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員工有賠償嗎
法律分析開除員工有賠償嗎 :1、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開除員工有賠償嗎 ,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
2、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3、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4、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開除員工時是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賠償金的,這是對開除員工所做的經濟補償。當然,賠償金的標準不一,需要視工作年限而定,而且也并不是所有被開除的員工都可以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單位開除員工有補償嗎一、單位開除員工有補償嗎
1、單位開除員工有補償。被公司開除開除員工有賠償嗎 ,如果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開除員工有賠償嗎 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終止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終止時,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2、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般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一般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訂立短期勞動合同并終止于訂立長期勞動合同并解除相比,可以減少解雇成本。增加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消除用人單位減少解雇成本的動機,以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長期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增加規定了向高收入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限額。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避免過于加重用人單位的人工成本。同時合理調節高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水平。
公司開除員工需要賠償嗎公司開除員工不一定都需要賠償開除員工有賠償嗎 ,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不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開除員工有賠償嗎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開除員工有賠償嗎 ,營私舞弊開除員工有賠償嗎 ,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開除員工有賠償嗎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