,但照價卻是不可能的。 運輸行業里的行規是損壞丟失了貨物,運輸方按照運價的幾倍賠付,一般不超過4倍,或按照毛重來賠,如20元/公斤。總之,所賠遠遠低于貨值。更要命的是,法院是支持這個主張的,其法理是公平原則。
運輸人只收相當于貨值百分之幾或百分之十幾的報酬,卻全額賠償顯失公平。所以,對高價值的貨物或易于銷贓的貨害互憤就蒞腳縫協俯茅物,運輸保險是不可少的。 國家郵政局對外發布國內首個《快遞業服務標準》,其中規定了信件包裹損壞丟失的賠償標準。
該標準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國內注冊的外資企業也將參考該標準執行。根據規定,沒有買“保價”的包裹將按照具體服務費的5倍進行賠償。
擴展資料
2018年3月27日,國務院公開發布了《快遞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暫行條例》于2018年3月2日通過第697號國務院令出臺,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暫行條例》的一大亮點是,首次以行政法規確認快遞保價業務的合法地位,賦予了快遞企業要求寄件人保價的權利。下面我們從法律、情理與行業慣例幾個角度出發,對快遞保價的幾種常見情形的賠償問題進行分析。
一、快遞保價的常見情形
1.等值保價,即保價金額與物品的實際價值相符,例如物品價值2萬元,保價2萬元。
2.不足值保價,即保價金額小于物品的實際價值,例如物品價值2萬元,保價1萬元。
3.超值保價,即保價金額大于物品的實際價值,例如物品價值2萬元,保價3萬元。
二、法律規定及解讀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對于寄送貴重物品,建議消費者需事先請收件人員對物品進行檢查,證明物品完好無損再進行包裝和郵寄,收貨方在收到后應先開包檢查驗證。如果事先未檢查即進行郵寄,容易產生糾紛。
此外,在未保價又丟件的情況下,如果能證明寄送的是什么物品及物品的價值,可以要求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在損毀的情況下,如果能證明確系運輸造成的損壞,可以要求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保價是選擇性條款,客戶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要保價。“但有些快遞公司規定高于一定價格的物品如不選擇保價,快遞公司將拒收。因為目前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快遞公司做出這種規定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如果消費者不選擇,可以更換快遞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家沒有統一保價費標準,各家快遞公司自行制定,客戶在選擇保價并按保價支付相關費用的情況下,實際上是接受了與快遞公司的出價,形成了合同關系。
而我們注意到快遞單背面的信息,其實屬于格式條款。《合同法》從維護公平的角度,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因此,快遞單上的內容要看是否屬于以上限制內容,如果屬于,則不合法;不屬于限制內容的部分,屬于雙方合同的內容,是合法的。
參考資料:快遞暫行條例-百度百科
保價1.8萬的訂單,快遞送丟了只賠500塊,霸道的保價條約合法嗎?對于快遞行業霸道保價條約順豐保價屬于格式條款嗎 ,順豐保價屬于格式條款嗎 我個人覺得并不合理,至于合法與否,還需要專業人員,依據現有法律來評判。個人所理解,保價就是為了防止快遞丟失,也方便在快遞丟失時候,能夠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
保價1.8萬元訂單,在快遞丟失后,竟然只賠付500元。保價一萬多元手機,在郵寄途中丟失,竟然只賠付2000-3000元。消費者本著對快遞公司信任,來到網點郵寄快遞。不曾想卻頻繁出現丟件情況,丟失快遞賠付也讓人無語。
價值昂貴東西郵寄過程中,也選擇了保價順豐保價屬于格式條款嗎 ;卻遭遇丟失情況,在快遞丟失以后,還不能夠全額賠付,這樣遭遇難服人心,也很難讓快遞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霸道保價合約不合理,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快遞公司聲譽
郵寄快遞時候,已經購買了保價服務,等同于給商品上了“保險”。這樣一個情況下,如果快遞依然丟失,快遞公司應該賠償顧客。
當下一些快遞公司做法,讓眾多消費者寒心。這樣行為損害了消費者利益,賠付金額同商品價值,有著很大差異,這一點讓人難以接受。如果此類事情頻發,也會影響到對應快遞公司聲譽。
個人觀點:保價金額,只要沒有虛報,丟件應該足額賠付
我個人覺得“保價服務”很好,商品只要委托給快遞公司承運,就和商品主人沒有了關系,快遞公司理應對商品郵寄過程中,丟失、損壞情況負全責。
在購買“保價服務”時候,顧客可以自主選擇價格。可在顧客需要理賠時候,就需要提供商品價值證明,快遞公司可以足額賠付丟失商品價值,卻不承擔超額賠償。
一家好的快遞公司,想要良性持續發展,就需要加強自身管理,盡可能做到少損件不丟件。在快遞丟失后,積極解決問題,找到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批評和處理。
順豐回應“保價不保賠”時間,快遞方的保價條款是“霸王條款”嗎?保價條款并不合理順豐保價屬于格式條款嗎 ,相關專家認為應當合理化順豐保價屬于格式條款嗎 的調整。做到既可以避免惡意保價順豐保價屬于格式條款嗎 ,又可以保障客戶合理權益的賠付制度。近日順豐保價屬于格式條款嗎 ,王先生反映自己在順豐寄了一件價值17000元的手辦順豐保價屬于格式條款嗎 ,因為價值昂貴就花108元做了18000元的保價,在寄的過程中手辦有破損,導致手辦貶值,隨后要求順豐按照保價賠付或者賠付無損全新的手辦,順豐方面稱只能賠償500元。對此,順豐客服回應稱:保價不保多少賠多少,是綜合快件實際損耗和保價金額按一定比例賠償的。
順豐的所謂賠付制度更像是一個“解釋權歸本人所有的”一項霸王條款。而非是讓消費者安心的保障條約。因為像“手辦”這種難以估定其價格的物品,順豐可以將其代入到自己條款中“無法證明保價物品的實際價值 ”,退還其保價費用這一項。長期以來,國內快遞行業發展模式偏粗放,服務意識、合規意識缺乏,往往是消費者鬧得厲害就多賠一點,不鬧就不賠。 到如今,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法律意識逐漸增強,快遞公司應當盡快做出改變,不然會有更多諸如此類問題的發生。
面對諸如此類的問題,我們應當加強自己快遞維權方面的意識。尤其是在我們準備郵寄貴重物品時,應當做好相應的準備。要選擇規范的快遞公司。盡可能選擇信譽好、服務好、經營規范、證照齊全的快遞公司。要詳細填寫快遞單,表明物品價值。如果快遞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損壞物品,一定要選擇保價并填寫“等額保價合同”以明確違約責任。如果遇到諸如此類的快遞糾紛,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向相關的部門進行申訴。
那么,發生快遞糾紛了我們應當如何維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