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某一部門解散會怎么樣
【法律分析】
公司解散的話會有補償而不是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單位某一部門解散會怎么樣 :(一)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等。公司裁減相關部門,解除裁減部門員工勞動合同的,要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員工自己辭職的,不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單位某一部門解散會怎么樣 他情形。
因部門解散辭退員工,員工能得到什么樣的賠償?因部門解散辭退員工單位某一部門解散會怎么樣 ,員工能得到什么樣單位某一部門解散會怎么樣 的賠償?
對一般勞動者的補償單位某一部門解散會怎么樣 ,公司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要是沒有提前通知的話,需要額外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給員工。格外,公司提前解散,導致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終止單位某一部門解散會怎么樣 了,還需要對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在公司工作一年,就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個月。
一、用人單位存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事實,勞動合同將無法繼續履行。
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技術變革、經營調整、部門裁撤、搬遷等客觀事實的變化,在出現這種客觀變化后,原來所依據這一事實訂立的勞動合同將無法再繼續履行,這也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前提。
二、必須先行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事實之后,用人單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勞動關系,而是要先行就變更勞動合同進行協商,例如安排勞動者到其它崗位等,只要雙方能協商一致,對于變動后的內容,則法律不予干涉,所以協商是法律規定的一個必要的階段和過程單位某一部門解散會怎么樣 ;只有在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未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否則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三、用人單位決定解除勞動關系的,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是二項選其一,用人單位具有選擇權利,即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系,但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也可以選擇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在解除,以給勞動者有充分的準備時間。
綜上分析,用人單位崗位取消,如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則上述的三個條件必不可少,但是在實務中,不少用單位確實存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事實,但是由于在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上出現嚴重失誤,以至于產生許多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最終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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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某一部門解散會怎么樣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某一部門解散會怎么樣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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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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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某一部門解散會怎么樣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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